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97,中簡,1347,20080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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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中簡字第134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現於另案在台灣台中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781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處罰金新台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罰金壹仟伍佰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如附件),增列「被告犯罪時間係在96年4月24日以前,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減其刑二分之一,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及適用刑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9條、第7條。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案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1 日
台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清鈞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貴卿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5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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