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97,附民,9,200901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九十六年度金重訴字第二九八0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拾萬壹仟元整。

二、陳述:如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詳附件)。乙、被告方面:被告均未為任何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被訴違反銀行法等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王世華
法 官 莊嘉蕙
法 官 林慶郎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收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蕭訓慧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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