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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12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世宛
選任辯護人 陳家驊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2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靜芬
法 官 柯志民
法 官 楊文廣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靖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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