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犯罪事實
- 一、緣歐陽欽松(已死亡,業經最高法院99年度臺上字第6768號
- (一)歐陽欽松等人及陳蕙玲利用赫普公司違反銀行法、證券交
- (二)歐陽欽松等人及陳蕙玲利用赫普公司違反公平交易法部分
- (三)赫普公司係為吸金之目的而成立之公司,本身並無實際自
- 二、嗣因赫普公司宣布自94年10月間起,不再發放紅利獎金,且
- 三、迨於95年3月24日,由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偵六隊、臺
- 理由
- 壹、證據能力之說明:
- 一、證人即共犯來麗榮及證人葉榮吉於司法警察調查時所為之陳
- 二、證人即共犯歐陽欽松、來麗榮、林聖峯、林志昇、林俐含、
- 三、卷附由赫普公司主管階層及主要上線階層(即俗稱線頭)之
- 四、本件下列所引用之其他供述及非供述證據,均有證據能力:
-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 一、被告陳蕙玲及歐陽欽松等人均參與赫普公司經營方向、資金
- (一)證人即共犯歐陽欽松於警詢時供稱:赫普公司在新光金控
- (二)證人即共犯來麗榮於警詢時供稱:93年2、3月間,由林聖
- (三)證人葉榮吉於警詢時供稱:伊自93年7月15日起至赫普公
- (四)雖證人即共犯來麗榮在本院95年度金重訴字第3452號違反
- 二、關於赫普公司以浮誇之手法製造營運假象,以強化不特定投
- (一)蝴蝶蘭產業部分:
- (二)有機醬油產業部分:
- (三)工業用銘爐產業部分:
- (四)有機廢棄物產業部分:
- 三、違反銀行法部分:
- (一)按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
- (二)經查,赫普公司之吸金及分紅模式,係將投資者投資單位
- (三)赫普公司雖自94年4月間起(即第10期投資會員加入時間
- 四、違反公平交易法部分:
- (一)按多層次傳銷,其參加人如取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
- (二)經查投資人投資赫普公司1個單位(自93年7月間起至94年
- (三)證人即共犯歐陽欽松於警詢時供稱:赫普公司招收會員以
- 五、違反證券交易法部分:歐陽欽松等人及被告陳蕙玲確有在赫
- (一)按有價證券之募集與發行,除政府債券或經主管機關核定
- (二)查歐陽欽松等人及被告陳蕙玲,在未經向主管機關申報生
- (三)歐陽欽松等人及被告陳蕙玲既於赫普環保公司成立前,對
- 六、歐陽欽松等人及被告陳蕙玲係自93年7月間起,先以多層次
- 八、末按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
- 參、論罪科刑及適用法律部分:
- 一、論罪及適用法律部分:
- (一)新舊法比較:被告陳蕙玲行為後,刑法業於94年1月7修正
- (二)論罪部分:
- (三)科刑部分:
- 肆、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蕙玲與歐陽欽松等人明知赫普公司係
- 二、按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之罪,以非銀行而經營收受存款、受
- (一)如前述,赫普公司並無實際經營任何勞務生產或銷售商品
- (二)由是,投資者均明知其等投資赫普公司,並非係受雇於赫
- (三)赫普公司固有為上開所述誇大或佯裝公司業績良好之假象
- (四)綜上所述,被告陳蕙玲與歐陽欽松等人之共同違反銀行法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金重訴緝字第39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蕙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賴忠杰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9017、10884、1191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蕙玲與法人行為負責人,共同違反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規定,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犯罪事實
一、緣歐陽欽松(已死亡,業經最高法院99年度臺上字第6768號判決公訴不受理)、來麗榮(業經本院95年度金重訴字第1485號判決有罪,現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審理中)於民國93年7月間,在臺中市○區○○○路1段201號28樓,籌組赫普生技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赫普公司,嗣於94年8月30日遷移至臺中市○區○○○路1段12號8樓),由歐陽欽松擔任董事長,來麗榮擔任總經理(來麗榮於94年7月31日離職),並陸續引進林志昇、林俐含、林聖峯、謝明慧、李沛誼(原名李喬紳)、陳秀香(上揭6人業經本院95年度金重訴字第3452號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金上訴字第1101號判決有罪,現上訴三審中)、鄒堃(已死亡,業經本院98年度金重訴字第3190號判決公訴不受理)、陳金池、張秀環、李為萍(原名李筠甄)、吳炳龍(上揭4人業經本院95年度金重訴字第1485號判決有罪,現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審理中),及陳蕙玲等人加入赫普公司為會員,其後並升任為執行總監、總監或總督導,且兼任赫普公司董事、監察人或總經理(其中林志昇、林俐含、林聖峯、謝明慧、鄒堃為執行總監,鄒堃、林俐含並自94年8月30日起兼任赫普公司董事及監察人;
陳蕙玲、陳秀香、張秀環、李為萍、吳炳龍為總監,吳炳龍另兼任赫普公司台南分公司經理,並自94年11月1日起接任赫普公司總經理;
李沛誼為總督導),以上之人皆參與赫普公司經營方向、資金吸收、紅利獎金發放及宣傳等決策。
另葉榮吉係自93年7月15日起受僱擔任赫普公司企劃美編,且自94年7月間起兼任董事長特助,負責美工設計、廣告文宣及幫董事長開車、工廠聯繫等工作,為赫普公司行政人員;
黃邦文則自93年10月間起受聘擔任赫普公司產業顧問,協助產業評估,提供赫普公司引進蒸氣鍋爐及有機廢棄物處理產業之協助。
乃歐陽欽松、來麗榮、林志昇、林俐含、林聖峯、謝明慧、李沛誼、陳秀香、鄒堃、陳金池、張秀環、李為萍、吳炳龍(下稱歐陽欽松等人),及陳蕙玲均明知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依銀行法組織登記之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亦不得以收受投資或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
多層次傳銷,其參加人如取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非基於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者,不得為之;
有價證券之募集、價款繳納憑證之發行,除政府債券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外,非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不得為之;
竟共同基於違反銀行法、公平交易法、證券交易法之犯意聯絡(陳蕙玲自加入赫普公司起,與歐陽欽松等人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另來麗榮因於94年7月31日離職,故對其離職後之違反價款繳納憑證之發行,非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不得為之規定之犯行,尚無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推由歐陽欽松指示無詐欺犯罪故意之葉榮吉製作赫普公司之廣告文宣,其中蒸汽鍋爐、有機廢棄物處理內容係由無共同犯罪故意之黃邦文所提供,歐陽欽松等人及陳蕙玲即執該等文宣以吸引不特定人加入投資而為違法吸金。
赫普公司自93年7月間起,先以多層次傳銷之方法,對外招攬不特定人投資成為會員,再由投資會員憑藉赫普公司階級制度及高額獎金發放之誘因,招攬更多不特定人投資赫普公司成為會員,以迅速壯大組織,再以給付會員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作為吸引不特定人投資之手段,而達到違法吸收資金之目的,期間因赫普公司僅有吸金,而無實際投資項目及經營,乃輔以浮誇之宣傳手法以為掩飾,於每個星期六下午,在赫普公司定期舉辦說明會,或在赫普公司台南分公司不定期舉辦說明會,由歐陽欽松等人及陳蕙玲輪流以播放影片、印製海報、架設網站(網址:www.hope-life.net.com.tw)等方式,向不特定之投資人或會員誇飾或佯稱赫普公司投資種植蘭花、生產有機醬油、蒸汽鍋爐、從事有機廢棄物處理等產業,獲利極佳,遠景可期等語,以掩飾赫普公司並未實際經營勞務生產或商品銷售業務,並強化不特定之投資人或會員之投資信心及意願,認赫普公司遠景可期且獲利無虞,而陸續加入或增加投資款項。
歐陽欽松等人及陳蕙玲為因應獎金及紅利累增的壓力,自94年4月間起,復行構思以會員加入成為即將成立之赫普環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4年12月15日始為設立登記,登記地址為台中市西屯區○○區○○路20號,董事長為歐陽欽松,下稱赫普環保公司)股東,得領取赫普環保公司日後發行之股票及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之雙重誘因,繼續吸引不特定人將資金投入赫普公司,而在未經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前,即為有價證券之募集及違法吸收資金。
嗣因赫普公司在登記地址已購置一套有機廢棄物處理設備,並已著手委託規劃及執行有機廢棄物處理廠房之建置,乃更以將赫普公司會員投資資金轉換為赫普環保公司股票及直接以赫普環保公司即將發行股票,繼續向不特定人為有價證券之募集,以繼續吸收資金,並自94年11月1日起,製作赫普環保公司認股憑證(價款繳納憑證),發放給投資會員收執,以為日後換發赫普環保公司股票之憑證,未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而為有價證券的募集及價款繳納憑證之發行。
迄94年12月間止,共有如附表壹所示之267位投資人投入資金成為會員,將投資款項交給陳蕙玲及歐陽欽松等人或直接匯款至赫普公司在合作金庫銀行中港分行開立之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及在合作金庫銀行中權分行開立之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赫普公司截至來麗榮於94年7月31日離職為止,合計吸收投資總金額達新台幣(下同)1億4602萬7712元;
截至94年12月間為止,合計吸收投資總金額達1億4654萬6512元(投資會員及金額如附表壹所示)。
茲分析陳蕙玲及歐陽欽松等人共同違反銀行、證券交易法、公平交易法之犯行如下:
