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421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玟瑞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看守所另案羈押中)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賴忠杰
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 年3 月30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應增列「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賴忠杰」。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漏載「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賴忠杰」,應予增列。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鍾堯航
法 官 郭德進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怡臻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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