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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中簡字第112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現於另案在臺灣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1085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犯罪事實欄第3行之「北屯加油站,」等文字之後,增「要求該加油站之員工為其所騎乘之機車加油,致該處員工陳滿慶誤信乙○○有支付能力,而依指示加油,乙○○俟」等文字,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簡易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靖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9 日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7年度偵字第1085號
被 告 乙○○ 男 21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南投縣國姓鄉○○村○○路9之1號
(現另案在臺灣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
行中)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於民國96年7月28日上午8時38分許,明知其無支付能力,卻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騎乘車牌號碼XM3-901號之重型機車,至臺中市○○路39號之「北屯加油站」,於加滿汽油後,趁工讀生陳滿慶不注意時騎車逃逸,而未支付新臺幣170元之加油費用。
嗣該加油站之負責人賴宣孝報警處理後,始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賴宣孝指述及證人陳滿慶證述情節相符,復有發票影本1張在卷可稽。故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0 日
檢 察 官 甲 ○ ○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洪 炎 輝
所犯法條: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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