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97,中簡,1094,2008040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中簡字第109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528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累犯,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累犯,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竊盜,未遂,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欄第7行「神明金牌3面」後應補充「【價值約新臺幣(下同)1萬5000元】」,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前有多項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素行非佳,且被告不思以正當方法賺取財物,為圖謀己私之利益便利,不知尊重他人之財產權,竟竊取他人財物,干擾被害人之經濟生活,對社會秩序影響非輕,惟念其於犯後坦認犯行,態度尚稱良好,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定其應執行刑,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6條第1項、第320條第1項、第3項、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6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麗瑛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王綉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