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97,中簡,1396,2008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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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65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翁名毅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七年度執字第三六八八號、九十七年度執聲字第一一一二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翁名毅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 由

一、受刑人翁名毅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判決書三份、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憑。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金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王崑煜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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