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99,訴,3372,201104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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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372號
100年度訴字第69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朱火泉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賴忠杰
被 告 簡明弘
選任辯護人 許宏達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21771號),及追加起訴(100年度偵字第5383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0年4月26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靜琪
法 官 黃麗玲
法 官 丁智慧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志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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