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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中簡字第134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H○
21號
甲N○
甲午○
號
u○○
北區戶政事務所)
Q○○
現於另案在臺灣臺中監獄
U○○
縣清水鎮戶政事務所)
辰○○
甲I○
甲O○
c○○
號
現於另案在臺灣臺中監獄
r○○
m○○
P○○
甲己○
甲亥○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2381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H○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甲N○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甲午○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u○○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Q○○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U○○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辰○○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甲I○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甲O○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c○○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r○○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m○○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P○○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甲己○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甲亥○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除如附表一至十五所示之更正外,其餘均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查本件被告等15人之犯罪時間,均係在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定減刑基準點(96年4月24日)之前,合於該條例所定減刑規定之適用,應依該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就其各自之宣告刑減其刑二分之一,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條第1項、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1項、修正前第47條、修正前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修正前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9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姵君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莊金屏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3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被告甲H○):
91年1月31日在台中市中山公園附近,交付馬祖西莒郵局000000000000 帳戶之存摺、密碼、提款卡及印章┌──┬───┬────┬─────┬────────────────┐
│編號│被害人│匯款時間│遭詐騙金額│認定犯罪事實所依據之證據 │
├──┼───┼────┼─────┼────────────────┤
│1 │甲宇○│91.2.21 │99937元 │1.被告甲H○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自白│
│ │ ├────┼─────┤(見96年偵字第23817號偵卷第47-48│
│ │ │91.2.21 │99937元 │頁) │
│ │ │ │ │2.甲宇○筆錄(警卷第25頁) │
├──┼───┼────┼─────┤ 甲○○筆錄(警卷第27頁) │
│2 │甲○○│91.2.22 │89937元 │ 甲K○筆錄(警卷第29頁) │
│ │ ├────┼─────┤ 甲U○筆錄(警卷第31頁) │
│ │ │91.2.25 │56000元 │ 甲乙○筆錄(警卷第33頁) │
│ │ ├────┼─────┤3.交易明細表(警卷第18頁) │
│ │ │91.2.25 │30000元 │ │
│ │ ├────┼─────┤ │
│ │ │91.2.25 │30000元 │ │
│ │ ├────┼─────┤ │
│ │ │91.2.27 │52000元 │ │
│ │ ├────┼─────┤ │
│ │ │91.2.27 │50000元 │ │
│ │ ├────┼─────┤ │
│ │ │91.2.27 │90000元 │ │
├──┼───┼────┼─────┤ │
│3 │甲K○│91.2.26 │8元 │ │
│ │ │ │ │ │
├──┼───┼────┼─────┤ │
│4 │甲U○│91.2.26 │99937元 │ │
│ │ ├────┼─────┤ │