(一)歐陽欽松等人及陳蕙玲利用赫普公司違反銀行法、證券交易法(未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而為有價證券的募集及價款繳納憑證發行)部分: 1、赫普公司將會員投資單位,自93年7月間起至94年5月間止,定為每單位1萬9800元,自94年6月間起,調整為每單位2萬元,其本利攤還(即本金加紅利〈或稱為車馬費〉)之發放,分為下列3階段:(1)93年7月間投資之會員(此時間加入者為第1期投資會員),自93年8月15日起,開始領取本利攤還(以後每個月1期,各期會員權益因制度更改而有不同,詳如後述),預估本利攤還3萬5000元,分13個月現金本利攤還,第1個月給付1000元,自第2個月起至第11個月止,每月增加200元,第12個月給付6000元,第13個月給付7000元。
扣除本金1萬9800元,平均年利率高達百分之70點86,而給付與原本顯不相當之紅利。
(2)自94年2月間起(即第7期投資會員加入時間),全面改為預估本利攤還3萬2000元,分15個月現金本利攤還,第1至第13個月,每個月給付1600元,第14個月給付4200元,第15個月給付7000元,扣除本金1萬9800元,平均年利率高達百分之49點29,而給付與原本顯不相當之紅利。
(3)94年4月間起(即第10期投資會員加入時間),全面與會員簽訂隱名合夥契約書,以圖規避銀行法之規定,並將本利攤還改為20個月,每個月期給付600元,並將第1期至第6期已加入的會員,預估本利攤還仍維持3萬5000元,由該會員依附件壹所示之第1至6期加入會員,自第1至第20個月可領取之現金本利攤還,實際共給付2萬5000元,餘款1萬元,則由會員自行選擇配發赫普環保公司股票或再行轉投資,扣除本金1萬9800元者,平均年利率高達百分之46點06;
第7期至第9期已加入的會員,預估本利攤還仍維持3萬2000元,由該會員依附件貳所示之第7至9期加入會員,自第1至第20個月可領之現金本利攤還,實際給付共2萬4000元,餘款8000元,則由會員自行選擇配發赫普環保公司股票或再行轉投資,扣除本金1萬9800元,平均年利率百分之36點79;
第10期以後始加入的會員,預估本利攤利3萬元,第1至18個月,每月各給付600元,第19個月給付6300元,第20個月給付6900元,餘款6000元作為保留股東盈餘,可選擇配發赫普環保公司股票或再行轉投資(詳附件參),扣除本金1萬9800元者,平均年利率百分之30點90;
扣除本金2萬元者,平均年利率百分之30,而給付與原本顯不相當之紅利,並為赫普環保公司有價證券的募集。
2、赫普公司自94年11月1日起,將會員投資款項轉換為赫普環保公司股票,或自94年11月1日起,直接為赫普環保公司股票的募集,係依下列方式進行:(1)赫普公司第1至第6期加入之會員,以每單位3萬5000元折價為2萬8000元;
第7至第12期加入之會員,以3萬2000元折價為2萬5000元;
第13至第14期加入之會員,以3萬元折價2萬4000元(以上均必須扣除已領回之本金攤還),再以94年10月1日起至同年月31日止,認購價格每股12元;
94年11月1日起,至同年30日止,認購價格每股15元;
94年12月1日起,至同年月31日止,認購價格每股16元,換算認購之股數。
(2)直接購買赫普環保公司股票者,以每單位2萬元,再以94年10月1日起至同年月31止,認購價格每股10元;
94年11月1日起至同年月31日止,認購價格每股12元;
94年12月1日起至同年月31日止,認購價格每股13元,換算認購之股數。
(3)由會員依赫普公司計算可轉入赫普環保公司之股金及股數,或會員直接購買赫普環保公司股票之股金及股數,填寫赫普環保公司認股書,再由赫普環保公司統一製作赫普環保公司認股憑證(價款繳納憑證),並自94年11月1日陸續發放該認股憑證與投資會員收執,作為日後換發赫普環保公司股票之憑證,而為有價證券之募集及價款繳納憑證之發行。
(二)歐陽欽松等人及陳蕙玲利用赫普公司違反公平交易法部分: 1、投資者投資赫普公司1個投資單位(93年7月間起至94年5月間止,每單位為1萬9800元,自94年6月間起,調整為每單位2萬元),即可成為赫普公司會員,領取與投資款不等價之小紀念品,並取得推薦下線會員及領取獎金之資格,組織階級依序為會員、主任、經理、督導、總督導、總監及執行總監。
會員左、右下線各累積20個單位或左、右下線共累積40個單位,當月即晉升為主任;
左、右下線各培養1位主任,當月即晉升為經理;
左、右下線各培養1位經理,當月即晉升為督導;
左、右下線各培養1位督導,當月即晉升為總督導;
左、右下線各培養1位總督導,當月即晉升為總監;
左、右下線各培養1位總監,或1邊下線培養2位總監及另一邊下線培養2位總督導,當月即晉升為執行總監。
2、獎金共分為推薦獎金、組織獎金、輔導獎金、超額獎金、領導分紅獎金及全國分紅獎金。
推薦獎金即每推薦下線會員投資一個單位),即可獲得1500元獎金;
組織獎金採週結,雙週領,即下線會員左右下線各有1個投資單位(左、右對碰)即可領取獎金1000元,各有1百個投資單位(左、右對碰)即可領取獎金10萬元;
輔導獎金即直推下線3代組織獎金百分之10,例如第1代3人,組織獎金30萬元乘以百分之10為3萬元、第2代組織9人,組織獎金90萬元乘以百分之10為9萬元、第3代27人,組織獎金150萬元乘以百分之10為15萬元,輔導獎金合計為27萬元;
超額獎金即公司當月總份數乘以400元,例如當月全國總份數為3000份,超額獎金為3000份乘以400元為120萬元,若當月全國總P值(即左、右對碰數)為120,則120萬除以120,即每P為1萬元,若該會員當月左、右對碰的P值為12,則當月的超額獎金即1萬元乘以12為12萬元;
領導分紅獎金即公司當月總份數乘以620元,例如當月全國總份數為3000份,領導分紅獎金為3000份乘以620元為186萬元,若當月全國總點數為6200點,則186萬元除以6200點,即每點點值為300元,若會員當月聘階為經理,分紅點數為2點(聘階為督導,分紅點數為3點;
聘階為總督導,分紅點數為4點;
聘階為總監,分紅點數為5點;
聘階為執行總監,分紅點數為5點),會員當月組織對碰為200碰(P值),則該會員實際分紅點數為2點乘以200碰為400點,則當領導分紅獎金即當月點值300元乘以400點為12萬元;
全國分紅獎金即公司每完成1份,提撥80元作為全國分紅,晉升為執行總監者可參加分紅,例如公司有3位執行總監,公司當月總份數為3000份,80元乘以3000份為24萬元,每月執行總監可分得之全國分紅獎金為24萬元除以3位執行總監為8萬元。
其多層次傳銷制度,使參加人取得獎金,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非基於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
3、94年8月1日赫普公司將獎金制度略作調整,推薦獎金由每單位1500元變更為600元;
組織獎金由1碰1000元調整為800元,並由週領最高5萬元,月領20萬元,調整為週領4萬元,月領16萬元;
輔導獎金百分之10比例不變,但金額隨著組織獎金調降;
領導分紅獎金由當月總份數乘以620元,調整為350元;
全國分紅由每件提撥80元,調整為50元,並取消超額獎金。
惟其多層次傳銷制度,仍使參加人取得獎金,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非基於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
(三)赫普公司係為吸金之目的而成立之公司,本身並無實際自營事業,歐陽欽松等人及陳蕙玲為掩飾赫普公司並未實際經營勞務生產或商品銷售業務,並強化不特定之投資人或會員之投資信心及意願,使之認赫普公司遠景可期且獲利無虞,而願陸續加入或增加投資款項,乃輔以下列之浮誇宣傳手法: 1、歐陽欽松等人及陳蕙玲明知赫普公司種植蝴蝶蘭之投資,僅止於與農騰生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農騰公司)業務員蔡田龍洽談階段,尚未實際購得土地種植,遑論種植技術之移轉或蘭花產品之銷售,仍向不特定投資者及會員誇稱:赫普公司專責蝴蝶蘭經營運作,營業額大、獲利佳、成長快速,未來在美國上市,成為蝴蝶蘭領域之龍頭老大,赫普公司組織栽培方式,生產分生苗,產量大、品質穩定,未來展望、前途看俏。
赫普公司現有細胞組織栽培場,只能供應瓶苗栽種面積約20公頃,與200公頃之數,尚差一大截,故須擴建增加產能等語,並於安排不特定投資人或會員參觀農騰公司草屯蝴蝶蘭組織培養場時,向不特定投資人或會員誇稱該草屯蝴蝶蘭組織培養場為赫普公司草屯蝴蝶蘭組織培養場;
且於參觀台南縣六甲鄉土地時(該土地亦僅止於洽購階段,並未實際購得土地),刻意在該土地設置「赫普生物科技園區,土地面積5500坪,溫室建造4200坪,建造時間93年8月1日至12月31日」之招牌,以掩飾赫普公司並未實際經營勞務生產或商品銷售業務,並強化不特定之投資人或會員之投資信心及意願,使之認赫普公司遠景可期且獲利無虞,而願陸續加入或增加投資款項。
2、歐陽欽松等人及陳蕙玲明知赫普公司有機醬油之投資,僅止於評估階段,並未實際投資,仍向不特定投資者及會員誇稱:赫普公司目前國外已接洽之國家有日本、韓國、馬來西亞、泰國及新加坡等,韓國已經下單,每天需要20噸成品,惟目前工廠只能生產每天10噸,國內有多家連鎖店需要上架,預計每天需求量約30噸。
赫普公司預計購買工業區舊有廠房,約地坪2300坪,廠房更新投入5條生產線,預計每天生產量達到50噸。
原有承租台糖50公頃土地栽種魯梅克林蔬菜,預計保留既有栽種面積,增加200公頓,全部採取與農民契作,增加產量,降低成本等語,並於安排不特定投資人或會員參觀雲林綠益康生物科技廠(非赫普公司旗下事業)時,刻意在門口懸掛「歡迎本公司股東會員蒞臨參觀指導-赫普集團雲林醬油廠」紅色布條,以掩飾赫普公司並未實際經營勞務生產或商品銷售業務,並強化不特定之投資人或會員之投資信心及意願,使之認赫普公司遠景可期且獲利無虞,而願陸續加入或增加投資款項。
3、歐陽欽松等人及陳蕙玲明知赫普公司工業用鍋爐之投資,僅止於評估階段,並未實際投資,仍向不特定投資者誇稱:舊有鍋爐燃料使用重油,每台(20頓等級)每月燃料使用成本需500萬元,現改用赫普公司鍋爐使用木屑燃料,可節省100萬元以上,客戶端不需重新購置鍋爐,由赫普公司提供,鍋爐維修也不用愁,由赫普公司技術方負責,僅需負擔每月燃料使用成本,目前已有造紙廠與赫普公司簽約,一簽7年等語,以掩飾赫普公司並未實際經營勞務生產或商品銷售業務,並強化不特定之投資人或會員之投資信心及意願,使之認赫普公司遠景可期且獲利無虞,而願陸續加入或增加投資款項。
4、歐陽欽松等人及陳蕙玲明知赫普公司從事有機廢棄物之投資,僅止於評估規劃階段,並未實際營運,亦尚未與雲林縣西螺鎮公所或西螺蔬菜批發市場有任何有機廢棄物處理經營權之接洽或訂約,且赫普公司尚無足以處理西螺蔬菜批發市場每日廢棄蔬果40公噸有機廢棄物之廠房或處理之設備及能力之前,即為先營造赫普公司有能力經營處理有機廢棄物之假象,以強化投資人或會員之信心,而向不特定投資人或會員誇稱:目前赫普公司與中部以北最大蔬果批發市場雲林西螺簽約(有機回收乃西螺鎮長之政策)一簽9年,並有臺中、南投、桃園、臺北各縣前來視察,市場潛力非常大等語,且為造成赫普公司已與西螺蔬菜批發市場簽約,取得該市場每日有機廢棄物40公噸處理經營權之龐大商機之假象,乃利用無詐欺犯意之赫普公司產業顧問黃邦文透過陳俊宏於93年12月初,介紹認識凱爾蘭生化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凱爾蘭公司,登記負責人為湯淳清之妻李瑞榮)總經理賴俊旭,而凱爾蘭公司當時在一點利黃昏市場從事有機廢棄物處理,有意與赫普公司成立順利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順利公司,於94年2月2日設立登記,由黃邦文代表赫普公司擔任董事長),於93年12月10日在赫普公司進行簽約儀式之機會,由黃邦文擔任介紹人,並指示無詐欺犯意之葉榮吉製作「西螺蔬菜批發市場有機廢棄物合作經營簽約儀式」之紅布條及「西螺果菜市場有機廢棄物流程」海報,懸掛、張貼在上開簽約儀式現場,林志昇擔任主持人,歐陽欽松代表赫普公司,以營造不知情而受邀參加簽約儀式之賴俊旭(另由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湯淳清、陳俊宏(上揭2人業經本院95年度金重訴字第3452號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金上訴字第1101號判決無罪在案),係代表西螺蔬菜批發市場進行簽約之假象,以製造赫普公司將經營該有機廢棄物處理業務之外觀,並拍攝成錄影光碟供日後在說明會中不斷播放,藉此鼓吹、招攬不特定投資人或會員,使不特定投資人或會員相信赫普公司為績優廠商,且已取得西螺蔬菜批發市場每日廢棄果菜40公噸有機廢棄物處理經營權。
