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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7年度附民字第645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嘉義市○區
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九十七年度訴字第四一六九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洪俊誠
法 官 戴博誠
法 官 唐敏寶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玉真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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