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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7年度訴字第480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現另案羈押於臺灣臺中監獄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毒偵字第4960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認罪協商程序,於中華民國98年1月22日下午4時許,在本院第1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法 官 張國忠
書記官 何淑鈴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乙○○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含塑膠包裝袋重零點貳參公克),沒收銷燬之。
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含塑膠包裝袋重零點貳參公克),沒收銷燬之。
二、犯罪事實要旨:乙○○曾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嗣經與其另犯施用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1年、5月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再經本院於民國96年7月16日以96年度聲減字第2307號裁定減刑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於96年10月26日執行完畢。
另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88年11月6日停止強制戒治付保護管束,並於89年6月23日期滿執行完畢。
再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94年3月17日以93年度上訴字第2095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且已執行完畢。
詎乙○○仍不知悔改,復分別基於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97年8月25日晚上7、8時許,在台中市○區○○○街266號5樓之1住處,先將海洛因以液體稀釋後用針筒注射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
不久又於同一地點,另以將甲基安非他命放在玻璃管上燒烤使生煙氣後吸食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嗣於97年8月28日晚上10時30分許,為警在臺中市○區○○路與十甲路口查獲,並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餘含塑膠包裝袋重0.23公克)。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
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
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
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
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上開可得上訴情形,應於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書記官 何淑鈴
法 官 張國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何淑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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