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97,附民,286,200901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 告 乙○○
法定代理人 蘇家輝
董羿伶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本院97年度訴字第1872號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及其陳述略如附件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惟依被告在刑事訴訟程序中之陳述,堅決否認有何詐欺、偽造有價證券之行為。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被訴詐欺、偽造有價證券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及不另為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4 日
刑事第14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葳
法 官 李慧瑜
法 官 林世民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紀俊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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