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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中簡字第130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二○七八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持有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海洛因壹包(淨重壹點叁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除犯罪事實欄第三行「綽號阿文之男子」,應補充更正為:「綽號阿文之成年男子」外,其餘犯罪事實、證據及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周玉蘭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黃泰能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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