5、嗣歐陽欽松等人及陳蕙玲於營造上開與西螺蔬菜批發市場簽訂每日廢棄果菜40公噸有機廢棄物處理經營權契約之榮景假象後,為達繼續吸金之目的,於赫普公司尚無合作之有機廢棄物的原物料供應廠商,亦無日後生產有機肥料的銷售或經銷通路,即於赫普公司尚未具處理有機廢棄物之營運能力下,先向坤漢工業有限公司(下稱坤漢公司)承租臺中市西屯區○○區○○路20號廠房及向泳泰特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陳輝星,下稱泳泰特公司)購買有機廢棄物處理設備置放於該廠房,再對外聲稱赫普公司已在臺中市西屯區○○區○○路20號設置有機廢棄物處理廠房及設備,日後將成立赫普環保公司,並發行股票,專門從事西螺蔬菜批發市場及其他縣、市有機廢棄物處理,而為有價證券之募集,使不特定投資人或會員相信赫普公司將從事有機廢棄物處理經營事業,日後成立赫普環保公司將專門從事西螺蔬菜批發市場及其他縣、市有機廢棄物之處理,擁有龐大的商機,遠景可期且獲利無虞,赫普公司日後之紅利及獎金發放無虞,赫普環保公司股票,亦有增值之空間,而投資或加碼繼續投資赫普公司及認購赫普環保公司之股票,並自94年11月1日起陸續發放認股憑證(價款繳納憑證)予投資會員收執,作為日後換發赫普環保公司股票之憑證,且於94年12月15日為赫普環保公司之設立登記,以使投資人及會員信賴投資。
二、嗣因赫普公司宣布自94年10月間起,不再發放紅利獎金,且另以董事長歐陽欽松名義發送警示信函,向會員謊稱公司資金遭前總經理來麗榮挪用投資股票,鼓吹會員增資,否則赫普公司即將倒閉,欲誘使不明狀況之投資會員再度挹注資金,並由各幹部成員通知投資會員,持赫普公司隱名合夥契約書,換取赫普環保公司認股憑證方式,圖取信於漸起疑心之投資會員,惟仍因歐陽欽松等人開始對投資會員避不見面,紅利獎金無法發放與投資會員,投資會員至此始知上情。
三、迨於95年3月24日,由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偵六隊、臺中縣警察局東勢分局,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核發之拘票同步執行查緝,並分別扣得附表貳所示物品。
理 由
壹、證據能力之說明:
一、證人即共犯來麗榮及證人葉榮吉於司法警察調查時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陳述不符部分,有證據能力:按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其先前之陳述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定有明文。
所謂前後陳述不符之要件,應就前後階段之陳述進行整體判斷,以決定其間是否具有實質性差異,惟無須針對全部陳述作比較,陳述之一部分有不符,亦屬之。
而所謂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之情形,亦應就前後陳述時之各種外部情況進行比較,以資決定何者外部情況具有可信性,若陳述係在特別可信之情況下所為,則虛偽陳述之危險性即不高,雖係審判外陳述,或未經被告反對詰問,仍得承認其有證據能力。
本件證人即共犯來麗榮及證人葉榮吉於司法警察調查時所為之陳述,因距離案發時間較為接近,記憶較為清晰,且非在其他共犯或被告同時在場之情況下而為陳述,較無顧忌或干擾之情形存在,亦因在無預警之狀況下接受司法警察詢問,無與其他共犯或被告彼此串謀之機會,而司法警察之詢問筆錄,係對於犯罪構成要件、犯罪態樣、犯罪事實之始末過程,為翔實完整之記載,客觀上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亦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故本院認為證人即共犯來麗榮及證人葉榮吉於司法警察調查時所為之陳述,其中與審判中陳述不符部分,具有證據能力。
二、證人即共犯歐陽欽松、來麗榮、林聖峯、林志昇、林俐含、謝明慧、陳秀香及證人葉榮吉、黃邦文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有證據能力: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
偵查中對被告以外之人所為之偵查筆錄,或被告以外之人向檢察官所提之書面陳述,性質上均屬傳聞證據,惟現階段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代表國家偵查犯罪、實施公訴,依法其有訊問被告、證人及鑑定人之權,證人、鑑定人並須具結,而實務運作時,檢察官於偵查中向被告以外之人所取得之陳述,原則上均能遵守法律規定,不致違法取供,其可信度極高,職是,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已具結而為之證述,除反對該項供述得具有證據能力之一方,已釋明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之理由,且於審判中主張詰問該被告以外之人,而未獲詰問之機會外,不宜以該證人未能於審判中接受他造之反對詰問為由,即遽指該證人於偵查中之陳述不具證據能力。
本件證人即共犯歐陽欽松、來麗榮、林聖峯、林志昇、林俐含、謝明慧、陳秀香及證人葉榮吉、黃邦文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具結陳述,查無檢察官就各該偵查訊問之實施,有何違反相關規定之瑕疵,亦無任何證據足資證明各該證人於偵查中所述有何遭受強暴、脅迫、詐欺、利誘等外力干擾,或影響其心理狀況致妨礙其自由陳述等顯不可信之情況,本院認均具證據能力。
三、卷附由赫普公司主管階層及主要上線階層(即俗稱線頭)之人員參與出席之會議紀錄(下統稱為主管會議紀錄)有證據能力: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規定,除前3條之情形外,下列文書亦得為證據:1、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
2、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從事業務之人於業務上或通常業務過程所須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
3、除前二款之情形外,其他於可信之特別情況下所製作之文書。
此係因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紀錄文書或證明文書,係公務員依職權所為,與其責任、信譽攸關,若有錯誤、虛偽,公務員可能因此擔負刑事及行政責任,且該等文書經常處於可能受公開檢查之狀態,其正確性及真實性之保障極高;
另從事業務之人在業務上或通常業務過程製作之上開文書,因係於通常業務上不間斷而規律之記載,一般均有會計等人員校對,記錄時亦無預見日後將作為證據之偽造動機,其虛偽之可能性較小,且如讓製作者以口頭方式在法庭上再重述過去之事實或數據,實際上有其困難,二者具有一定程度之不可代替性,是除非有顯不可信之情況外,上開公務文書或業務文書應均具有證據能力;
又與上開公務文書或業務文書同具有可信性之官方公報、統計表、體育紀錄、學術論文及家譜等文書,除非有顯不可信之情況外,基於同一理由,亦應具有證據能力。
本件卷附赫普公司之「會議紀錄」(見臺中地檢署95年度他字第1834號卷3第60頁,雖其標題僅表示為「會議紀錄」,但因係由公司主管階層及主要上線階層〈即俗稱線頭〉人員參與出席,故以下統稱為主管會議紀錄),係該會議紀錄製作人在通常業務上,依既有的會議時程,而為規律的記載,日後通常亦會有與會人員加以核對,記錄時亦無預見日後將作為證據之偽造動機,且具有一定程度的不可代替性,客觀上亦無顯不可信之情況,本院認為上開會議紀錄,應具有證據能力。
四、本件下列所引用之其他供述及非供述證據,均有證據能力:按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被害人及共同被告等)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
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
其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詰問或未聲明異議,基於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現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原則,法院自可承認該傳聞證據例外具有證據能力。
本件下列所引用之其他供述證據及非供述證據,其性質雖屬於傳聞證據,然各該證據內容,業經本院於審理時提示並告以要旨,由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表示意見,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知各該證據乃傳聞證據,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對之聲明異議,依前開規定,已擬制同意其有證據能力,本院審酌各該證據之製作及取得過程,復未發現有何違法不當取證或其他證據容許性過低等瑕疵,認為均適當得作為證據使用。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訊據被告陳蕙玲雖否認違反銀行法等犯行,辯稱伊曾擔任赫普公司總監,當時係由林志昇介紹進入赫普公司,林志昇向伊表示赫普公司投資蘭花、有機醬油,並前往參觀蘭花園、醬油工廠,加入時伊不知赫普公司沒有真正經營事業及傳銷商品,以為是一般傳銷公司,伊僅主動介紹吳柏松、徐明堂加入赫普公司,其他人係因上線安排,直接寫伊名字為上線,伊參加西螺蔬菜批發市場有機廢棄物合作經營簽約儀式後,感覺怪怪的,開始阻止下線加入,並協助加入的下線退股云云,經查:
一、被告陳蕙玲及歐陽欽松等人均參與赫普公司經營方向、資金吸收、紅利獎金發放及宣傳等決策,其中林聖峯、林志昇、林俐含並為赫普公司總上線:
(一)證人即共犯歐陽欽松於警詢時供稱:赫普公司在新光金控有3個共管帳戶,由伊本人及來麗榮、陳金池、林俐含、林志昇、陳秀香共同開戶,每一帳戶控管200萬元,用於赫普公司管銷,都是投資者的錢。
來麗榮擔任赫普公司總經理,陳金池、張秀環、林俐含、林志昇擔任執行總監,吳炳龍為台南分公司負責人,並自94年10月起擔任總經理,林聖峰為執行總監兼顧問,李筠甄(現改名李為萍)、鄭張鳳菊為總督導。
公司業務分層為執行總監、總監、總督導、督導、經理、主任、會員,由執行總監林俐含、林聖峯、林志昇、張秀環等人管理業務發展,林聖峯、林志昇、林俐含是最上線,以下分3組,陳金池、張秀環一組,鄒堃、謝明慧一組,吳炳龍一組。
伊及來麗榮、林聖峯、林俐含、林志昇、張秀環、謝明慧、陳金池、吳炳龍均曾在赫普公司說明會上擔任講師,講授內容大部分是投資產業願景、投資報酬率、產業獲利等語(見臺中縣警察局東勢分局刑案偵查卷1第5至第9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417號偵查卷第108頁)。
