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14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芳忠
被 告 楊智華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陳益軒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重利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就被告張芳忠、楊智華部分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00年十一月十六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瑞祥
法 官 莊秋燕
法 官 周莉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彩華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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