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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中簡字第116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七年度偵字第六九五五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違反法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四條所為不得實施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之裁定,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所示之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六十一條第一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臺中簡易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真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呂苗澂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六十一條第一款:
違反法院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三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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