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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03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怡君
選任辯護人 蕭文濱律師
具 保 人 詹惠婷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19483、19484、19486、20462、234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詹惠婷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前揭條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同法第12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林怡君因販賣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五萬元,由具保人詹惠婷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此有本院刑事被告保證書、收據各1紙在卷可稽。
又被告經本院依其住所、居所合法傳喚,均未到院接受訊問,復拘提無著,此有送達證書、拘提報告各2份在卷可憑,且本院另通知具保人帶同被告遵期於民國100年1月26日下午4時20分至本院接受訊問,亦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佐,惟屆期具保人並未帶同被告到院接受訊問,則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國賓
法 官 許惠瑜
法 官 鄭舜元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聖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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