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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14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守中
具 保 人 張萬鈞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萬鈞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拾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被告張守中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五十萬元,由具保人張萬鈞繳納現金後,已將其釋放。
二、茲該被告業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瑞祥
法 官 莊秋燕
法 官 周莉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 吳彩華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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