另於偵查中供稱:來麗榮認識林俐含,知道林俐含之前在作直銷,所以就以老鼠會方式來募集資金,赫普公司沒有商品交付會員,作為會員繳交金錢之對價,只贈送小紀念品,紀念品與投資款項不相當等語(見同上95年度偵字第1417號偵查卷第99頁);
復在本院95年度金重訴字第3452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審理時證稱:林聖峯、林俐含、林志昇是赫普公司在各地招募會員的最上線,謝明慧也是財委會委員之一等語(見該案卷2第16頁),及在本院95年度金重訴字第1485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審理時證稱:赫普公司投資事業是伊、來麗榮、林聖峰、林志昇、林俐含、謝明慧、鄒堃、張秀環、陳金池一起商討。
赫普公司執行總監包括林志昇、林俐含、林聖峰、謝明慧、鄒堃、陳金池,而張秀環是總監。
參與赫普公司主管會議的有伊、來麗榮、林聖峰、林志昇、林俐含、謝明慧、鄒堃、陳金池、張秀環,吳炳龍為台南分公司負責人,也有參加主管會議,因為他在台南,故非每次都參加。
可以參加主管會議之總監或執行總監就可以針對赫普公司決策事項表示意見及行使否決權。
赫普公司平時開會,就是商討投資進度、接洽情形、還有其他投資事項細節部分,如就工程進度、與廠商接洽情形、付款情形等作說明。
而赫普公司紅利獎金制度,初期是由林聖峰設計,後來因為之前本金攤還部分資金負擔比較重,也因為要投資產業,需要資金,要將紅利降下來,這也是經過與這些主管溝通決定。
至於是否要參觀投資產業,何時參觀,都要事先經過主管會議溝通。
赫普公司要發布文宣稿之前,對於稿件內容的擬定,若是延續赫普公司的既有決策時,就不要開會討論,如有變更、增減或者是新的內容,才需要再召開主管會議討論並作成決定等語(見該案卷3第83至87頁、第90至91頁、第96頁、第98頁);
且於該案訊問時並陳稱:李沛誼、陳秀香、陳蕙玲都是總監,都有參加過赫普公司主管會議等語(見該案卷4第106至107頁)。
足徵赫普公司雖由歐陽欽松、來麗榮分別擔任董事長、總經理,但經營方向、紅利及獎金制度的決策,仍取決於由公司主管階層及主要上線階層(即俗稱線頭)人員所參與之主管會議之多數決,被告陳蕙玲係赫普公司總監,亦參與主管會議,其並自承加入時即知悉赫普公司獎金制度,上線來麗榮、林志昇曾拿獎金分配表給伊等語,則其對赫普公司迄未從事勞務生產或商品銷售以獲利之營運情形,而係憑藉階級制度及高額獎金發放之誘因,招攬不特定人投資成為會員之情,焉能委為不知。
(二)證人即共犯來麗榮於警詢時供稱:93年2、3月間,由林聖峯、謝明慧、鄒堃、張秀雪、張秀環、林志昇、張鴻霖、林飛龍等人組成財委會,林聖峯擔任主委,寄發增資信予會員。
赫普公司組織安置表係作為發放業務獎金用,由林聖峯所設計,經伊及歐陽欽松同意實行。
上線介紹投資人至赫普公司,都是總上線林聖峯、林志昇、林俐含在介紹。
林俐含、林志昇、林聖峰、陳金池、鄒堃、張秀環、謝明慧等人實際參與赫普公司營運等語(見同上警卷1第64、67頁、第72至73頁、同上95年度偵字第7417號卷第119頁);
復在本院95年度金重訴字第3452號違反銀行法案件審理時證稱:赫普公司獎金制度是參考林聖峯所提數據,車馬費部分係董事長及伊參考其他公司設計。
總監在赫普公司協助業務上說明。
赫普公司招募會員速度變慢,有跟投資代表執行總監以上人員討論,如林志昇、陳惠玲等人等語(見該案卷2第17、18、20頁),及本院95年度金重訴字第1485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審理時證稱:伊在赫普公司擔任總經理,負責行政管理。
赫普公司直銷制度及獎金制度是由林聖峯設計。
印象中李為萍有參與過1次赫普公司會議,參與會議者都可以提案及提出反對意見,決議是由大家以多數決決議。
張秀環、陳秀香、李沛誼雖然是總監,但因他們比較早進赫普公司,為了尊重他們,所以讓他們參與等語(見該案卷3第118至122頁);
且於該案訊問時陳稱:李沛誼、陳秀香、陳蕙玲都是總監,都有參加過赫普公司主管會議等語(見該案卷4第106至107頁)。
亦足證有權參與由主管階層及主要上線階層人員出席之主管會議者,包括被告陳蕙玲及歐陽欽松等人。
(三)證人葉榮吉於警詢時供稱:伊自93年7月15日起至赫普公司上班,擔任美工人員,後來升任特助。
歐陽欽松擔任赫普公司董事長,來麗榮係前任總經理,吳炳龍為第2任總經理兼臺南分公司負責人,林俐含、林志昇、林聖峯係執行總監(最上線)。
赫普公司每星期六下午舉辦說明會,說明產業及投資效益,歐陽欽松、來麗榮、陳金池、張秀環、吳炳龍、林俐含、林志昇、林聖峯等人均曾主持,赫普公司共有3組在招收下線,第1組林俐含、林志昇、林聖峯,第2組鄒堃、謝明慧,第3組陳金池、張秀環。
赫普公司隱名契約書由林志昇初稿,伊設計,給律師及歐陽欽松、來麗榮看過後印刷交予會員,公司文宣及分紅獎金度由林俐含、林志昇、林聖峯製作,預估單位組合收益表由林聖峯設計。
林聖峯對外聲稱公司獎金制度由其設計,經歐陽欽松、來麗榮、吳炳龍、陳金池、張秀環、林志昇、林俐含、鄒堃、謝明慧等人同意後執行等語(見同上警卷3第71頁至75頁、第126頁);
並在本院95年度金重訴字第1485號院審理時證稱:赫普公司隱名契約書等文件資料,是由來麗榮、歐陽欽松、林志昇、林俐含、林聖峰、鄒堃、謝明慧、陳金池、張秀環等公司領導人擬稿之後,要伊發給印刷廠商製作。
隱名合夥契約書的版本會有3種,1種是公司出資2億,要向會員集資5千萬元,1種則是公司出資4億,要向會員集資5千萬元,另1種則是公司出資5億元,向會員集資5千萬元,是因為印刷1次會有4千份,再次印刷的時候,來麗榮就要求要修改內容,資本額數是歐陽欽松及來麗榮去談的。
赫普公司開業務會議(即主管會議)的時候,參與開會的人包括歐陽欽松、來麗榮、林志昇、林俐含、鄒堃、謝明慧、陳金池、張秀環、李為萍,而行政部門沒有開過會。
赫普公司早期的獎金制度是由來麗榮決定,後來林聖峰進入公司之後,林聖峰有做一些修改,而獎金制度是經由歐陽欽松、來麗榮、吳炳龍、陳金池、張秀環、林志昇、林俐含、鄒堃、謝明慧等人的同意後執行。
而來麗榮在赫普公司負責大大小小的事情,不管花什麼錢或是進什麼貨,都是由她負責,還有組織獎金的發放,都是會計跟她說,她說好才發放,她幾乎什麼事情都做,什麼事情都管。
陳金池、張秀環在同一間辦公室、謝明慧、鄒堃在同一間辦公室,陳金池、張秀環都有參與業務會議,而吳炳龍是在來麗榮辭職之後,受董事長聘任為總經理,其工作內容與來麗榮類似,南部的事務及錢都是他在管理,中部這邊的錢本來是由來麗榮管理,他辭職之後就由歐陽欽松管理,李為萍在赫普公司也是負責業務,與謝明慧相同,但比謝明慧低一個階級,也有參與赫普公司業務會議,但是比較少等語(見該案卷3第18頁至第28頁),核與證人歐陽欽松、來麗榮上開證述之情節尚無不符。
(四)雖證人即共犯來麗榮在本院95年度金重訴字第3452號違反銀行法案件審理時另證稱總監不用負責公司任何業務內容,應該不算公司主要幹部云云(見該案卷2第18頁),及在本院95年度金重訴字第1485號審理時證稱:公司實際經營者為歐陽欽松,有決策權的人應該就只有歐陽欽松1人云云(見該案卷3第119頁),暨在本件審理證稱:總監是按照業績晉升,不管公司業務執行,不算公司主要或重要幹部,不參加公司行政、政策上決議云云(見本院100年3月28日審判筆錄),與其先前所供及證人即共犯歐陽欽松上開證詞證明主管會議議決事項迥異,復與卷附赫普公司主管會議記錄,記載「北屯一點立黃昏市場處理場參觀方式,決議2星期參觀1次。
促銷專案:出國5天4夜(海外旅遊)預計95年9月份出團,追溯4月份業績。
第12期6月份起,入會原1單位1萬9800元,更改入會金額為1單位2萬元」等內容,出席人員有被告陳蕙玲及林聖峯、林志昇、林俐含、謝明慧、李喬紳(即李沛誼)、陳秀香、歐陽欽松、鄒堃、張秀環、陳金池、李筠甄(即李為萍)等人(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他字第1834號偵查卷第60頁),討論事項涉及入會金額之調整及公司業務之經營,顯然存有差異,其事後翻供與現有事證不符,不足為有利於被告陳蕙玲之認定。
況赫普公司招攬會員達2、300人,吸收資金1億餘元,發放之紅利(或稱車馬費)、獎金逾5000萬元,並以浮誇手段以強化投資者及會員投資之意願及信心,安排投資者及會員參觀赫普公司營運假象之活動,凡此繁雜之業務量及執行,自不可能獨賴1人策劃及執行,而係集眾人之力所成。
且赫普公司以類似多層次傳銷之組織手法,向不特定投資人吸金投資,甚至未經向主管機關申報,即以日後發行赫普環保公司股票為由,向不特定投資者募集資金等作為,均屬組織型之犯罪,各有其分工,須彼此援用各自之分工始能完成整體之犯罪行為,縱使其間之共同參與者,因各司不同任務,而未全部參與所有階段之分工,但因係藉助彼此之決策、執行等分工,互相援助使之合而為一以完遂犯罪,則其參與分工者,自應就全部犯罪行為負共同責任。
二、關於赫普公司以浮誇之手法製造營運假象,以強化不特定投資者或會員投資意願及信心之作為部分:赫普公司係為吸金之目的而成立之公司,本身並無自營事業,歐陽欽松等人及被告陳蕙玲為製造赫普公司之榮景,而以浮誇之宣傳方法吸引及強化投資人投資意願及信心,於每個星期六下午,在赫普公司定期舉辦說明會,或在赫普公司臺南分公司不定期舉辦說明會,由歐陽欽松等人及被告陳蕙玲輪流以播放影片、印製海報、架設網站(網址:www.hope-life.net.com.tw)等方式,向不特定之投資人或會員誇飾或佯稱赫普公司投資種植蘭花、生產有機醬油、蒸汽鍋爐、從事有機廢棄物處理等產業,獲利極佳,使不特定投資人或會員產生信心認赫普公司確有實際有投資事業,遠景可期且獲利無虞,而願陸續投資加入會員或增加投資款項,此有下列事證資為佐憑:
(一)蝴蝶蘭產業部分:1、證人蔡田龍於警詢時證稱:伊在農騰公司擔任業務員 ,農騰公司主要從事蝴蝶蘭組織培養。
赫普公司表示 要投資農騰公司1500萬元,將占農騰公司百分之70股 份,農騰公司負責人黃耀德並不同意,委派伊出面與 歐陽欽松協商,最後決定農騰公司讓售百分之30股份 給赫普公司,然彼此間前後簽訂5、6次合作契約,內 容一改再改,迄今仍未簽訂,在此期間的94年7月及9 月間,歐陽欽松曾先後2次率領許多人,前來參觀農騰 公司草屯組織培養場,當場向前來參觀的投資人表示 農騰公司為赫普公司所有,目前主要從事蝴蝶蘭組織 培養工作,年獲利率百分之3百。
歐陽欽松於第2次參 觀時,並拿1塊「赫普生技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招牌給 伊,要求伊掛在農騰公司門口,伊表示赫普公司根本 未有資金投資農騰公司,且未簽訂合作契約,因此當 場予以拒絕等語(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 他字第1566號偵查卷第23至24頁),足認赫普公司與 農騰公司有關蝴蝶蘭產業合作部分,僅止於洽談階段 ,迄尚未簽訂合作契約。
2、赫普公司雖曾透過蔡田龍欲向劉黃清梅以2000萬元, 購買台南縣六甲鄉○○○段558、559、560、561、632 、633、634、635、636地號土地,蔡田龍並自稱代理劉黃清梅,而以劉黃清梅名義,與赫普公司簽訂土地買賣契約書,且代收第一期簽約款2百萬元,有土地買賣契約書在卷可證(見同上警卷3第143至146頁)。
而蔡田龍亦因冒用劉黃清梅名義與赫普公司簽約,涉犯刑法第216、201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5年度偵字第3300號提起公訴,由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725號判處有期徒刑五月,得易科罰金,經蔡田龍不服提起上訴,復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駁回上訴。
然無論最終判決結果為何,仍足認赫普公司購地行為,僅止於給付土地簽約款階段,尚未實際購得土地,且未開始從事種植或培育蝴蝶蘭之生產。