│ │ │91.2.26 │19999元 │ │
├──┼───┼────┼─────┤ │
│5 │甲乙○│91.3.4 │99937元 │ │
│ │ ├────┼─────┤ │
│ │ │91.3.4 │99937元 │ │
└──┴───┴────┴─────┴────────────────┘
附表二(被告甲N○):
91年1月31日在南投縣草屯郵局前,交付草屯雙冬郵局00000000000000 帳戶之存摺、密碼、提款卡及印章┌──┬───┬────┬─────┬────────────────┐
│編號│被害人│匯款時間│遭詐騙金額│認定犯罪事實所依據之證據 │
├──┼───┼────┼─────┼────────────────┤
│1 │I○○│91.2.19 │95937元 │1.被告甲N○於偵訊時之自白(見96│
│ │ │ │ │ 年偵字第23817號偵卷第41-42頁)│
├──┼───┼────┼─────┤2.I○○筆錄(警卷第22頁) │
│2 │甲Y○│91.2.21 │92667元 │ 甲Y○筆錄(警卷第24頁) │
│ │ │ │ │ Y○○筆錄(警卷第26頁) │
├──┼───┼────┼─────┤3.交易明細表(警卷第19頁) │
│3 │Y○○│91.2.27 │92937元 │ │
└──┴───┴────┴─────┴────────────────┘
附表三(被告甲午○):
91年1月28日至91年2月26日間某時,在不詳地點,交付台中市○○路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密碼、提款卡及印章
┌──┬───┬────┬─────┬────────────────┐
│編號│被害人│匯款時間│詐騙金額 │認定犯罪事實所依據之證據 │
├──┼───┼────┼─────┼────────────────┤
│1 │丙○○│91.2.26 │30937元 │1.丙○○筆錄(警卷第19頁) │
│ │ │ │ │ 甲L○筆錄(警卷第21頁) │
├──┼───┼────┼─────┤ f○○筆錄(警卷第23頁) │
│2 │甲L○│91.3.5 │15667元 │ 甲卯筆錄(警卷第25頁) │
│ │ │ │ │ 李晁鳴筆錄(警卷第27頁) │
├──┼───┼────┼─────┤ 宙○○筆錄(警卷第29頁) │
│3 │f○○│91.3.7 │47937元 │ 甲庚○筆錄(警卷第31頁) │
│ │ │ │ │ 甲B○筆錄(警卷第33頁) │
├──┼───┼────┼─────┤ 乙○○筆錄(警卷第35頁) │
│4 │甲卯 │91.3.9 │93937元 │ 甲甲○筆錄(警卷第37頁) │
│ │ │ │ │ Z○○筆錄(警卷第39頁) │
├──┼───┼────┼─────┤2.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表(警卷第10│
│5 │李晁鳴│91.3.11 │29937元 │ -16頁) │
│ │ │ │ │ │
├──┼───┼────┼─────┤ │
│6 │宙○○│91.3.12 │89937元 │ │
├──┼───┼────┼─────┤ │
│7 │甲庚○│91.3.13 │89937元 │ │
├──┼───┼────┼─────┤ │
│8 │甲B○│91.3.16 │29937元 │ │
├──┼───┼────┼─────┤ │
│9 │乙○○│91.3.16 │91956元 │ │
├──┼───┼────┼─────┤ │
│10 │甲甲○│91.3.18 │29937元 │ │
│ │ ├────┼─────┤ │
│ │ │91.3.19 │35000元 │ │
│ │ ├────┼─────┤ │
│ │ │91.3.25 │23000元 │ │
│ │ ├────┼─────┤ │
│ │ │91.3.26 │30000元 │ │
├──┼───┼────┼─────┤ │
│11 │Z○○│91.3.23 │47937元 │ │
└──┴───┴────┴─────┴────────────────┘
附表四(被告u○○):
於91年2月19日至同年3月9日間某時,在不詳地點,交付台中建國路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密碼、提款卡及印章┌──┬───┬────┬─────┬────────────────┐
│編號│被害人│匯款時間│詐騙金額 │認定犯罪事實所依據之證據 │
├──┼───┼────┼─────┼────────────────┤
│1 │i○○│91.3.9 │99937元 │1.i○○筆錄(警卷第15頁) │
│ │ ├────┼─────┤ l○○筆錄(警卷第17頁) │
│ │ │91.3.9 │99937元 │2.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表(警卷第 │
├──┼───┼────┼─────┤ 10-13 頁) │
│2 │l○○│91.3.9 │99937元 │ │
└──┴───┴────┴─────┴────────────────┘
附表五(被告Q○○):
於91年1月31日在台中市○○路某處以2千元代價出售清水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密碼、提款卡及印章┌──┬───┬────┬─────┬────────────────┐
│編號│被害人│匯款時間│詐騙金額 │認定犯罪事實所依據之證據 │
├──┼───┼────┼─────┼────────────────┤
│1 │甲e○│91.3.11 │99999元 │1.Q○○警詢中之自白(警卷第3-4 │
│ │ ├────┼─────┤ 頁) │
│ │ │91.3.11 │50000元 │2.甲e○筆錄(警卷第14頁) │
├──┼───┼────┼─────┤ 辛○○筆錄(警卷第16頁) │
│2 │辛○○│91.3.14 │99937元 │ p○○筆錄(警卷第18頁) │
│ │ ├────┼─────┤3.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表(警卷第 │
│ │ │91.3.14 │42660元 │ 8-12頁) │
