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97,附民,387,2011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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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 告 三方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茂益
訴訟代理人 黃仕勳律師
被 告 昌樸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李福徵
被 告 美商世界健身事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柯約翰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凃榆政律師
黃聖棻律師
莊惠萍律師
上列被告因本院97年度易字第2124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

(一)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5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等應將本案刑事最後事實審判決書主文及事實欄暨本件民事最後事實審主文欄,以長25公分,寬19公分之篇幅,登載於聯合報第一版下半頁壹日。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等負擔。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及理由: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所載(如附件)。

三、被告昌樸室內裝修有限公司、李福徵、美商世界健身股份有限公司、柯約翰,均以其等並未侵害原告之著作權,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並無理由,且原告之請求權已罹於時效,資以抗辯,答辯聲明均為: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查本件被告昌樸室內裝修有限公司、李福徵、美商世界健身股份有限公司、柯約翰被訴違反著作權法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五 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邁揚
法 官 賴秀雯
法 官 林慧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且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智慧財產法院。
書記官 鄭淑英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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