3、歐陽欽松等人及被告陳蕙玲既知赫普公司種植蝴蝶蘭之投資,僅止於與農騰公司業務員蔡田龍洽談階段,尚未實際購得土地種植,遑論種植技術之移轉或蝴蝶蘭產品的銷售,仍向不特定投資人或會員誇稱「赫普公司專責蝴蝶蘭經營運作,營業額大、獲利佳、成長快速,未來在美國上市,成為蝴蝶蘭領域之龍頭老大,赫普公司組織栽培方式,生產分生苗,產量大、品質穩定,未來展望、前途看俏。
赫普公司現有細胞組織栽培場,只能供應瓶苗栽種面積約20公頃,與200公頃之數,尚差一大截,故須擴建增加產能」等語。
且於安排不特定投資人及會員參觀農騰公司草屯組織培養場時,向不特定投資人或會員誇稱該草屯蝴蝶蘭組織培養場為赫普公司草屯蝴蝶蘭組織培養場;
另於參觀上開台南縣六甲鄉○○○段土地時,刻意在該土地設置「赫普生物科技園區,土地面積5500坪,溫室建造4200坪,建造時間93年8月1日至12月31日」招牌等情,有赫普公司發送予不特定投資人之文宣、該招牌照片、赫普蝴蝶蘭之旅報名單在卷足稽(均見本院95年度金重訴字第3452號違反銀行法案卷3)。
其作為無非係欲使不特定投資人及會員產生信心,認赫普公司投資之蝴蝶蘭種植已處於量產及擴產之階段,不僅栽植技術成熟,且獲利穩定,而願投資或加碼繼續投資赫普公司。
4、此外,由證人即共犯林聖峯於警詢時供承:赫普公司投資生產事業都是在籌備中,沒有生產過等語(見同上警卷4-1第74頁);
證人即共犯林志昇於警訊時供承:赫普公司於93年7月間投資蘭花及醬油廠,93年10間月推出鍋爐,93年12月間又宣稱投資有機肥料,成立迄今沒有營利所得等語(見同上偵字第9017號卷1第95至96 頁);
證人葉榮吉於警詢時供承:赫普公司對外宣稱自己生產有機醬油、種植蘭花,是赫普公司向其他廠商購來。
赫普公司有4項投資計劃,包括蘭花產業、有機醬油、鍋爐產業、有機肥料產業,前3項均未執行,僅有機肥料產業執行至一半等語(見同上警卷3第124、127頁);
證人即共犯來麗榮在本院95年度金重訴字第1485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訊問時供稱:赫普公司實際上並沒有投資蘭花,也沒有生產有機醬油、蒸汽鍋爐,只是在評估,沒有實際從事該行業,且自93年間到被查獲為止,並無任何營業收入等語(見該案卷1第52至53頁);
證人即共犯謝明慧於同案件審理時證稱:赫普公司有以2部遊覽車載會員去參觀過蘭花園、醬油廠等,來麗榮、歐陽欽松並對參觀會員說會員所參觀過的蘭花園、醬油廠都是赫普公司的,而且說赫普公司在六甲有買土地等語(見該案卷3第14頁);
證人葉榮吉在同案審理時證稱:伊到赫普公司的隔天就有2部遊覽車到草屯的蘭花園,來麗榮、歐陽欽松就跟會員宣稱這些蘭花園都是公司投資、公司自己的,伊也以為那些產業都是公司自己的等語(見該案卷3第23頁);
證人即共犯林志昇在同案審理時證稱:歐陽欽松在參觀蘭花園及醬油工廠的過程中,有提到蘭花、有機醬油等產業都是赫普公司投資的。
歐陽欽松及來麗榮都會跟會員宣稱投資蘭花、有機醬油廠獲利性很高,未來前景都看好等語(見該案卷3第52頁),亦足以印證歐陽欽松等人及被告陳蕙玲確有在赫普公司蝴蝶蘭產業僅止於洽談階段,尚未進入實際經營及獲利之情況下,以跨大赫普公司業已實際經營,且已有高獲利的光景,來強化不特定投資人或會員將資金投入赫普公司之信心。
(二)有機醬油產業部分: 1、證人即共犯林聖峯於警詢時供承:赫普公司投資生產事業都是在籌備中,沒有生產過等語(見同上警卷4-1第74頁);
證人即共犯林志昇於警訊時供承:赫普公司於93年7月間投資蘭花及醬油廠,93年10間月推出鍋爐,93年12月間又宣稱投資有機肥料,成立迄今沒有營利所得等語(見同上偵字第9017號卷1第95至96頁);
證人葉榮吉於警詢時供承:赫普公司對外宣稱自己生產有機醬油、種植蘭花,是赫普公司向其他廠商購來。
赫普公司有4項投資計劃,包括蘭花產業、有機醬油、鍋爐產業、有機肥料產業,前3項均未執行,僅有機肥料產業執行至一半等語(見同上警卷3第124、127頁);
證人即共犯來麗榮在本院95年度金重訴字第1485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訊問時供稱:赫普公司實際上並沒有投資蘭花,也沒有生產有機醬油、蒸汽鍋爐,只是在評估,沒有實際從事該行業,且自93年間到被查獲為止,並無任何營業收入(見該案卷1第52至53頁);
證人即共犯謝明慧於同案件審理時證稱:赫普公司有以二部遊覽車載會員去參觀過蘭花園、醬油廠等,來麗榮、歐陽欽松並對參觀會員說會員所參觀過的蘭花園、醬油廠都是赫普公司的,而且說赫普公司在六甲有買土地等語(見該案卷3第14頁);
證人即共犯林志昇在同案審理時證稱:歐陽欽松在參觀蘭花園及醬油工廠的過程中,有提到蘭花、有機醬油等產業都是赫普公司投資的。
歐陽欽松及來麗榮都會跟會員宣稱投資蘭花、有機醬油廠獲利性很高,未來前景都看好等語(見該案卷3第52頁),可見赫普公司從未實際從事有機醬油之生產。
2、歐陽欽松等人及被告陳蕙玲既明知赫普公司就有機醬油之投資,僅止於評估階段,並未實際生產,仍向不特定投資人或會員誇稱「赫普公司目前國外已接洽之國家有日本、韓國、馬來西亞、泰國及新加坡等,韓國已經下單,每天需要20噸成品,惟目前工廠只能生產每天10噸,國內有多家連鎖店需要上架,預計每天需求量約30噸。
赫普公司預計購買工業區舊有廠房,約地坪2300坪,廠房更新投入五條生產線,預計每天生產量達到50噸。
原有承租台糖50公頃土地栽種魯梅克林蔬菜,預計保留既有栽種面積,增加200公頓,全部採取與農民契作,增加產量,降低成本」等語;
並於安排不特定投資人或會員參觀綠益康生物科技廠(非赫普公司旗下事業)時,刻意在該公司門口懸掛「歡迎本公司股東會員蒞臨參觀指導-赫普集團雲林醬油廠」紅色布條,以使不特定投資人或會員認赫普公司之有機醬油生產已處於量產及擴產之階段,不僅原物料得自給自足,且訂單及獲利穩定,赫普公司日後之紅利及獎金發放無虞,而願意投資或加碼繼續投資赫普公司(見本院95年度金重訴字第3452號違反銀行法案卷3赫普公司發送與不特定投資人之文宣、懸掛布條照片),足證其等確有於赫普公司有機醬油產業僅止於洽談階段,尚未進入實際經營及獲利的情況下,即以跨大赫普公司業已實際經營,且已有高獲利的榮景,來強化不特定投資人或會員之投資信心及意願,而願投資或加碼繼續投資赫普公司。
(三)工業用銘爐產業部分: 1、證人即共犯林聖峯於警詢時供承:赫普公司投資生產事業都是在籌備中,沒有生產過等語(見同上警卷4-1第74頁);
證人即共犯林志昇於警訊時供承:赫普公司於93年7月間投資蘭花及醬油廠,93年10間月推出鍋爐,93年12月間又宣稱投資有機肥料,成立迄今沒有營利所得等語(見同上偵字第9017號卷1第95至96頁);
證人葉榮吉於警詢時供承:赫普公司對外宣稱自己生產有機醬油、種植蘭花,是赫普公司向其他廠商購來。
赫普公司有4項投資計劃,包括蘭花產業、有機醬油、鍋爐產業、有機肥料產業,前3項均未執行,僅有機肥料產業執行至一半等語(見同上警卷3第124、127頁);
證人即共犯來麗榮在本院95年度金重訴字第1485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訊問時供稱:赫普公司實際上並沒有投資蘭花,也沒有生產有機醬油、蒸汽鍋爐,只是在評估,沒有實際從事該行業,且自93年間到被查獲為止,並無任何營業收入(見該案卷1第52至53頁),足徵赫普公司迄未實際從事鍋爐產業之經營。
2、歐陽欽松等人及被告陳蕙玲既明知赫普公司工業用鍋爐之投資,僅止於評估階段,並未實際生產,仍於赫普公司發送予不特定投資人或會員之文宣中誇稱「舊有鍋爐燃料使用重油,每台(20頓等級)每月燃料使用成本需500萬元,現改用赫普鍋爐使用木屑燃料,可節省100萬元以上,客戶端不需重新購置鍋爐,由赫普提供,鍋爐維修也不用愁,由赫普技術方負責,僅需負擔每月燃料使用成本,目前已有造紙廠與赫普簽約,一簽7年」等情(見同上警卷1第30頁「赫普生技公司合法性、安全性、獲利性分析」及同上警卷3第58頁所附「蒸氣鍋爐投資效益評估」文宣),使不特定投資人或會員誤認赫普公司之工業用鍋爐技術成熟,已有合作配合的客戶,遠景可期且獲利無虞,以強化投資人或會員投資之信心及意願,而願投資或加碼繼續投資赫普公司。
(四)有機廢棄物產業部分:歐陽欽松等人及被告陳蕙玲明知赫普公司從事有機廢棄物之投資,僅止於評估規劃階段,並未實際營運,亦未與雲林縣西螺鎮公所或西螺蔬菜批發市場有任何有機廢棄物處理經營權之接洽或訂約,且赫普公司尚無足以處理西螺蔬菜批發市場每日廢棄蔬果40公噸有機廢棄物之廠房或處理之設備及能力之前,即為先營造赫普公司有能力經營處理有機廢棄物之假象,以強化投資人或會員之信心,而向不特定投資人或會員誇稱:目前赫普公司與中部以北最大蔬果批發市場雲林西螺簽約(有機回收乃西螺鎮長之政策)一簽九年,並有臺中、南投、桃園、臺北各縣前來視察,市場潛力非常大等語,且為佯裝赫普公司已與西螺蔬菜批發市場簽約,取得該市場每日有機廢棄物40公噸處理經營權之龐大商機之假象,利用黃邦文透過陳俊宏於93年12月初,介紹認識凱爾蘭公司總經理賴俊旭,而凱爾蘭公司當時在一點利黃昏市場從事有機廢棄物處理,有意與赫普公司成立順利公司,於93年12月10日在赫普公司進行簽約儀式之機會,由黃邦文擔任介紹人,並命葉榮吉製作「西螺蔬菜批發市場有機廢棄物合作經營簽約儀式」之紅布條及「西螺果菜市場有機廢棄物流程」海報,懸掛、張貼在上開簽約儀式現場,林志昇擔任主持人,歐陽欽松代表赫普公司,刻意營造不知情而受邀參加簽約儀式之湯淳清、陳俊宏及賴俊旭,係代表西螺蔬菜批發市場進行簽約之假象,以製造赫普公司將經營該有機廢棄物處理業務之外觀,並拍攝成錄影光碟供日後在說明會中不斷播放,藉此鼓吹、招攬不特定投資人或會員,使不特定投資人或會員相信赫普公司為績優廠商,且已取得西螺蔬菜批發市場每日廢棄果菜40公噸有機廢棄物處理經營權,以強化投資人或會員投資之信心及意願,而願投資或加碼繼續投資赫普公司,此由下列事證足參: 1、證人陳輝星於警詢時證稱:伊原本想在西螺鎮發展,所以與朋友申請設立順利公司,後來朋友另有事業無法進行,直到93年底湯純清介紹赫普公司黃邦文,黃邦文有興趣投資,請伊與西螺鎮公所接洽,僅單純租賃穀倉從事廢棄物處理,當時赫普公司黃邦文、來麗榮、歐陽欽松委託伊代表接洽,但因土地使用區分無法解決,不能即時建場使用,故赫普公司並沒有跟西螺蔬菜批發市場或西螺鎮公所簽訂任何契約等語(見同上警卷4第26至27頁),足見赫普公司前僅委由陳輝星洽商穀倉租賃事宜,並未涉及西螺蔬菜批發市場每日果菜廢棄物之處理經營權,更遑論與西螺蔬菜批發市場或西螺鎮公所簽訂契約。
2、證人林清江於警詢時證稱:伊在西螺蔬菜批發市場擔任總務課課長,之前有人打電話來詢問西螺蔬菜批發市場是否有跟赫普公司合作,伊都告訴來電者,西螺蔬菜批發市場的果菜廢棄物均有清潔隊處理掩埋,從來沒有跟任何單位研議或簽訂合作契約要處理果菜廢棄物。
赫普公司的文宣中稱目前赫普與中部以北最大果菜批發市場雲林西螺簽約(有機回收乃西螺鎮長之政策),一簽9年等情,根本就是虛構的等語(見同上警卷4第73至74頁),互核證人陳輝星的證詞,適足以證明歐陽欽松等人及被告陳蕙玲確實虛以赫普公司取得西螺蔬菜批發市場每日廢棄果菜40公噸有機廢棄物處理經營權之事實,而對外吸引不特定投資人或會員之投資。
3、證人即共犯歐陽欽松警詢時亦坦承:赫普公司舉辦與西螺蔬菜批發市場的簽約儀式,當時由黃邦文擔任主持,介紹湯淳清及賴俊旭代表的西螺蔬菜批發市場與伊代表的赫普公司簽約(每日承包西螺蔬菜批發市場的廢棄果菜處理)。
當時整個簽約儀式,是由來麗榮與黃邦文一手設計,伊到簽約前才知道(當時伊不認識湯淳清及賴俊旭)要簽這個約。
因為之前說明會有跟會員宣稱要收購西螺蔬菜批發市場之廢棄果菜製作有機肥料,後來有很多會員一直追問,所以黃邦文與來麗榮就為了安撫會員,舉辦這個假簽約儀式等語(見同上警卷1第16頁)。
4、證人即共犯陳金池於警詢時供稱:赫普公司曾利用說明會機會,向會員宣稱與西螺蔬菜批發市場簽訂合約,當時由黃邦文(時任赫普公司產業顧問)主持(代表順利公司董事長),由湯淳清與賴俊旭扮演西螺蔬菜批發市場代表人,與赫普公司(子公司順利公司代表赫普公司)舉辦簽約儀式,當時在場的有歐陽欽松、來麗榮、陳金池、張秀環、林志昇、林聖峰、林俐含、鄒堃、謝明慧等人、公司行政人員及投資會員百餘人在場觀禮等語(見同上警卷2第26頁),足資證明該簽約儀式係為安撫會員,所舉辦的假簽約儀式無訛。