├──┼───┼────┼─────┤ │
│3 │p○○│91.3.14 │99937元 │ │
│ │ ├────┼─────┤ │
│ │ │91.3.14 │79397元 │ │
│ │ ├────┼─────┤ │
│ │ │91.3.15 │1元 │ │
│ │ ├────┼─────┤ │
│ │ │91.3.16 │1元 │ │
└──┴───┴────┴─────┴────────────────┘
附表六(被告U○○):
於91年1月28日至同年2月5日間某時,在不詳地點交付台中市○○路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編號│被害人│匯款時間│詐騙金額 │認定犯罪事實所依據之證據 │
├──┼───┼────┼─────┼────────────────┤
│1 │寅○○│91.2.5 │99956元 │1.寅○○筆錄(警卷第21頁) │
│ │ ├────┼─────┤ 亥○○筆錄(警卷第23頁) │
│ │ │91.2.5 │29999元 │ 甲Z○筆錄(警卷第25頁) │
│ │ ├────┼─────┤ 甲c○筆錄(警卷第27頁) │
│ │ │91.2.6 │90000元 │ o○○筆錄(警卷第29頁) │
├──┼───┼────┼─────┤ 甲丑○筆錄(警卷第31頁) │
│2 │亥○○│91.2.19 │44931元 │ 甲地○筆錄(警卷第33頁) │
│ │ │────┼─────┤ 甲W○筆錄(警卷第35頁) │
│ │ │91.2.22 │23000元 │ 甲寅○筆錄(警卷第37頁) │
├──┼───┼────┼─────┤ s○○筆錄(警卷第39頁) │
│3 │甲Z○│91.2.21 │29999元 │ 天○○筆錄(警卷第41頁) │
│ │ │ │ │ 甲E○筆錄(警卷第43頁) │
├──┼───┼────┼─────┤ 宇○○筆錄(警卷第45頁) │
│4 │甲c○│91.2.26 │22222元 │ 申○○筆錄(警卷第47頁) │
│ │ │ │ │ 甲S○筆錄(警卷第49頁) │
├──┼───┼────┼─────┤ W○○筆錄(警卷第51頁) │
│5 │o○○│91.2.27 │29937元 │ 黃蘭馨筆錄(警卷第53頁) │
│ │ │ │ │ 甲V○筆錄(警卷第55頁) │
├──┼───┼────┼─────┤ n○○筆錄(警卷第57頁) │
│6 │甲丑○│91.3.6 │31937元 │ 甲壬○筆錄(警卷第59頁) │
│ │ │ │ │2.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表(警卷第 │
├──┼───┼────┼─────┤ 10-17頁) │
│7 │甲地○│91.3.6 │46493元 │ │
├──┼───┼────┼─────┤ │
│8 │甲W○│91.3.12 │99937元 │ │
├──┼───┼────┼─────┤ │
│9 │甲寅○│91.3.13 │44937元 │ │
│ │ ├────┼─────┤ │
│ │ │91.3.14 │43000元 │ │
│ │ ├────┼─────┤ │
│ │ │91.3.14 │45000元 │ │
├──┼───┼────┼─────┤ │
│10 │s○○│91.3.14 │89937元 │ │
│ │ ├────┼─────┤ │
│ │ │91.3.16 │30000元 │ │
│ │ ├────┼─────┤ │
│ │ │91.3.22 │50000元 │ │
├──┼───┼────┼──── │ │
│11 │天○○│91.3.16 │45937元 │ │
├──┼───┼────┼─────┤ │
│12 │甲E○│91.3.18 │89937元 │ │
├──┼───┼────┼─────┤ │
│13 │宇○○│91.3.19 │89937元 │ │
├──┼───┼────┼─────┤ │
│14 │申○○│91.3.22 │29937元 │ │
├──┼───┼────┼─────┤ │
│15 │甲S○│91.3.29 │44828元 │ │
├──┼───┼────┼─────┤ │
│16 │W○○│91.4.3 │67937元 │ │
├──┼───┼────┼─────┤ │
│17 │黃蘭馨│91.4.3 │19828元 │ │
├──┼───┼────┼─────┤ │
│18 │甲V○│91.4.11 │47828元 │ │
├──┼───┼────┼─────┤ │
│19 │n○○│91.4.15 │89828元 │ │
├──┼───┼────┼─────┤ │
│20 │甲壬○│91.4.18 │43828元 │ │
└──┴───┴────┴─────┴────────────────┘
附表七(被告辰○○):
91年3月22日在台中縣霧峰鄉光復國小前以3千元代價出售霧峰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密碼、提款卡及印章┌──┬───┬────┬─────┬────────────────┐
│編號│被害人│匯款時間│詐騙金額 │認定犯罪事實所依據之證據 │
├──┼───┼────┼─────┼────────────────┤
│1 │甲M○│91.3.28 │99828元 │1.被告辰○○於偵訊時之自白(見96│
│ │ ├────┼─────┤ 年偵字第23817號偵卷第51-52頁)│
│ │ │91.3.28 │8888元 │2.甲M○筆錄(警卷第15頁) │
├──┼───┼────┼─────┤ G○○筆錄(警卷第17頁) │
│2 │G○○│91.4.11 │99811元 │3.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表(警卷第 │
│ │ ├────┼─────┤ 10-13頁) │
│ │ │91.4.11 │99811元 │ │
└──┴───┴────┴─────┴────────────────┘
附表八(被告甲I○):
於91年3月25日至同年4月1日間某時,在不詳地點交付台中民權路郵局0000000-0000000帳戶之存摺、密碼、提款卡及印章┌──┬───┬────┬─────┬────────────────┐
│編號│被害人│匯款時間│詐騙金額 │認定犯罪事實所依據之證據 │
