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98,重訴,3077,2016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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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307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沈承銘
選任辯護人 李東炫律師
曹宗彝律師
鄭崇煌律師
被 告 詹文平
選任辯護人 邢建緯律師
陳慶諭律師
張崇哲律師
被 告 許哲彥
選任辯護人 楊玉珍律師
被 告 吳光明
選任辯護人 賴淑惠律師
被 告 張崇信
選任辯護人 謝英吉律師
陳芝荃律師
被 告 林憲政
選任辯護人 李宗炎律師
被 告 楊朝平
選任辯護人 陳慶昌律師
被 告 陳顯章
陳嘉雯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詹漢山律師
被 告 劉育彰
選任辯護人 林漢青律師
盧永盛律師
被 告 林世賢
選任辯護人 陳鴻謀律師
被 告 王泰森
選任辯護人 郭福三律師
被 告 王權唯
潘棋益
詹文國
上三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黃鼎鈞律師
陳銘傑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民國一0五年二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五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蔡美華
法 官 王詩銘
法 官 陳怡君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淑華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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