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97,附民,641,2009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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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另案於臺灣臺中女子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本院九十七年度易字第四四一二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文崇
法 官 張清洲
法 官 洪堯讚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淑慧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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