5、證人葉榮吉先於警詢時供稱:赫普公司曾利用說明會機會,向會員宣稱與西螺蔬菜批發市場簽訂合約,當時由黃邦文(時任赫普公司顧問)扮演中間人(代表順利公司董事長),湯淳清與賴俊旭扮演西螺蔬菜批發市場代表人,與赫普公司董事長歐陽欽松、總經理來麗榮舉辦簽約儀式,當時在場的有吳炳龍、陳金池、張秀環、林志昇、林聖峰、林俐含、鄒堃、謝明慧及公司行政人員,以及投資會員百餘人在場觀禮,並招募許多會員投資等語(見同上警卷3第126頁);
又於偵查中證稱:簽約儀式是由歐陽欽松、來麗榮、林聖峯、黃邦文共同策劃,現場看起來湯淳清就是西螺果菜市場董事長,賴俊旭是總經理。
黃邦文跟伊說是西螺果菜市場代表要來簽約,而且現場整個外觀及明示、暗示,都讓伊覺得是西螺果菜市場與赫普的簽約儀式。
海報是伊所製作,文字檔是黃邦文給伊的,主要題寫「西螺果菜市場有機廢棄物處理流程」,裡面沒有提到任何凱爾蘭字眼,凱爾蘭伊連聽都沒聽過等語(見同上94年度偵字第10884號偵查卷第109頁);
另在本院95年度金重訴字第1485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審理時證稱:赫普公司於93年12月10日舉辦西螺蔬菜批發市場有機廢棄物合作經營簽約儀式,是由伊擔任美編工作,現場所掛的布條,有關文字的部分,是由黃邦文所設計,內容是由黃邦文、來麗榮決定的,黃邦文向伊說明文字內容後,伊有打電話向來麗榮確定,來麗榮同意後,伊才電話給準將公司製作。
簽約儀式當天也沒有任何人表示布條文字的內容有何不妥,伊依布條上的文字內容,認知是西螺蔬菜批發市場代表與赫普公司簽約,赫普公司代表是歐陽欽松、來麗榮,經由黃邦文的引線,而簽約對方是由何人代表,伊並不清楚,該代表伊既不認識,也沒見過。
簽約儀式的大型海報上記載赫普公司與西螺蔬菜批發市場有機循環通路,上開海報文字內容是由黃邦文提供,整個簽約儀式流程文稿是由歐陽欽松、來麗榮所決策,黃邦文提供給伊的就是紅布條及大型海報內容等語(見該案卷3第19至21、45頁)。
而被告陳蕙玲亦出席上開簽約儀式,並於會場舉手向與會投資人致意,有該儀式照片在卷可參(見同上警卷34第153頁),足認歐陽欽松等人及被告陳蕙玲均明知該簽約儀式之簽約人並非赫普公司及西螺蔬菜批發市場,卻刻意營造赫普公司與西螺蔬菜批發市場簽約之假象。
證人即被告葉榮吉在本院95年度金重訴字第3452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審理時另陳稱:簽約前一天伊至辦公室,看到1張要製作紅布條的紙條,打電話詢問來麗榮要不要發包製作,來麗榮說好,伊不知紙條何人留在桌上,亦不知紙條內容何人所擬,簽約儀式前,伊未請示過黃邦文紅布條內容,黃邦文也沒有告訴伊,當天是要與誰簽約云云,與現有事證不符,尚非可採。
6、證人即赫普公司會計張文騰於警詢時證稱:赫普公司有與西螺蔬菜批發市場簽訂合約,有舉辦簽約儀式,赫普公司代表是歐陽欽松、來麗榮、黃邦文,西螺蔬菜批發市場代表有賴俊旭等3人,現場有拉1條紅布條,內容大概是赫普公司與西螺蔬菜批發市場簽約儀式等語(見同上警卷4第21頁)。
證人即赫普公司行政助理來麗鳳於警詢時證稱:伊有參加簽約儀式,大致是赫普公司與西螺果菜市場簽約,取得西螺果菜市場廢棄果菜處理權,將廢棄果菜生產成有機肥料等語(見同上警卷4-1第82至83頁),證人張文騰、來麗鳳分任赫普公司會計、行政助理,其等既認知該簽約儀式之簽約人為赫普公司及西螺蔬菜批發市場,可見該簽約儀式外觀,確足使參與簽約儀式及日後觀看該簽約儀式光碟之不特定投資人或會員,誤認赫普公司已與西螺蔬菜批發市場就廢棄果菜之處理、經營完成簽約。
7、上開簽約儀式光碟內容,經本院95年度金重訴字第3452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審理時勘驗結果如下(見該案卷1第183至197頁,並有簽約光碟扣案可稽):①簽約儀式會場橫條布簾確係書寫「西螺蔬菜市場有機廢棄物合作經營簽約儀式」字樣。
②簽約儀式係由林志昇擔任主持人,黃邦文擔任介紹人,黃邦文在簽約儀式現場介紹陳俊宏為陳董事、賴俊旭為總經理、湯淳清為董事長,介紹歐陽欽松、來麗榮分別為赫普集團董事長及總經理,並說明透過陳董事居間、溝通、協調,才有機會作此尖端生化科技產業的複合。
③黃邦文現場說明提及:「今天赫普,我們所合作的、我們所參與的,這一家獨立的公司叫做順利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日後所有這個個案的運作,主導就是由順利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而赫普轉投資順利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而除了順利之外,接下來我跟各位介紹到的就是,因為我們今天順利他所配合、合作的對象就是西螺鎮公所」等語。
④歐陽欽松於致詞時提及:「謝謝大家,我想今天很高興,各位來賓、各位領導者、各位股東,公司今天很高興各位在百忙之中來參加這個西螺果菜市場的簽約儀式,...那當然最後希望我們這一次西螺果菜市場的簽約儀式成功圓滿」等語。
⑤來麗榮於致詞時提及:「目前我們這個有機廢棄物的培植廠,應該目前來講是全世界最大場」、「我們現在胡志強市長已經派代表來我們這邊(指北屯區的黃昏市場)參觀,這邊我們算是小型的,因為機器處理的量1 天大約是1噸多,1噸4左右這樣的量而已,現在連大陸都已經有派很多各市的市長來我們這裡作參觀,所以我剛才所講的1噸都可以當代表作,更何況我們西螺廠,我們現在準備6台機器,1台機器處理的量是8噸左右」、「所以胡志強市長派代表跟我們談,他看到我們這個代表作出來,因為台中市1天的量大概有80噸,有80噸這樣所謂的果菜廢棄物,所以我們這個案子只要成立開始運轉之後,我們有接不完的案子,有賺不完的錢」、「我們跟西螺的BOO案,大概是差不多不到10年的時間,因為這是政府規定的,所以約一簽是9年多的時間,各位我們剛所算過的,1年左右回本,剩的8年淨賺的」等語。
8、觀諸黃邦文及歐陽欽松、來麗榮於致詞或說明時,均刻意強調係赫普公司與西螺蔬菜批發市場之合作,並著墨於赫普公司或轉投資之順利公司在西螺建置有機廢棄處理廠的規模及利潤。
尤其歐陽欽松已說明該次是西螺果菜市場的簽約儀式等語;
而來麗榮更強調是和西螺的BOO案,一簽9年多的時間等語。
凡此,連赫普公司員工張文騰、來麗鳳均認定該簽約儀式的對象即為西螺蔬菜批發市場(業如前述),遑論參與該簽約儀式及在日後說明會觀看簽約儀式光碟之不特定投資人或會員,歐陽欽松等人刻意營造赫普公司或轉投資之順利公司已取得西螺蔬菜批發市場每日廢棄果菜40公噸處理經營權之假象,已至為明顯。
此外,參酌赫普公司發送給不特定投資人及會員之文宣「赫普生技公司合法性、安全性、獲利性分析」,復強調「目前赫普與中部以北最大果菜批發市場雲林西螺簽約(有機回收及西螺鎮長之政策)一簽9年,並有臺中、南投、桃園、臺北各縣前來視察,市場潛力非常大」等情(見同上警卷1第30頁),更足以印證歐陽欽松等人及被告陳蕙玲舉辦上開簽約儀式之目的係在於誤導不特定投資人或會員認知赫普公司已取得西螺蔬菜批發市場每日有機廢棄物40公噸的處理經營權,且日後臺中、南投、桃園、臺北各縣,亦均為赫普公司合作對象。
9、嗣歐陽欽松等人及被告陳蕙玲於營造上開與西螺蔬菜批發市場簽訂每日廢棄果菜40公噸有機廢棄物處理經營權契約之榮景假象後,為達繼續吸金之目的,於赫普公司尚無合作之有機廢棄物的原物料供應廠商,亦無日後生產有機肥料的銷售或經銷通路,即於赫普公司尚未具處理有機廢棄物之營運能力下,先向坤漢公司承租臺中市西屯區○○區○○路20號廠房,及向泳泰特公司購買有機廢棄物處理設備,再對外聲稱赫普公司已在臺中市西屯區○○區○○路20號設置有機廢棄物處理廠房及設備,日後將成立赫普環保公司,並發行股票,專門從事西螺蔬菜批發市場及其他縣、市有機廢棄物處理,而為有價證券之募集,使不特定投資人或會員相信赫普公司將從事有機廢棄物處理經營事業,日後成立赫普環保公司將專門從事西螺蔬菜批發市場及其他縣、市有機廢棄物之處理,擁有龐大的商機,遠景可期且獲利無虞,赫普公司日後之紅利及獎金發放無虞,赫普環保公司股票,亦有增值之空間,而投資或加碼繼續投資赫普公司及認購赫普環保公司之股票等情,有下列事證為憑:①證人賴俊旭於警詢時供稱:因西螺農會倉庫租賃遲遲無法定案,歐陽欽松向伊表示壓力很大,必須儘快設廠,伊就相關法令建議歐陽欽松在臺中工業區設廠,所以歐陽欽松才聘伊擔任廠長,負責廠務等語(見同上警卷4第51頁);
復於本院95年度金重訴字第1485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審理時證稱:西螺廠區是要向西螺農會承租倉庫作為廠房,可是一直無法定案,歐陽欽松在94年4月份向伊反應說,他的壓力真的很大,希望伊能夠趕快設廠,伊就找陳輝星、湯淳清談,問他們到底是什麼時候可以將這個案子定下來,不過他們都無法給一個答覆,是以當時伊就建議歐陽欽松是否另找其他地方設廠,歐陽欽松也同意,問伊在什麼地方比較適合,伊就伊所知道的法律規定,向歐陽欽松建議應該設在臺中工業區,因為該區有污水處理廠,就免去還要設置污水處理設備,所以在94年6月份,歐陽欽松就希望伊可以幫找工廠的場地,之後透過仲介公司找到現在臺中工業區的廠房,之後歐陽欽松向伊表示,希望伊幫忙臺中工業區建廠的工作,所以才在當年的8、9月擔任該廠區廠長,伊底下沒有任何員工,整個廠區就是廠長1個人,預計建廠完成後,要跟臺中縣市黃昏市場蒐集廢棄物之後加以處理,也不排除與外縣市的其他大型市場蒐集。
但是當時尚未確定要與那些黃昏市場蒐集,也沒有與特定的那個黃昏市場簽約,因為建廠完成的時間沒有辦法確定。
伊為赫普公司臺中工業區廠區廠長,工廠內有破碎機、投料機、發酵機、翻堆機、包裝機,以及附屬機械鍋爐、發電機、冷卻機。
這些機具在伊任職期間,單機有運轉過,但是在伊任職期間94年11月15日以前,並沒有整體運轉過。
單機運轉無法判斷其效能,只能判斷機械是否是好的,無法判定效能,因為賣方要交機,所以才會先單機進行測試機械是否是好的等語(見該案卷3第56至59頁、第63頁)。
足見該廠係在沒有上、下游廠商之情況下貿然設置,設廠原因純粹係因赫普公司已先營造與西螺蔬菜批發市場簽訂每日廢棄果菜40公噸有機廢棄物處理經營權契約之榮景假象後,歐陽欽松等人為掩飾該假象及為達繼續吸金之目的所為之經營假象。
②證人陳輝星於警詢時供稱:泳泰特公司設置於臺中市工業區37號20號之4組有機廢棄物處理系統,每日可處理約20噸有機廢棄物,生產出來的有機肥料約有7噸。
泳泰特公司以4部高速發酵處理機2300萬元之價格販售與赫普公司,至目前為止僅收1150萬元,其餘開立支票均跳票,另赫普公司購買酵素174萬3000元支票亦跳票等語(見同上警卷4第27頁),核與證人即共犯謝明慧、證人葉榮吉在本院95年度金重訴字第1485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審理時所供稱:赫普公司有積欠向泳泰特公司購買機器的錢,及積欠得滿公司機具安裝費用等語(見該案卷3第16頁、25頁)相符;
證人即昆陞機械有限公司股東蔡朝發於警詢時亦陳稱:赫普公司訂購破碎機,僅有付訂金15萬元,餘款均未給付等語(見同上警卷4第77至80頁),佐以赫普公司在未有上、下游廠商配合之情況下即貿然設廠,機器及相關設備之款項多未完全給付等情,益徵歐陽欽松等人及被告陳蕙玲為繼續吸收資金,而有於臺中工業區設廠之動作,但僅止於表面上購買機械設廠,並無意實際從事有機廢棄物之經營。
③另依證人賴俊旭在本院95年度金重訴字第1485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審理時證稱:臺中工業區廠區建廠完成,一日可以處理有機廢棄物15公噸等語;
且亦不諱言,若處理西螺蔬菜批發市場有機廢棄物,每日需處理40公噸有機廢棄物,該廠區規模不夠大,故接觸處理廢棄物的市場,並不包括西螺蔬菜批發市場(見該案卷3第65頁),可知臺中工業區廠區之建置並無法實現上開與西螺蔬菜批發市場簽訂每日廢棄果菜40公噸有機廢棄物處理經營權契約之榮景。
然赫普公司於說明會中仍不斷播放西螺蔬菜批發市場有機廢棄物合作經營簽約儀式光碟,顯然刻意沿續上開浮誇不實手法,並與臺中工業區設廠作不當聯結,使不特定投資人或會員誤認該公司確實從事有機廢棄物之處理,而強化其等之投資信心及意願。
