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97,重訴,4412,2009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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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441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現於臺灣臺中看守所羈押中)
選任辯護人 楊博堯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自民國玖拾捌年壹月叁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本件被告甲○○因犯殺人罪,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所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嫌重大,並所犯殺人罪之法定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7年10月31日裁定執行羈押在案。

茲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前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8年1月31日起延長羈押2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簡源希
法 官 唐敏寶
法 官 戴博誠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政佑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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