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97,附民,664,20090123,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丙○○
被 告 乙○○
戊○○
甲○○
己○○
丁○○
上列被告等因銀行法等案件(本院96年度金重訴字第2980號、97年度金重訴字第133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世華
法 官 莊嘉蕙
法 官 林慶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蕭訓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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