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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中簡字第137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14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七年度偵字第八六三五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淨重合計零點壹參陸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臺中市○區○○○路三段三八巷七弄五號」,應更正為「臺中市○區○○○路三段六八巷七弄五號」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所示之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4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莊秋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書記官 顏督訓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毒品達一定數量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其標準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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