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97,中簡,1246,20080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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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中簡字第124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聲請案號:97年度偵字第741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竊盜,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應補充「甲○○所竊取之物品價值新台幣一千八百三十元,且查獲後業已發還乙○○」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3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羅智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廖春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3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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