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99,訴,3668,2011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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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訴字第366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褚立興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毒偵字第4057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於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合議庭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褚立興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月。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除犯罪事實第5行「臺中縣潭子鄉」後增補「(現改制為臺中市潭子區)」,犯罪事實第8行「臺中縣警察局」後增補「(現改制為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及證據部分增加被告於本院審訊時之自白外,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併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周佩瑩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10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上訴書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書記官 黃英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3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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