├──┼───┼────┼─────┼────────────────┤
│1 │甲丙○│91.4.1 │89828元 │1.甲丙○筆錄(警卷第17頁) │
│ │ │ │ │ 庚○○筆錄(警卷第19頁) │
├──┼───┼────┼─────┤ 甲P○筆錄(警卷第21頁) │
│2 │庚○○│91.4.2 │99828元 │ 甲申○筆錄(警卷第23頁) │
│ │ ├────┼─────┤ 玄○○筆錄(警卷第25頁) │
│ │ │91.4.2 │99828元 │ M○○筆錄(警卷第27頁) │
├──┼───┼────┼─────┤ q○○筆錄(警卷第29頁) │
│3 │甲P○│91.4.4 │34828元 │ O○○筆錄(警卷第31頁) │
│ │ │ │ │ 甲未○筆錄(警卷第33頁) │
├──┼───┼────┼─────┤ 地○○筆錄(警卷第35頁) │
│4 │甲申○│91.4.11 │31828元 │ 巳○○筆錄(警卷第37頁) │
│ │ │ │ │ k○○筆錄(警卷第39頁) │
├──┼───┼────┼─────┤ 甲a○筆錄(警卷第41頁) │
│5 │玄○○│91.4.13 │28828元 │ g○○筆錄(警卷第43頁) │
│ │ │ │ │ 甲A○筆錄(警卷第45頁) │
├──┼───┼────┼─────┤ K○○筆錄(警卷第47頁) │
│6 │M○○│91.4.16 │33000元 │ T○○筆錄(警卷第49頁) │
│ │ ├────┼─────┤2.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表(警卷第10│
│ │ │91.4.16 │30000元 │ -14頁) │
│ │ ├────┼─────┤ │
│ │ │91.4.16 │42000元 │ │
├──┼───┼────┼─────┤ │
│7 │q○○│91.4.17 │38828元 │ │
├──┼───┼────┼─────┤ │
│8 │O○○│91.4.19 │89828元 │ │
├──┼───┼────┼─────┤ │
│9 │甲未○│91.4.20 │29928元 │ │
├──┼───┼────┼─────┤ │
│10 │地○○│91.4.24 │10528元 │ │
├──┼───┼────┼─────┤ │
│11 │巳○○│91.4.29 │89828元 │ │
├──┼───┼────┼─────┤ │
│12 │k○○│91.4.30 │90828元 │ │
├──┼───┼────┼─────┤ │
│13 │甲a○│91.5.1 │99828元 │ │
│ │ ├────┼─────┤ │
│ │ │91.5.1 │34828元 │ │
├──┼───┼────┼─────┤ │
│14 │g○○│91.5.2 │29828元 │ │
├──┼───┼────┼─────┤ │
│15 │甲A○│91.5.2 │14828元 │ │
├──┼───┼────┼─────┤ │
│16 │K○○│91.5.4 │30428元 │ │
├──┼───┼────┼─────┤ │
│17 │T○○│91.5.8 │99828元 │ │
│ │ ├────┼─────┤ │
│ │ │91.5.8 │82000元 │ │
└──┴───┴────┴─────┴────────────────┘
附表九(被告甲O○):
91年3月27日在台中市○○路,以1千元代價交付龍井郵局0000000-0000000 號帳戶之存摺、密碼、提款卡及印章┌──┬───┬────┬─────┬────────────────┐
│編號│被害人│匯款時間│詐騙金額 │認定犯罪事實所依據之證據 │
├──┼───┼────┼─────┼────────────────┤
│1 │子○○│91.4.2 │99828元 │1.被告甲O○於偵訊時之自白(見96│
│ │ │ │ │ 年偵字第23817號偵卷第54-55頁)│
├──┼───┼────┼─────┤2.子○○筆錄(警卷第16頁) │
│2 │甲戊○│91.4.9 │99828元 │ 甲戊○筆錄(警卷第18頁) │
│ │ │ │ │ z○○筆錄(警卷第20頁) │
├──┼───┼────┼─────┤ J○○筆錄(警卷第22頁) │
│3 │z○○│91.4.15 │36828元 │ 甲辰○筆錄(警卷第24頁) │
│ │ ├────┼─────┤ 甲癸○筆錄(警卷第26頁) │
│ │ │91.4.16 │26000元 │3.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表(警卷第 │
│ │ ├────┼─────┤ 10-14頁) │
│ │ │91.4.17 │25000元 │ │
├──┼───┼────┼─────┤ │
│4 │J○○│91.4.24 │53828元 │ │
├──┼───┼────┼─────┤ │
│5 │甲辰○│91.4.29 │20626元 │ │
├──┼───┼────┼─────┤ │
│6 │甲癸○│91.4.29 │38628元 │ │
└──┴───┴────┴─────┴────────────────┘
附表十(被告c○○):
91年3月27日在台中縣豐原火車站前,以2千元代價出售豐原中正路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密碼、提款卡及印章┌──┬───┬────┬─────┬────────────────┐
│編號│被害人│匯款時間│詐騙金額 │認定犯罪事實所依據之證據(以下均│
│ │ │ │ │補充被告c○○於偵訊時之自白,見│
│ │ │ │ │96 年偵字第23817號偵卷第43頁) │
├──┼───┼────┼─────┼────────────────┤
│1 │h○○│91.4.2 │93828元 │1.h○○筆錄(警卷第29頁) │
│ │ │ │ │2.交易明細表(警卷第19頁) │
│ │ │ │ │3.h○○郵局帳戶基本資料,高警卷│
│ │ │ │ │ 十,第79頁 │
├──┼───┼────┼─────┼────────────────┤
│2 │甲巳○│91.4.10 │89982元 │1.甲巳○筆錄,高警卷十,第31頁 │
│ │ │ │ │2.交易明細表,高警卷十,第19頁 │
