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97,訴,4602,20090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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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460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廖志祥律師
周平凡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十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二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十二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江奇峰
法 官 林學晴
法 官 郭書豪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美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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