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99,訴,3546,201102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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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54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建智
選任辯護人 梁宵良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黃建智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年叁月貳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上列被告黃建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前以被告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等罪,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所定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經於民國99年12月2日將之收押。

茲查本件已於100年2月14日宣示判決,判處被告有期徒刑6年2月之重刑,被告經諭知覓保無著,是被告關於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為確保被告日後之審判、執行,仍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0年3月2日起,再予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8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張智雄
法 官 陳思成
法 官 王金洲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明倫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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