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97,中簡,1152,20080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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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中簡字第115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七年度速偵字第一四六九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竊盜未遂,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手套壹支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第2 列「中市○區○○街57巷巷口時,見甲○○所有之牌照號碼...... 」,應更正為「中市○區○○街2 號前,見甲○○使用、其子黃勝洲所有之牌照號碼......」外,其餘均引用該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3項、第1項、第25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8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賴妙雲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童秉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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