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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中簡字第213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等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125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共同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叄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一行之「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應更正為「詐欺案件」;
第四行之「年籍資料不詳之男子」應更正為「年籍資料不詳之成年男子」之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之一條第一項、第二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正本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7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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