│ │ │ │ │3.甲巳○郵局帳戶基本資料,高警卷│
│ │ │ │ │ 十,第80頁 │
├──┼───┼────┼─────┼────────────────┤
│3 │蘇秀雯│91.4.15 │89828元 │1.蘇秀雯筆錄,高警卷十,第33頁 │
│ │ ├────┼─────┤2.交易明細表,高警卷十,第19頁 │
│ │ │91.4.15 │36000元 │3.蘇秀雯郵局帳戶基本資料,高警卷│
│ │ ├────┼─────┤ 十,第81頁 │
│ │ │91.4.16 │50000元 │ │
│ │ ├────┼─────┤ │
│ │ │91.4.17 │30000元 │ │
│ │ ├────┼─────┤ │
│ │ │91.4.18 │42000元 │ │
│ │ ├────┼─────┤ │
│ │ │91.4.18 │60000元 │ │
├──┼───┼────┼─────┼────────────────┤
│4 │甲黃○│91.4.22 │91828元 │1.甲黃○筆錄,高警卷十,第35頁 │
│ │ │ │ │2.交易明細表,高警卷十,第20頁 │
│ │ │ │ │3.甲黃○郵局帳戶基本資料,高警卷│
│ │ │ │ │ 十,第82頁 │
├──┼───┼────┼─────┼────────────────┤
│5 │a○○│91.5.4 │44828元 │1.a○○筆錄,高警卷十,第37頁 │
│ │ │ │ │2.交易明細表,高警卷十,第19頁 │
│ │ │ │ │3.a○○郵局帳戶基本資料,高警卷│
│ │ │ │ │ 十,第83頁 │
├──┼───┼────┼─────┼────────────────┤
│6 │甲戌○│91.5.9 │5555元 │1.甲戌○筆錄,高警卷十,第39頁 │
│ │ │ │ │2.交易明細表,高警卷十,第19頁 │
│ │ │ │ │3.甲戌○郵局帳戶基本資料,高警卷│
│ │ │ │ │ 十,第84頁 │
├──┼───┼────┼─────┼────────────────┤
│7 │A○○│91.5.9 │50000元 │1.A○○筆錄,高警卷十,第41頁 │
│ │ ├────┼─────┤2.交易明細表,高警卷十,第20、21│
│ │ │91.5.9 │45000元 │ 頁 │
│ │ ├────┼─────┤3.A○○郵局帳戶基本資料,高警卷│
│ │ │91.5.17 │53000元 │ 十,第85頁 │
├──┼───┼────┼─────┼────────────────┤
│8 │F○○│91.5.10 │89828元 │1.F○○筆錄,高警卷十,第43頁 │
│ │(原名├────┼─────┤2.交易明細表,高警卷十,第21頁 │
│ │林信宏│91.5.11 │86000元 │3.林信宏郵局帳戶基本資料,高警卷│
│ │) │ │ │ 十,第86頁 │
├──┼───┼────┼─────┼────────────────┤
│9 │j○○│91.5.16 │99828元 │1.j○○筆錄,高警卷十,第45頁 │
│ │ ├────┼─────┤2.交易明細表,高警卷十,第21頁 │
│ │ │91.5.16 │34444元 │3.j○○郵局帳戶基本資料,高警卷│
│ │ │ │ │ 十,第87頁 │
├──┼───┼────┼─────┼────────────────┤
│10 │C○○│91.5.18 │76000元 │1.C○○筆錄,高警卷十,第47頁 │
│ │ ├────┼─────┤2.交易明細表,高警卷十,第21頁 │
│ │ │91.5.18 │30000元 │3.C○○新竹商銀帳戶基本資料,高│
│ │ ├────┼─────┤ 警卷十,第88頁 │
│ │ │91.5.18 │92000元 │ │
├──┼───┼────┼─────┼────────────────┤
│11 │甲子○│91.5.25 │32000元 │1.甲子○筆錄,高警卷十,第49頁 │
│ │ ├────┼─────┤2.交易明細表,高警卷十,第22頁 │
│ │ │91.5.25 │4000元 │3.甲子○新竹商銀、郵局帳戶基本資│
│ │ ├────┼─────┤ 料,高警卷十,第89、90頁 │
│ │ │91.5.25 │20000元 │ │
├──┼───┼────┼─────┼────────────────┤
│12 │E○○│91.5.31 │92828元 │1.E○○筆錄,高警卷十,第51頁 │
│ │ │ │ │2.交易明細表,高警卷十,第22頁 │
│ │ │ │ │3.E○○帳戶開戶基本資料,高警卷│
│ │ │ │ │ 十,第91頁 │
├──┼───┼────┼─────┼────────────────┤
│13 │甲F○│91.6.1 │46628元 │1.甲F○筆錄,高警卷十,第53頁 │
│ │ │ │ │2.交易明細表,高警卷十,第22頁 │
├──┼───┼────┼─────┼────────────────┤
│14 │戌○○│91.6.4 │91626元 │1.李銘峰筆錄,高警卷十,第55頁 │
│ │(原名│ │ │2.交易明細表,高警卷十,第23頁 │
│ │李志晏│ │ │3.李志晏梧棲鎮農會帳戶基本資料,│
│ │) │ │ │ 高警卷十,第93頁 │
├──┼───┼────┼─────┼────────────────┤
│15 │B○○│91.6.11 │29838元 │1.B○○筆錄,高警卷十,第57頁 │
│ │ │ │ │2.交易明細表,高警卷十,第23頁 │
│ │ │ │ │3.B○○台北國際商銀帳戶基本資料│
│ │ │ │ │ ,高警卷十,第94頁 │
├──┼───┼────┼─────┼────────────────┤
│16 │V○○│91.6.13 │66333元 │1.V○○筆錄,高警卷十,第59頁 │
│ │ │ │ │2.交易明細表,高警卷十,第23頁 │
│ │ │ │ │3.V○○大眾商銀帳戶基本資料,高│
│ │ │ │ │ 警卷十,第95頁 │
├──┼───┼────┼─────┼────────────────┤
│17 │e○○│91.6.14 │29838元 │1.e○○筆錄,高警卷十,第61頁 │
│ │ ├────┼─────┤2.交易明細表,高警卷十,第23頁 │
│ │ │91.6.14 │58000元 │3.e○○郵局帳戶基本資料,高警卷│
│ │ ├────┼─────┤ 十,第96頁 │
