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99,交附民,40,2011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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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張玉柱
被 告
即禁治產人 陳清雄
法定代理人 陳林每
上列被告因98年度交易字第709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經查,被告被訴上開業務過失傷害案件,因原告即告訴人撤回告訴,業經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原告之訴,本應予以駁回,惟原告業已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3 日
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靜琪
法 官 黃麗玲
法 官 丁智慧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志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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