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99,中交簡,2364,201012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中交簡字第236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石宗 37歲民.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速偵字第425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賴石宗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85條之3、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6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德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貴卿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6 日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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