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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紀瑋涵
李祐佳
被 告 歐三郎
上列被告因本院九十九年度交易字第八二八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慧英
法 官 廖純卿
法 官 江奇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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