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7年度訴字第456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現羈押於臺灣臺中看守所)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乙○○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撤緩毒偵字第34號),並聲請認罪協商,本院合議庭裁定由
受命法官獨任進行認罪協商程序後,於中華民國98年1 月14日下
午5 時在本院刑事第15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
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
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裁定送強制戒治,於民國92年6 月9 日執行完畢予以釋放。
然猶無法戒絕毒癮,復於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後之5 年內之94年間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各判處有期徒刑10月、5 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嗣經假釋付保護管束出監,於96年9 月12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
詎猶不知警惕,復分別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先於97年1 月20日晚上8 、9 時之間,在其臺中市○○區○○路虎一巷5 弄29號住處內,以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摻入香菸內吸食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次;
復於同日晚上10 時 許,在前揭住處內,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放在玻璃球內燒烤吸食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嗣於97年1 月21日晚上9 時40分許,經警在臺中市警察局第五分局採集其尿液並送驗,結果呈嗎啡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獲上情。
三、處罰條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
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聲請協商判決者;
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
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
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且有前述得提起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書記官 張皇清
法 官 蔡美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皇清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4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