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97,中簡,1356,2008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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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中簡字第135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現另案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23168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犯罪事實欄第1 行「甲○○」之後增加「前於民國92年間,因毒品案件,經國防部中部地方軍事法院於92年12月19日以92年度台審字第319 號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於93年9 月1 日因縮短刑期執行完畢出監,猶不知悔改,」;

證據並所犯法條欄第2 至3 行關於「福灣公司對帳表」之記載應予刪除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行為後,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業於96年7 月16日
施行,查被告本案犯罪時間,係在96年4 月24日以前,且其所犯之罪,復合於減刑條件,應依同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減刑如主文,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7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9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萬益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書記官 譚系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登股
96年度偵字第23168號
被 告 甲○○ 男 25歲(民國○○年○○月○○日生)
籍設臺中市○區○○路88巷11號
(現另案在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基於詐欺之犯意,明知其無資力,竟仍於民國94年3月8 日,向遠東國際商業銀行桃園大興分行(下稱遠東商銀)辦理消費者信用貸款,貸款新臺幣(下同)19萬元整,約定自94年4 月14日起至96年3 月14日止,每月1 期,每期於14 日 繳納9652元;
並於94年3 月14日,以其所有車牌號碼4902 -LN 號自用小客車1 輛,辦理動產擔保抵押設定予福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福灣公司),由福灣公司出具保證書為其連帶擔保上開債務。
詎甲○○在貸得上開貸款後,僅支付1 期分期款項,餘款屆期均未繳納,並先於94年5 月間,將上開汽車典當予臺中市○○路與五權路交岔口附近之某當舖,得款2 萬餘元。
嗣予贖回後,再於94年同月間,將上開車輛交付某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熊」之成年男子使用,致福灣公司追索無著受有損害。
二、案經福灣公司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代理人乙○○於本署偵查中指訴明確,並有福灣公司對帳表、消費者信用貸款約定書、動產抵押契約、動產擔保交易動產抵押設定登記申請書及保證書影本各1紙在卷足憑。
被告於94年1 月、2 月間,因詐欺、竊盜犯行,經偵查後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4年度核退偵字第1228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4年度偵字第1261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足證被告向遠東商銀申辦貸款前,已明知無資力償還該筆款項。
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之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7 日
檢 察 官 林 蓉 蓉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5 日
書 記 官 陳 淑 芬
參考法條:刑法第339條第1項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
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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