三、違反銀行法部分:
(一)按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
又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銀行法第29條第1項、第2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而所謂收受存款,依同法第5條之1、第29條之1規定,係指向不特定之多數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並約定返還本金或給付相當或高於本金之行為;
或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而言,至行為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之金額多寡、經營規模大小及經營期間久暫等因素則非所問。
所稱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其立法原意係鑒於違法吸收資金之公司,所以能蔓延滋長,乃在於行為人與投資人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遂其脫法吸收存款之實。
而依銀行法第125條第3項規定,法人違反第29條第1項規定,處罰其行為負責人,係指因法人負責人有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項規定之行為,始予以處罰,並非代罰或轉嫁性質。
因此,凡參與吸金決策之法人董事長、董事或總經理、經理,固應論以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之罪責,而知情並參與吸金決策之人,苟與法人之行為負責人有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依刑法第31條第1項之規定,亦應論以該罪之共同正犯(最高法院93年度臺上字第4156號、90年度臺上字第739號判決參照)。
(二)經查,赫普公司之吸金及分紅模式,係將投資者投資單位,自93年7月間起至94年5月間止,定為每單位1萬9800元,自94年6月間起,調整為每單位2萬元,其本利攤還(即本金加紅利〈或稱為車馬費〉分為下列階段:(1)自93年7月間起,預估本利攤還35000元,分13個月現金本利攤還,第1個月給付1000元,第2個月起至第11個月止,每個月增加200元,第12個月給付6000元,第13個月給付7000元。
扣除本金1萬9800元,平均年利率高達百分之70點86,而給付與原本顯不相當的紅利。
(2)自94年2月間起(即第7期投資會員加入時間),全面改為預估本利攤還3萬2000元,分15個月現金本利攤還,第1至13個月,每個月給付1600元,第14個月給付4200元,第15個月給付7000元,扣除本金1萬9800元,平均年利率高達百分之49點29,而給付與原本顯不相當的紅利。
(3)自94年4月間起(即第10期投資會員加入時間),全面與會員簽訂隱名合夥契約書,以圖規避銀行法之規定,並將本利攤還改為20個月,每個月期給付600元,並將第1至第6期已加入的會員,預估本利攤還仍維持3萬5000元,由該會員依附件壹所示之第1至6期加入會員,自1至20個月可領取之現金本利攤還,實際給付共2萬5000元,餘款1萬元,則由會員自行選擇配發赫普環保公司股票或再行轉投資,扣除本金1萬9800元者,平均年利率高達百分之46點06;
第7期至第9期已加入的會員,預估本利攤還仍維持3萬2000元,由該會員依附件貳所示之第7至9期加入會員,自1至20個月可領之現金本利攤還,實際給付共2萬4000元,餘款8000元,則由會員自行選擇配發赫普環保公司股票或再行轉投資,扣除本金1萬9800元,平均年利率百分之36點79;
第10期以後始加入的會員,預估本利攤利3萬元,第1至18個月,每月給付600元,第19個月給付6300元,第20個月給付6900元,餘款6000元作為保留股東盈餘,可選擇配發赫普環保公司股票或再行轉投資(詳附件參),扣除本金1萬9800元者,平均年利率百分之30點90;
扣除本金2萬元者,平均年利率百分之30等情,業據證人即共犯歐陽欽松、來麗榮、陳金池於本院95年度金重訴字第1485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訊問時供述綦詳(見該案卷1第46、48、53至54頁),並有紅利金額表(見同上警卷2第175頁)、紅利分配表(見同上警卷3第27頁)、單位試算表(見同上警卷8第27頁)、20期預估單位組合收益表(見同上警卷2第85頁)、紅利分配表(每個月6百元配發股票轉投資,見同上警卷7第146頁)、紅利分配(每單位2萬元送股票,見同上警卷5第20頁)、隱名股東入資明細表(見同上警卷3第68頁)、赫普投資報酬分析(見同上警卷10第49頁)附卷可稽。
而歐陽欽松等人及被告陳蕙玲截至來麗榮於94年年7月31日離職為止,合計吸金達1億4602萬7712元,截至94年12月間止,合計吸金達1億4654萬6512元等情,復經證人即被害人賴劉玉桂等人分別於警詢、偵查時證述明確(詳如後述),亦堪認定。
赫普公司以會員介紹會員之方式,招攬不特定多數人投資赫普公司成為會員,投資者僅需投資1單位,即可取得會員資格及招攬其他投資者加入會員之權利,並可透過所介紹之會員再介紹新會員投資,且赫普公司對會員並無任何資格限制。
換言之,不特定人均可自行或透過會員之介紹,而投資加入赫普公司。
且投資者,既非入股為股東而分受赫普公司經營之股利,亦非在謀求職業,加入赫普公司之生產行列以獲取勞務報酬,或購買赫普公司商品再推銷商品以賺取價差利潤。
顯見赫普公司係在對不特定多數人收受款項,以吸收資金無訛。
而投資人可依加入時期之先後不同,而賺取年利率百分之70點86至百分之30不等之紅利,遠超過合法金融業者給予客戶之利息,顯然與上開銀行法規定所稱之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符合。
(三)赫普公司雖自94年4月間起(即第10期投資會員加入時間),全面與會員簽訂隱名合夥契約書。
惟按稱隱名合夥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對於他方所經營之事業出資,而分受其營業所生之利益,及分擔其所生損失之契約,民法第700條定有明文。
而赫普公司發給投資會員之車馬費,無論赫普公司經營盈虧,均固定時間、固定金額發放,且無論投資會員有無參與赫普公司任何活動或會議,皆可領取所謂之車馬費(即本金加紅利),此明顯與隱名合夥係分受營業所生之利益,及分擔營業所生損失之本質不同。
顯然該車馬費扣除本金後之金額,即為赫普公司發給會員之紅利,則所謂隱名合夥及車馬費之設計,實係規避銀行法相關規定之飾詞。
四、違反公平交易法部分:
(一)按多層次傳銷,其參加人如取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非基於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者,不得為之,公平交易法第23條第1項定有明文。
其中所稱主要、合理市價之認定標準,係以參加人取得經濟利益之來源,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價格為判斷,其範圍應屬可得確定。
且多層次傳銷之營運計畫或組織之訂定,傳銷行為之統籌規劃,係由多層次傳銷事業為之,則不正當多層次傳銷事業之行為人,對於該事業之參加人所取得之經濟利益,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非基於參加人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依其專業知識及社會通念,非不得預見,並可由司法審查予以認定及判斷,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
又同法第35條亦明定,以違反第23條第1項規定為犯罪構成要件,與罪刑法定原則中之構成要件明確性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尚無不符,且為維護社會交易秩序,健全市場機能,促進經濟之安定與繁榮所必要,並未牴觸憲法第23條之規定,與憲法第8條、第15條保障人民身體自由及財產權之意旨,尚無違背(參照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02號解釋)。
(二)經查投資人投資赫普公司1個單位(自93年7月間起至94年年5月間止,每單位為1萬9800元,94年6月間起,調整為每單位2萬元),即可成為赫普公司會員,領取與投資金額不等價之小紀念品,並取得推薦下線會員及領取獎金之資格,組織階級依序為會員、主任、經理、督導、總督導、總監及執行總監。
會員左、右下線各累積20個單位或左、右下線共累積40個單位,當月即晉升為主任;
左、右下線各培養1位主任,當月即晉升為經理;
左、右下線各培養1位經理,當月即晉升為督導;
左、右下線各培養1位督導,當月即晉升為總督導;
左、右下線各培養1位總督導,當月即晉升為總監;
左、右下線各培養1位總監,或一邊下線培養2位總監及另一邊下線培養2位總督導,當月即晉升為執行總監。
獎金共分為推薦獎金、組織獎金、輔導獎金、超額獎金、領導分紅獎金及全國分紅獎金。
推薦獎金為每推薦下線會員投資1個單位,即可獲得1500元獎金;
組織獎金採週結,雙週領,即下線會員左右下線各有1個投資單位(左、右對碰)即可領取獎金1000元,各有100個投資單位(左、右對碰)即可領取獎金10萬元;
輔導獎金為直推下線3代組織獎金的百分之10,例如第1代3人,組織獎金30萬元乘以百分之10為3萬元、第2代9人,組織獎金90萬元乘以百分之10為9萬元、第3代27人,組織獎金150萬元乘以百分之10為15萬元,輔導獎金合計為27萬元;
超額獎金為公司當月總份數乘以400元,例如當月全國總份數為3000份,超額獎金為3000份乘以400元為120萬元,若當月全國總P值(即左、右對碰數)為120,則120萬元除以120,即每P為1萬元,若該會員當月左、右對碰P值為12,則當月的超額獎金即1萬元乘以12為12萬元;
領導分紅獎金為公司當月總份數乘以620元,例如當月全國總份數為3000份,領導分紅獎金為3000份乘以620元為186萬元,若當月全國總點數為6200點,則186萬元除以6200點,即每點點值為300元,若會員當月聘階為經理,分紅點數為2點(聘階為督導,分紅點數為3點;
聘階為總督導,分紅點數為4點;
聘階為總監,分紅點數為5點;
聘階為執行總監,分紅點數為5點),會員當月組織對碰為200碰(P值),則該會員實際分紅點數為2點乘以200碰為400點,則當領導分紅獎金即當月點值300元乘以400點為12萬元;
全國分紅獎金即公司每完成1份,提撥80元作為全國分紅,晉升為執行總監者可參加分紅,例如公司有3位執行總監,公司當月總份數為3000份,80元乘以3000份為24萬元,每月執行總監可分得之全國分紅獎金為24萬元除以3即8萬元,並自94年8月1日起將獎金制度略作調整,推薦獎金由每單位1500元變更為600元;
組織獎金由1碰1000元調整為800元,即由週領最高5萬元,月領20萬元,調整為週領4萬元,月領16萬元;
輔導獎金百分之10比例不變,但金額隨著組織獎金調降;
領導分紅獎金由當月總份數乘以620元,調整為350元;
全國分紅由每件提撥80元,調整為50元,並取消超額獎金等情,業據證人即共犯歐陽欽松於前揭警詢、偵查訊問,及於公平交易委員會詢問(見同上95年度他字第1834號偵查卷4第124頁)、證人即共犯陳金池在本院95年度金重訴字第1485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審理(見該案卷3第210、211頁)供述無訛,證人即共犯林聖峯於警詢時亦供承:赫普公司投資生產事業都是在籌備中,沒有生產過等語(見同上警卷4-1第74頁);
