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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4111號
97年度訴字第477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賴忠杰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自民國玖拾捌年壹月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本件被告甲○○因涉犯販賣第二級毒品案件,前經檢察提起公訴並經本院訊問後,本院認為被告涉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二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且所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九日裁定執行羈押在案。
茲本院認為前揭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本院於九十八年一月八日訊問被告後,當庭裁定宣示被告應自九十八年一月九日起延長羈押二月,並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8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施慶鴻
法 官 莊秋燕
法 官 何世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童洪芳美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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