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97,中簡,1276,2008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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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中簡字第127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現羈押於台灣台中看守所)
上列被告因加重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七年度偵字第六八三七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於夜間侵入住宅竊盜,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一至三行「於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三日晚上七時三十分許,騎乘自行車前往乙○○位於臺中縣霧峰鄉○○○街十八號之住處並進入騎樓內」應補充更正為「於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三日晚上七時三十分許之夜間,騎乘自行車前往乙○○位於臺中縣霧峰鄉○○○街十八號住處,並進入周圍以鐵捲門圍住屬住宅一部分而前面鐵捲門開啟之騎樓內」、第四行「車床車刀一支」應更正為「車床車刀三支」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2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朱光國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孝妃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
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 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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