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97,中簡,1351,2008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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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中簡字第135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七年度速偵字第一六二一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9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郭德進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惠玲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140條第1項: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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