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98,中簡,2731,200909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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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中簡字第273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甲○○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婚姻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128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與有配偶之人相姦,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39條前段、後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上訴書狀如未敘明理由,須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7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蔡美華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張皇清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7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39條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相姦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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