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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中簡字第265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緝字第1462號、1463號、1464號、1465號、14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前因妨害兵役、竊盜、侵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分別以92年度易字第702號、92年度易字第1255號、93年度中簡字第234號、93年度中簡字第114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10月、5月、3月確定,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8月。
復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易字第196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與上開案件接續執行,於民國95年9月30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
猶不知悔改,明知將行動電話門號交予不詳身分之人使用,足供他人作為詐騙財物之工具,竟因缺錢花用,仍基於縱若有人持以犯罪,亦無違反其本意之幫助詐欺之不確定故意,於97年10月9日某時,前往位在臺中市○區○○○路238號7樓之2之「承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辦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後,旋以新臺幣(下同)3000元之代價,在臺中市第一廣場售予姓名年籍不詳之人使用。
嗣詐騙集團成員取得前開2支行動電話門號之SIM卡後,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如附表所示之詐欺犯行,致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陷於錯誤,分別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詐騙集團成員提供之帳戶內。
後因渠等遲未接獲物品,且無法與前開行動電話門號之持有人取得聯繫,始悉受騙。
二、證據:⑴被告於偵查中之自白。
⑵詳如附表證據欄所示。
三、被告提供其所有之行動電話門號供詐欺集團使用,被告對該行動電話門號可能會被利用作犯罪工具,有所預見,既對前開犯罪構成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依刑法第13條第2項之規定,亦應以故意論。
查收取被告上開門號之詐欺集團成員與其他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被害人等陷於錯誤,而依其等指示匯款,是其等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被告將其行動電話門號交予姓名年籍不詳之男子供詐騙財物使用,顯係基於幫助詐欺取財之犯意,且其所為提供前開行動電話門號之行為屬刑法詐欺取財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其既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依正犯之刑減輕之。
又被告以一行為同時交付其所申辦之二行動電話SIM卡門號供不詳之成年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並侵害上開5位被害人之財產法益,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應從一處斷。
又被告前因妨害兵役、竊盜、侵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分別以92年度易字第702號、92年度易字第1255號、93年度中簡字第234號、93年度中簡字第114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10月、5月、3月確定,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8月。
復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易字第196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與上開案件接續執行,甫於95年9月30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紙附卷可憑,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之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依法加重其刑。
四、爰審酌被告為圖小利,提供行動電話SIM卡門號供他人非法使用,助長社會犯罪風氣及增加追緝犯罪之困難,並造成被害人財產上之損害,其行為殊屬不當,惟念及其本身並未實際參與本案詐欺取財之犯行,責難性較小,犯後坦承犯行,頗知悔悟,犯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55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幸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毅皓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
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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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告訴人│犯 罪 事 實 │證 據│
├──┼───┼──────────┼─────────┤
│ 1 │丙○○│於97年10月18日上午10│被害人丙○○於警詢│
│ │ │時50分許,某不法詐欺│時之證述、YAHOO得 │
│ │ │集團成員,在雅虎奇摩│標通知郵件列印畫面│
│ │ │拍賣購物網站(http://│、臺中商業銀行97年│
│ │ │www.yahoo.com.tw)佯 │11月4日中秀水字第0│
│ │ │以公開拍賣「相機」1 │9707400298號函檢附│
│ │ │台,並留下甲○○所申│張子瑢之交易明細、│
│ │ │辦之行動電話門號0986│通聯調閱查詢單、威│
