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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49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人豪
(現羈押於法務部矯正署臺灣臺中看守所)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梁乃莉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人豪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年貳月貳拾伍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於民國99年11月25日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被告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罪,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所定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99年11月25日執行羈押在案,惟至100年2月24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經本院訊問被告後,本院認被告關於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仍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0年2月25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旭聖
法 官 許金樹
法 官 廖穗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司立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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