│ │ │91.6.14 │30000元 │ │
├──┼───┼────┼─────┼────────────────┤
│18 │甲X○│91.6.14 │44838元 │1.甲X○筆錄,高警卷十,第63頁 │
│ │ │ │ │2.交易明細表,高警卷十,第23頁 │
│ │ │ │ │3.甲X○土地銀行存款印鑑卡,高警│
│ │ │ │ │ 卷十,第97頁 │
├──┼───┼────┼─────┼────────────────┤
│19 │b○○│91.6.15 │24438元 │1.b○○筆錄,高警卷十,第65頁 │
│ │ │ │ │2.交易明細表,高警卷十,第23頁 │
│ │ │ │ │3.b○○郵局帳戶基本資料,高警卷│
│ │ │ │ │ 十,第98頁 │
├──┼───┼────┼─────┼────────────────┤
│20 │甲J○│91.6.17 │99838元 │1.甲J○筆錄,高警卷十,第67頁 │
│ │ │ │ │2.交易明細表,高警卷十,第24頁 │
│ │ │ │ │3.甲J○郵局帳戶基本資料,高警卷│
│ │ │ │ │ 十,第99頁 │
├──┼───┼────┼─────┼────────────────┤
│21 │甲D○│91.7.16 │45936元 │1.甲D○筆錄,高警卷十,第69頁 │
│ │ │ │ │2.交易明細表,高警卷十,第24頁 │
│ │ │ │ │3.甲D○合庫帳戶基本資料,高警卷│
│ │ │ │ │ 十,第100頁 │
├──┼───┼────┼─────┼────────────────┤
│22 │黃○○│91.7.18 │50636元 │1.黃○○筆錄,高警卷十,第71頁 │
│ │ ├────┼─────┤2.交易明細表,高警卷十,第24、25│
│ │ │91.7.18 │30000元 │ 頁 │
│ │ │ │ │3.黃○○郵局帳戶基本資料,高警卷│
│ │ │ │ │ 十,第101頁 │
├──┼───┼────┼─────┼────────────────┤
│23 │午○○│91.7.20 │99636元 │1.午○○筆錄,高警卷十,第73頁 │
│ │ ├────┼─────┤2.交易明細表,高警卷十,第25頁 │
│ │ │91.7.20 │42636元 │3.午○○華南商銀帳戶基本資料,高│
│ │ │ │ │ 警卷十,第102頁 │
├──┼───┼────┼─────┼────────────────┤
│24 │甲d○│91.7.23 │99636元 │1.甲d○筆錄,高警卷十,第75頁 │
│ │ │ │ │2.交易明細表,高警卷十,第25頁 │
│ │ │ │ │3.甲d○郵局帳戶基本資料,高警卷│
│ │ │ │ │ 十,第103頁 │
├──┼───┼────┼─────┼────────────────┤
│25 │甲b○│91.12.4 │1000元 │1.甲b○筆錄,高警卷十,第77頁 │
│ │ │ │ │2.交易明細表,高警卷十,第25頁 │
│ │ │ │ │3.甲b○郵局帳戶基本資料,高警卷│
│ │ │ │ │ 十,第104頁 │
└──┴───┴────┴─────┴────────────────┘
附表十一(被告r○○):
於91年4月1日至同年5月16日間某時,在不詳地點交付彰化過溝仔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密碼、提款卡及印章┌──┬───┬────┬─────┬────────────────┐
│編號│被害人│匯款時間│詐騙金額 │認定犯罪事實所依據之證據 │
├──┼───┼────┼─────┼────────────────┤
│1 │甲Q○│91.6.13 │89838元 │1.甲Q○筆錄,高警卷十一,第14頁│
│ │ │ │ │2.交易明細表,高警卷十一,第11頁│
│ │ │ │ │3.甲Q○第一商銀帳戶客戶資料,高│
│ │ │ │ │ 警卷十一,第24頁 │
├──┼───┼────┼─────┼────────────────┤
│2 │甲酉○│91.6.14 │11838元 │1.甲酉○筆錄,高警卷十一,第16頁│
│ │ │ │ │2.交易明細表,高警卷十一,第11頁│
│ │ │ │ │3.甲酉○郵局帳戶客戶資料,高警卷│
│ │ │ │ │ 十一,第25頁 │
├──┼───┼────┼─────┼────────────────┤
│3 │t○○│91.7.4 │99636元 │1.t○○筆錄,高警卷十一,第18頁│
│ │ ├────┼─────┤2.交易明細表,高警卷十一,第11頁│
│ │ │91.7.4 │53888元 │3.t○○金山鄉農會帳戶客戶資料,│
│ │ │ │ │ 高警卷十一,第26頁 │
├──┼───┼────┼─────┼────────────────┤
│4 │甲R○│91.7.9 │99636元 │1.甲R○筆錄,高警卷十一,第20頁│
│ │ ├────┼─────┤2.交易明細表,高警卷十一,第12頁│
│ │ │91.7.9 │44535元 │3.甲R○郵局帳戶客戶資料,高警卷│
│ │ │ │ │ 十一,第27頁 │
├──┼───┼────┼─────┼────────────────┤
│5 │S○○│91.7.19 │39165元 │1.S○○筆錄,高警卷十一,第22頁│
│ │ │ │ │2.交易明細表,高警卷十一,第12頁│
│ │ │ │ │3.S○○郵局帳戶客戶資料,高警卷│
│ │ │ │ │ 十一,第28頁 │
└──┴───┴────┴─────┴────────────────┘
附表十二(被告張艷秋):
91年4月1日至同年月10日間某時,在不詳地點交付后里義里郵局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密碼、提款卡及印章┌──┬───┬────┬─────┬────────────────┐
│編號│被害人│匯款時間│詐騙金額 │認定犯罪事實所依據之證據 │
├──┼───┼────┼─────┼────────────────┤
│1 │d○○│91.4.10 │99978元 │1.d○○筆錄,高警卷十二,第25頁│
│ │ │ │ │2.交易明細表,高警卷十二,第22頁│
│ │ │ │ │3.d○○新光銀行帳戶基本資料,高│
│ │ │ │ │ 警卷十二,第29頁 │