│ │ │-803218號,供不特定 │寶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 │人聯絡,致丙○○上網│98年7月14日函檢附 │
│ │ │競標,最後以5000 元 │之甲○○申辦行動電│
│ │ │得標,並陷於錯誤於同│話門號0000-000000 │
│ │ │日下午2時46分許,以 │號行動電話服務申請│
│ │ │轉帳方式匯款5120元至│書、暢打專案同意書│
│ │ │張子瑢(原名張碧倩)│。 │
│ │ │申辦之臺中商業銀行秀│ │
│ │ │水分行000000000000號│ │
│ │ │帳戶內。 │ │
│ │ │ │ │
├──┼───┼──────────┼─────────┤
│ 2 │乙○○│於97年10月20日前某日│被害人乙○○於警詢│
│ │ │,某不法詐欺集團成員│時之證述、通聯調閱│
│ │ │,在雅虎奇摩拍賣購物│查詢單、中國信託商│
│ │ │網站(http://www.yah│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oo.com.tw)佯以公開 │97年11月10日中信銀│
│ │ │拍賣「相機」,並留下│集作字第97512276號│
│ │ │甲○○所申辦之行動電│函檢附帳戶歷史交易│
│ │ │話門號0000-000000號 │查詢、國泰世華商業│
│ │ │,供不特定人聯絡,致│銀行匯出匯款回條、│
│ │ │乙○○於97年10月20日│通聯調閱查詢單、威│
│ │ │下午3時許上網競標, │寶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 │最後以34120元得標, │98年7月14日函檢附 │
│ │ │並陷於錯誤於同日匯款│之甲○○申辦行動電│
│ │ │3412 0元至胡智鵬申辦│話門號0000-000000 │
│ │ │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40│號行動電話服務申請│
│ │ │0000000000號帳戶內。│書、暢打專案同意書│
├──┼───┼──────────┼─────────┤
│ 3 │己○○│於97年10月10日前某日│告訴人己○○於警詢│
│ │ │,某不法詐欺集團成員│之指述、通聯調閱查│
│ │ │,在雅虎奇摩拍賣購物│詢單、慶豐商業銀行│
│ │ │網站 (http://www.yah│97年10月31日 (97) │
│ │ │oo.com.tw)佯以公開拍│慶銀接管土字第230 │
│ │ │賣「筆記型電腦」1台 │號函檢附之呂民偉04│
│ │ │,致己○○於97年10月│000000000000帳戶原│
│ │ │10 日上午11時許,下 │始開戶資料及活期存│
│ │ │標購買電腦,某不法詐│款交易明細表、合作│
│ │ │欺集團成員即以MSN帳 │金庫銀行自動櫃員機│
│ │ │號hsuchfu@hotmail. │交易明細表、威寶電│
│ │ │com 約定匯款事宜,另│信股份有限公司98年│
│ │ │提供甲○○申辦之行動│7月14日函檢附之賴 │
│ │ │電話門號0000-000000 │原臻申辦行動電話門│
│ │ │號予己○○供聯絡之用│號0000-000000號行 │
│ │ │,致己○○因而陷於錯│動電話服務申請書、│
│ │ │誤,於97年10月15日下│暢打專案同意書、拍│
│ │ │午3時13分許匯款18000│賣網頁影本。 │
│ │ │元至呂民偉申辦之慶豐│ │
│ │ │商業銀行土城分行0421│ │
│ │ │0000000000號帳戶內。│ │
├──┼───┼──────────┼─────────┤
│ 4 │戊○○│於97年10月16日前某日│告訴人戊○○於警詢│
│ │ │,某不法詐欺集團成員│及偵訊時之指述、雅│
│ │ │,在雅虎奇摩拍賣購物│虎奇摩拍賣得標通知│
│ │ │網站(http://www.yah│信列印畫面、日盛國│
│ │ │oo.com.tw)佯以公開 │際商業銀行轉帳成功│
│ │ │拍賣「王品牛排禮券」│通知信列印畫面、中│
│ │ │,並留下甲○○所申辦│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 │ │之行動電話門號0986-8│97年11月5日儲字第0│
│ │ │0321 8號,供不特定人│970082462號函檢附 │
│ │ │聯絡,戊○○上網競標│之張李花0000000000│
│ │ │,最後以2000元得標,│5518帳戶開戶基本資│
│ │ │致陷於錯誤於97年10月│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清│
│ │ │16 日晚上10時49分許 │單、通聯調閱查詢單│
│ │ │,以網路轉帳方式匯款│、威寶電信股份有限│
│ │ │2000元至張李花申辦之│公司98年7月14日函 │
│ │ │中華郵政土庫馬光郵局│檢附之甲○○申辦行│
│ │ │00000000005518號帳戶│動電話門號0000-000│
│ │ │內。 │218號行動電話服務 │
│ │ │ │申請書、暢打專案同│
│ │ │ │意書。 │
├──┼───┼──────────┼─────────┤
│ 5 │丁○○│於97年10月14日晚上10│告訴人丁○○於警詢│
│ │ │時52分許,某不法詐騙│及偵訊時之指訴、台│
│ │ │集團成員,佯以amanil│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
│ │ │[email protected]電子信箱│易明細表、YAHOO電 │
│ │ │,寄發標題為「公司貨│子郵件信箱列印資料│
│ │ │CANONEOS5D95成新買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 │ │棄標請問你要買嗎」之│股份有限公司97年11│
│ │ │電子郵件至丁○○chhh│月6日中信銀集作字 │
│ │ │[email protected]. tw │第97512196號函檢附│
│ │ │電子信箱,並以電子信│帳戶歷史交易查詢、│
│ │ │件及甲○○所申辦之門│通聯調閱查詢單、威│
│ │ │號0000-000000號行動 │寶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 │電話與丁○○聯絡交易│98年7月14日函檢附 │
│ │ │事宜,致丁○○陷於錯│之甲○○申辦行動電│
│ │ │誤而購買,於97年10月│話門號0000-000000 │
│ │ │19日下午1時20分許、 │號行動電話服務申請│
│ │ │同年月20日凌晨0時57 │書、暢打專案同意書│
│ │ │分許,匯款30000元、 │。 │
│ │ │10150元共40150元至胡│ │
│ │ │智鵬申辦之中國信託商│ │
│ │ │業銀行000000000000號│ │
│ │ │帳戶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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