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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738號
抗 告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繼祖
具 保 人 陳家豪
上列抗告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0 年1 月27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更正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 8條第1項及第121條第1項固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李繼祖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於民國(下同)99年3 月18日諭知新臺幣(下同)10萬元交保,由具保人陳家豪繳納後,已將被告釋放。
惟其於本院審理時,經合法傳喚均未到庭,且拘提無著,而具保人經本院傳喚亦未偕同被告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 1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沒入具保人之保證金10萬元,固非無見。
惟查,具保人業於99年8 月8 日死亡,而無法偕同被告到庭,有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表附卷可考,故請求將原裁定撤銷等語。
二、經核抗告有理由,本院前開所為裁定尚有未妥,應予撤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瑞祥
法 官 簡婉倫
法 官 莊秋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賀傑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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