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97,中簡,1305,20080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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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中簡字第130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聲請案號:97年度毒偵字第109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伍包(合計含袋重貳點玖公克)沒收銷燬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證據並所犯法條欄第二段所載「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2小包」,應更正為「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5小包」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3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羅智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廖春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3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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