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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40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錦綢
選任辯護人 劉 喜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旭聖
法 官 廖穗蓁
法 官 朱光國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巫偉凱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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