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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284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溢洋
選任辯護人 蘇哲科律師
被 告 顏小棋
選任辯護人 劉喜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溢洋、顏小棋均自民國一○○年二月二十八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李溢洋、顏小棋分因涉犯偽造有價證券等、詐欺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101條之第1項第7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9年9月30日執行羈押及均禁止接見通信,又於99年12月30日延長羈押及禁見在案。
茲本院以前項第101條之第1項第7款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故認被告李溢洋、顏小棋均應自100年2月28日起延長羈押二月,至禁止接見通信部分因審理程序已為相關之進行,核無必要,應予解除。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郭書豪
法 官 蕭一弘
法 官 林世民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沈慧玲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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