├──┼───┼────┼─────┼────────────────┤
│2 │L○○│91.4.10 │89991元 │1.L○○筆錄,高警卷十二,第27頁│
│ │ │ │ │2.交易明細表,高警卷十二,第22頁│
│ │ │ │ │3.L○○中國國際商銀帳戶基本資料│
│ │ │ │ │ ,高警卷十二,第30頁 │
└──┴───┴────┴─────┴────────────────┘
附表十三(被告P○○):
91年4月29日至同年月30日間某時,在不詳地點交付台中大智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密碼、提款卡及印章┌──┬───┬────┬─────┬────────────────┐
│編號│被害人│匯款時間│詐騙金額 │認定犯罪事實所依據之證據 │
├──┼───┼────┼─────┼────────────────┤
│1 │癸○○│91.4.30 │49123元 │1.癸○○筆錄,高警十三,第15頁 │
│ │ │ │ │2.交易明細表,高警卷十三,第10頁│
│ │ │ │ │3.癸○○郵局帳戶基本資料,高警卷│
│ │ │ │ │ 十三,第33頁 │
├──┼───┼────┼─────┼────────────────┤
│2 │甲G○│91.5.2 │79989元 │1.甲G○筆錄,高警卷十三,第17頁│
│ │(原名│ │ │2.交易明細表,高警卷十三,第10頁│
│ │廖英惟│ │ │3.廖英惟郵局帳戶基本資料,高警卷│
│ │) │ │ │ 十三,第34頁 │
├──┼───┼────┼─────┼────────────────┤
│3 │甲辛○│91.5.2 │39989元 │1.甲辛○筆錄,高警卷十三,第19頁│
│ │ │ │ │2.交易明細表,高警卷十三,第10頁│
│ │ │ │ │3.甲辛○郵局帳戶基本資料,高警卷│
│ │ │ │ │ 十三,第35頁 │
├──┼───┼────┼─────┼────────────────┤
│4 │v○○│91.5.2 │59999元 │1.v○○筆錄,高警卷十三,第21頁│
│ │ │ │ │2.交易明細表,高警卷十三,第10頁│
│ │ │ │ │3.v○○郵局帳戶基本資料,高警卷│
│ │ │ │ │ 十三,第36頁 │
├──┼───┼────┼─────┼────────────────┤
│5 │楊惠戀│91.5.21 │100000元 │1.楊惠戀筆錄,高警卷十三,第23頁│
│ │ ├────┼─────┤2.交易明細表,高警卷十三,第10頁│
│ │ │91.5.21 │884元 │3.楊惠戀郵局帳戶基本資料,高警卷│
│ │ ├────┼─────┤ 十三,第37頁 │
│ │ │91.5.21 │50934元 │4.楊惠戀台灣企銀帳戶基本資料,高│
│ │ ├────┼─────┤ 警卷十三,第38頁 │
│ │ │91.5.21 │50934元 │ │
│ │ ├────┼─────┤ │
│ │ │91.5.21 │50000元 │ │
│ │ │ │ │ │
├──┼───┼────┼─────┼────────────────┤
│6 │N○○│91.5.24 │3998元 │1.N○○筆錄,高警卷十三,第25頁│
│ │ ├────┼─────┤2.交易明細表,高警卷十三,第11頁│
│ │ │91.5.24 │35899元 │3.N○○郵局帳戶基本資料,高警卷│
│ │ │ │ │ 十三,第39頁 │
├──┼───┼────┼─────┼────────────────┤
│7 │丁○○│91.5.27 │77676元 │1.丁○○筆錄,高警卷十三,第27頁│
│ │ ├────┼─────┤2.交易明細表,高警卷十三,第11頁│
│ │ │91.5.27 │77676元 │3.丁○○郵局帳戶基本資料,高警卷│
│ │ │ │ │ 十三,第40頁 │
├──┼───┼────┼─────┼────────────────┤
│8 │R○○│91.5.30 │989元 │1.R○○筆錄,高警卷十三,第29頁│
│ │(原名├────┼─────┤2.交易明細表,高警卷十三,第11頁│
│ │洪輝雄│91.5.30 │98876元 │3.洪輝雄郵局帳戶基本資料,高警卷│
│ │) │ │ │ 十三,第41頁 │
├──┼───┼────┼─────┼────────────────┤
│9 │甲宙○│91.5.31 │89989元 │1.甲宙○筆錄,高警卷十三,第31頁│
│ │ │ │ │2.交易明細表,高警卷十三,第12頁│
│ │ │ │ │3.甲宙○郵局帳戶基本資料,高警卷│
│ │ │ │ │ 十三,第42頁 │
└──┴───┴────┴─────┴────────────────┘
附表十四(被告甲己○):
91年5月21日至同年月31日間某時,在台中市○○路交付卓蘭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編號│被害人│匯款時間│詐騙金額 │認定犯罪事實所依據之證據(以下均│
│ │ │ │ │補充被告甲己○於偵訊時之自白,見│
│ │ │ │ │96年偵字第23817號偵卷第53頁) │
├──┼───┼────┼─────┼────────────────┤
│1 │甲天○│91.5.31 │99828元 │1.甲天○筆錄,高警卷十四,第19頁│
│ │ ├────┼─────┤2.交易明細表,高警卷十四,第15頁│
│ │ │91.5.31 │31282元 │3.甲天○郵局帳戶基本資料,高警卷│
│ │ │ │ │ 十四,第39頁 │
├──┼───┼────┼─────┼────────────────┤
│2 │w○○│91.6.3 │99828元 │1.w○○筆錄,高警卷十四,第21頁│
│ │ ├────┼─────┤2.交易明細表,高警卷十四,第15 │
│ │ │91.6.3 │76000元 │3.w○○郵局帳戶基本資料,高警卷│
│ │ ├────┼─────┤ 十四,第40頁 │
│ │ │91.6.4 │45000元 │ │
├──┼───┼────┼─────┼────────────────┤
│3 │丑○○│91.6.3 │45626元 │1.丑○○筆錄,高警卷十四,第23頁│
│ │ │ │ │2.交易明細表,高警卷十四,第15頁│
