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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56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詹益峻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戴遐齡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9年度偵字第2296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詹益峻自民國壹佰年叁月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本件被告詹益峻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9年12月3 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0 年3 月3 日起延長羈押2 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靜芬
法 官 劉敏芳
法 官 柯志民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晉發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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