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99,中交簡,2377,2010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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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中交簡字第237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金木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速偵字第42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劉金木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蔡建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黃英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9年度速偵字第4266號
被 告 劉金木 男 43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中市○區○○○街2之6號7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暨證據並所犯法條分述如下:
犯罪事實
一、劉金木於民國99年11月9日晚間9時許,在臺中市○○區○○路某處,飲用啤酒 2罐後,已達不能安全駕駛汽車等動力交通工具之狀態,竟仍於同日晚間10時許,騎乘車牌號碼M3U-196號重型機車上路。
嗣於同日晚間 10時16分許,行經臺中市○○區○○路與敦化路口時,因不勝酒力,追撞前方由蔡博丞所駕駛正停等紅燈之車牌號碼3N-1600號自小客車(未據告訴 ),劉金木因此倒地受傷。
嗣經警據報到場處理,將其送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急救,由該院抽血檢測,測得檢驗值274.5mg / dl,換算呼氣酒測值為所含酒精成分每公升達1.37毫克後,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劉金木對上揭犯罪事實坦承不諱,核與證人蔡博丞於警詢中所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
此外,復有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檢驗檢查報告、刑法第185條之3之查獲後測試觀察職務報告、生理協調平衡檢測紀錄卡、臺中市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現場照片13張在卷可佐。
足認其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劉金木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之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5 日
檢察官 王 富 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 幸 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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