│ │ │ │ │3.丑○○郵局帳戶基本資料,高警卷│
│ │ │ │ │ 十四,第41頁 │
├──┼───┼────┼─────┼────────────────┤
│4 │胡呂秀│91.6.4 │99828元 │1.X○○○筆錄,高警卷十四,第25│
│ │碧 │ │ │ 頁 │
│ │ │ │ │2.交易明細表,高警卷十四,第15頁│
│ │ │ │ │3.X○○○郵局帳戶基本資料,高警│
│ │ │ │ │ 卷十四,第42頁 │
├──┼───┼────┼─────┼────────────────┤
│5 │壬○○│91.6.5 │89828元 │1.壬○○筆錄,高警卷十四,第27頁│
│ │ │ │ │2.交易明細表,高警卷十四,第15頁│
│ │ │ │ │3.壬○○帳戶基本資料,高警卷十四│
│ │ │ │ │ ,第43頁 │
├──┼───┼────┼─────┼────────────────┤
│6 │未○○│91.6.6 │89828元 │1.未○○筆錄,高警卷十四,第29頁│
│ │ │ │ │2.交易明細表,高警卷十四,第15頁│
│ │ │ │ │3.未○○郵局帳戶基本資料,高警卷│
│ │ │ │ │ 十四,第44頁 │
├──┼───┼────┼─────┼────────────────┤
│7 │甲玄○│91.6.7 │89828元 │1.甲玄○筆錄,高警卷十四,第31頁│
│ │ │ │ │2.交易明細表,高警卷十四,第15頁│
│ │ │ │ │3.甲玄○郵局帳戶基本資料,高警卷│
│ │ │ │ │ 十四,第45頁 │
├──┼───┼────┼─────┼────────────────┤
│8 │甲T○│91.6.7 │7777元 │1.甲T○筆錄,高警卷十四,第33頁│
│ │ │ │ │2.交易明細表,高警卷十四,第16頁│
│ │ │ │ │3.甲T○郵局帳戶基本資料,高警卷│
│ │ │ │ │ 十四,第46頁 │
├──┼───┼────┼─────┼────────────────┤
│9 │戊○○│91.6.11 │32838元 │1.戊○○筆錄,高警卷十四,第35頁│
│ │ │ │ │2.交易明細表,高警卷十四,第16頁│
│ │ │ │ │3.戊○○郵局帳戶基本資料,高警卷│
│ │ │ │ │ 十四,第47頁 │
├──┼───┼────┼─────┼────────────────┤
│10 │己○○│91.6.12 │29228元 │1.己○○筆錄,高警卷十四,第37頁│
│ │(原名│ │ │2.交易明細表,高警卷十四,第16頁│
│ │王憲名│ │ │3.王憲名郵局帳戶基本資料,高警卷│
│ │) │ │ │ 十四,第48頁 │
└──┴───┴────┴─────┴────────────────┘
附表十五(被告甲亥○):
91年5月24日在台中縣龍井郵局外,以3千元代價出售龍井新庄郵局000000-000000號帳戶
┌──┬───┬────┬─────┬────────────────┐
│編號│被害人│匯款時間│詐騙金額 │認定犯罪事實所依據之證據(以下均│
│ │ │ │ │補充被告甲亥○於偵訊時之自白,見│
│ │ │ │ │96年偵字第23817號偵卷第52頁) │
├──┼───┼────┼─────┼────────────────┤
│1 │H○○│91.6.3 │58525元 │1.H○○筆錄,高警卷十五,第17頁│
│ │ │ │ │2.交易明細表,高警卷十五,第14頁│
│ │ │ │ │3.H○○郵局帳戶基本資料,高警卷│
│ │ │ │ │ 十五,第33頁 │
├──┼───┼────┼─────┼────────────────┤
│2 │甲C○│91.6.3 │30728元 │1.甲C○筆錄,高警卷十五,第19頁│
│ │ │ │ │2.交易明細表,高警卷十五,第14頁│
│ │ │ │ │3.甲C○郵局帳戶基本資料,高警卷│
│ │ │ │ │ 十五,第34頁 │
├──┼───┼────┼─────┼────────────────┤
│3 │D○○│91.6.6 │99828元 │1.D○○筆錄,高警卷十五,第21頁│
│ │ ├────┼─────┤2.交易明細表,高警卷十五,第14頁│
│ │ │91.6.6 │73228元 │3.D○○郵局帳戶基本資料,高警卷│
│ │ │ │ │ 十五,第35頁 │
├──┼───┼────┼─────┼────────────────┤
│4 │y○○│91.6.7 │79828元 │1.y○○筆錄,高警卷十五,第23頁│
│ │(原名│ │ │2.交易明細表,高警卷十五,第14頁│
│ │郭培如│ │ │3.y○○郵局帳戶基本資料,高警卷│
│ │) │ │ │ 十五,第36頁 │
├──┼───┼────┼─────┼────────────────┤
│5 │卯○○│91.6.12 │99838元 │1.卯○○筆錄,高警卷十五,第25頁│
│ │ │ │ │2.交易明細表,高警卷十五,第15頁│
│ │ │ │ │3.卯○○郵局帳戶基本資料,高警卷│
│ │ │ │ │ 十五,第37頁 │
├──┼───┼────┼─────┼────────────────┤
│6 │x○○│91.6.15 │92989元 │1.x○○筆錄,高警卷十五,第27頁│
│ │ │ │ │2.交易明細表,高警卷十五,第15頁│
│ │ │ │ │3.x○○高雄市農會帳戶基本資料,│
│ │ │ │ │ 高警卷十五,第38頁 │
├──┼───┼────┼─────┼────────────────┤
│7 │酉○○│91.6.17 │32738元 │1.酉○○筆錄,高警卷十五,第29頁│
│ │ │ │ │2.交易明細表,高警卷十五,第15頁│
│ │ │ │ │3.酉○○郵局帳戶基本資料,高警卷│
│ │ │ │ │ 十五,第39頁 │
├──┼───┼────┼─────┼────────────────┤
│8 │甲丁○│91.6.17 │29989元 │1.甲丁○筆錄,高警卷十五,第31頁│
│ │ │ │ │2.交易明細表,高警卷十五,第15頁│
│ │ │ │ │3.甲丁○郵局帳戶基本資料,高警卷│
│ │ │ │ │ 十五,第40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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