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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中簡字第112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七年度速偵字第一二八一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六合彩簽注單拾壹張及錄音帶壹捲,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查被告甲○○○於臺中市○區○○路三段六五號之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經營「六合彩」賭博,聚集不特定多數人簽選號碼賭博財物。
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之賭博罪、同法第二百六十八條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罪。
(二)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三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從一重論以情節較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
(三)按利用香港六合彩開彩號碼為對獎號碼,聚集不特定之人簽賭下注,於每星期固定之開彩時間對獎,以簽中與否論輸贏,藉此牟利,即俗稱所謂經營六合彩之賭博,此種犯罪形態,本質上乃具有反覆、延續之特質,亦即聚眾賭博之目的既在於營利,當不止對獎賭博一次就結束,其必於每星期固定時間反覆對獎賭博,而對獎前讓賭客簽賭行為亦是被告聚眾賭博的延續,因此每週重覆的簽賭、對獎,即是「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的常態與典型,如有中斷應是例外。
本件被告自九十七年一月起至九十七年三月十五日被查獲為止,反覆、持續、連貫地主持多期六合彩開獎賭博行為,依上開理由,其於刑法評價上,應認係集合多數犯罪行為而構成「聚眾賭博」的獨立犯罪類型,應僅成立一罪。
(四)爰審酌被告並無犯罪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其仍不知警惕,經營上開賭博從中獲取不法利益,並助長賭風及社會僥倖心理,使人易趨於遊惰,養成不良習慣,對社會風氣有極為不良之影響,及被告經營之規模不大、經營期間非久、所得之利益非鉅,及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五)扣案之六合彩簽注單十一張、錄音帶一捲,均為被告所有且供犯賭博罪所用之物,業經被告供陳在卷,爰併依法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莊秋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顏督訓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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