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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李東炫 律師
被 告 丙○○
上立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被 告
法定代理人 吳建立
訴訟代理人 甲○○
樓之1
上列被告等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7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得利
法 官 何世全
法 官 許月馨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美雲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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