證人即共犯林志昇於警訊時供承:赫普公司成立迄今,沒有營利所得,獎金制度就是傳銷制度,分為紅利回饋及業務獎金等語(見同上95年度偵字第9017號偵查卷1第95至96頁)。
此外,並有赫普生技獎金制度表(見同上警卷34第79頁)、簡易獎金制度表(見同上警卷2第92頁、警卷3第91頁)在卷可憑,足徵赫普公司之投資者所獲得之獎金,係來自會員本身介紹他人加入及整個組織網介紹他人加入之活動,而非來自參加者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顯屬公平交易法所禁止從事之多層次傳銷活動甚明。
(三)證人即共犯歐陽欽松於警詢時供稱:赫普公司招收會員以林聖峰、林志昇、林俐含是最上線,以下分3組,即陳金池、張秀環一組;
鄒堃、謝明慧一組;
台南吳炳龍一組等語(見同上警卷1第9頁);
證人即共犯陳金池在本院95年度金重訴字第3452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審理時證稱:「(赫普公司總共有幾組業務在招收會員?)我所知道我的介紹人林志昇有開了4條線,有我這一條、鄒堃、謝明慧一條,李沛誼一條,另外一條則是林美辰,李為萍是屬於我這一線的」等語(見該案卷3第130至141頁),其另於警詢時供稱:赫普公司共有伊與張秀環一線、謝明慧與鄒堃一線、林美辰一線、李沛誼一線,共分4線,早期每推薦1人獎金1600元,後來改為1人600元,有細分為組織獎金早期對碰1000元,後來降為500元;
輔導獎金為組織獎金總額百分之10;
介紹獎金每名1600元;
領導獎金以當月吸收資金每口抽50元加權實撥(經理級以上人員含經理)等語(見同上警卷2第19頁);
證人即共犯謝明慧在本院95年度金重訴字第3452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院審理時證稱:「(妳在公司的主要收入來自何處?)有時候就是下線拱上來的,我的收入主要來自於吸收會員的獎金以及公司給的車馬費、紅利。
下線如果有介紹會員的話,推薦獎金是由介紹的人拿的,我則是在左、右平衡的時候才會有獎金」等語(見該案卷3第15頁);
證人葉榮吉於警詢時證稱:赫普公司共有3組業務在招收下線,第一組林俐含、林志昇、林聖峰;
第二組鄒堃、謝明慧;
第三組陳金池、張秀環等語(見同上警卷3第74頁);
證人張文騰於警詢時證稱:康雨是來麗榮;
紳太、貴客是林志昇、林聖峰、林俐含;
加賀是陳金池;
凱麟是謝明慧;
喬紳是李沛誼,赫普公司有3組業務,第一組林俐含、林志昇、林聖峰;
第二組鄒堃、謝明慧;
第三組陳金池、張秀環等語(見同上警卷4第5頁)。
凡此,均可證明歐陽欽松等人及被告陳蕙玲均明知赫普公司多層次傳銷制度,屬於公平交易法所禁止從事之多層次傳銷活動,其等為圖得高額獎金,仍執意為之。
五、違反證券交易法部分:歐陽欽松等人及被告陳蕙玲確有在赫普環保公司未經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前,即為赫普環保公司之有價證券募集行為及價款繳納憑證發行行為:
(一)按有價證券之募集與發行,除政府債券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外,非經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不得為之;
第1項規定,於出售所持有之公司股票、公司債券或其價款繳納憑證、表明其權利之證書或新股認購權利證書、新股權利證書,而公開招募者,準用之;
本法所稱募集,謂發起人於公司成立前或發行公司於發行前,對非特定人公開招募有價證券之行為;
本法所稱發行,謂發行人於募集後製作並交付,或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有價證券之行為,證券交易法第22條第1項、第7條第1項、第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歐陽欽松等人及被告陳蕙玲,在未經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前,即以日後發行赫普環保公司股票為由,向不特定投資者募集資金,亦即自94年4月間起(即第10期投資會員加入時間),將赫普公司紅利制度全面改為分20個月本利攤還,每個月給付600元,並將第1期至第6期已加入之會員,預估本利攤還仍維持3萬5000元,由該會員依附件壹所示之第1至6期會員,自第1至20個月可領之現金本利攤還,實際領取共2萬5000元,餘款1萬元,則由會員自行選擇配發赫普環保公司股票或再行轉投資;
第7至第9期已加入之會員,預估本利攤還仍維持3萬2000元,由該會員依附件貳所示之第7至9期會員,自第1至20個月可領之現金本利攤還,實際領取共2萬4000元,餘款8千元,則由會員自行選擇配發赫普環保公司股票或再行轉投資;
第10期以後始加入之會員,預估本利攤利3萬元,第1至18個月每月給付600元,第19個月期給付6300元,第20個月給付6900百元,餘款6000元作為保留股東盈餘,可選擇配發赫普環保公司股票或再行轉投資。
而赫普公司自94年11月1日起,將會員投資的款項轉換為赫普環保公司股票,或自94年11月1日起,直接為赫普環保公司股票的募集,則係依下列方式進行:1、赫普公司第1至第6期加入之會員,以每單位3萬5000元折價為2萬8千元;
第7至12加入之會員,以3萬2000元折價為2萬5000元;
第13至14期加入之會員,以3萬元折價2萬4000元(以上均必須扣除已領回之本金攤還),再以94年10月1日起,至同年月31日止,認購價格每股12元;
94年11月1日起,至同年30日止,認購價格每股15元;
94年12月1日起,至同年月31日止,認購價格每股16元,換算認購之股數。
2、直接購買赫普環保公司股票者,以每單位2萬元,再以94年10月1日起,至同年月31止,認購價格每股10元;
94年11月1日起,至同年月31日止,認購價格每股12元;
94年12月1日起,至同年月31日止,認購價格每股13元,換算認購之股數。
3、由會員依赫普公司計算可轉入赫普環保公司之股金及股數,或計算會員直接購買赫普環保公司股票之股金及股數,填寫赫普環保公司認股書,再由赫普環保公司統一製作赫普環保公司認股憑證(價款繳納憑證),並自94年11月1日陸續發放該認股憑證與投資會員收執,作為日後換發赫普環保公司股票之憑證等情,業據證人即共犯歐陽欽松、來麗榮、陳金池於本院95年度金重訴字第1485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訊問時供承綦詳(見該案卷1第46頁、48頁、53至54頁),核與證人即被害人賴劉玉桂等人分別於警詢、偵查時供述相符(詳如後述),並有紅利金額表(見同上警卷2第175頁)、紅利分配表(見同上警卷3第27頁)、單位試算表(見同上警卷8第27頁)、20期預估單位組合收益表(見同上警卷2第85頁)、紅利分配表(每個月6百元配發股票轉投資,見同上警卷7第146頁)、紅利分配表(每單位2萬元送股票,見同上警卷5第20頁)、隱名股東入資明細表(見同上警卷3第68頁)、赫普投資報酬分析(見同上警卷10第49頁)、赫普生技公司會員認股程序(詳同上警卷1第166頁)、赫普環保公司股票認購評估分析(見同上警卷2第52頁)、赫普環保公司認股書(見同上警卷1第157頁)、認股憑證(見同上警卷1第42頁)、認股憑證領取簽收表(見同上警卷1第36頁)附卷可稽,堪信為真實。
(三)歐陽欽松等人及被告陳蕙玲既於赫普環保公司成立前,對不特定投資人或會員,公開招募赫普環保公司股票(有價證券),並進而發行未經設立登記之赫普環保公司認股憑證(價款繳納憑證),自已違反有價證券之募集及價款繳納憑證之發行,非經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不得為之規定(參照台灣高等法院85年度上易字第996號判決)。
六、歐陽欽松等人及被告陳蕙玲係自93年7月間起,先以多層次傳銷之方法,對外招攬不特定人投資赫普公司成為會員,再由投資會員憑藉赫普公司階級制度及高額獎金發放之誘因,招攬更多不特定人投資赫普公司成為會員,以迅速壯大組織,再以給付會員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作為吸引不特定人投資之手段,而達到違法吸收資金之目的,期間為掩飾赫普公司僅有吸金,卻無投資項目及實際經營,為營造公司有經營事業之假象及榮景,以強化投資人或會員之投資信心及意願,而以浮誇之宣傳手法,於每個星期六下午,在赫普公司定期舉辦說明會,或在赫普公司臺南分公司不定期舉辦說明會,由歐陽欽松等人輪流擔任主持人或講師,以播放影片、印製海報、架設網站(網址:www.hope-life.net.com.tw)等方式,向不特定之投資人或會員誇稱赫普公司投資種植蘭花、生產有機醬油、蒸汽鍋爐、從事有機廢棄物處理等事業,獲利極佳,遠景可期等語,致不特定之投資人或會員認赫普公司遠景可期且獲利無虞,而陸續加入或增加投資款項。
其後歐陽欽松等人為因應獎金及紅利累增之壓力,自94年4月間起,又構思以會員加入成為即將成立之赫普環保公司股東,得領取赫普環保公司日後發行之股票及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紅利之雙重誘因,繼續吸引投資者將資金投入赫普公司,而在未經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前,即為有價證券之募集,並繼續違法吸收資金。
嗣復因赫普公司並無實際營業,無法繼續吸收資金,而赫普環保公司在登記地址已有購置一套有機廢棄物處理設備,足以繼續誤導不特定投資人或會員,赫普環保公司將致力於有機廢棄物處理的經營,更以將赫普公司會員投資款項轉換為赫普環保公司股票及直接以赫普環保公司即將發行股票,向不特定投資人或會員為有價證券之募集,以繼續吸收資金,並自94年11月1日起,製作赫普環保公司認股憑證(價款繳納憑證),發放給投資會員收執,以為日後換發赫普環保公司股票之憑證,未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而為有價證券的募集及價款繳納憑證之發行。
迄94年12月間止,共有如附表壹所示之267投入資金成為會員,將投資款項交給歐陽欽松等人或直接匯至赫普公司在合作金庫銀行中港分行開立之第0000000000000號帳戶及在合作金庫銀行中權分行開立之第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歐陽欽松等人及被告陳蕙玲截至來麗榮於94年7月31日離職為止,合計吸收投資總金額達1億4602萬7712元,截至94年12月間為止,合計吸收投資總金額達1億4654萬6512元等情,另經投資之被害人鄭張鳳菊(見同上警卷3第1至8頁)、詹桂葉(見同上警卷3第41至48頁)、賴劉玉桂(見同上警卷5第1至7頁)、王葉碧蘭(見同上警卷5第21至27頁)、劉吳柳枝(見同上警卷5第31至37頁)、施玉梅(見同上警卷5第45至50頁)、彭德欽(見同上警卷5第58至64頁)、彭賴美英(見同上警卷5第77至83頁)、彭德明(見同上警卷5第90至97頁)、紀金枝(見同上警卷6第1至7頁)、黃興仲(見同上警卷6第18至23頁)、詹梅燊(見同上警卷6第30至36頁)、陳義妹(見同上警卷6第43至49頁)、黃添意(見同上警卷6第56至68頁)、劉葉喜妹(見同上警卷6第83至89頁)、劉玉秀(見同上6第97至103頁)、劉碧珍(見同上警卷6第137至143頁)、徐清泉(見同上警卷7第1至7頁)、王曾翠似(見同上警卷7第13至19頁)、湯惠宜(見同上警卷7第33至39頁)、黃漢清(見同上警卷7第51至57頁)、郭朱千枝(見同上警卷7第62至67頁)、馬陳瑞祖(見同上警卷7第69至76頁)、王財娘(見同上警卷7第89至95頁)、廖千惠(見同上警卷7第113至119頁)、李連春英(見同上警卷7第127至134頁)、王莉華(見同上警卷7第149至155頁)、詹桂香(見同上警卷8第1至7頁)、劉東員(見同上警卷8第16至22頁)、彭曾月琴(見同上警卷第49至55頁)、趙玉華(見同上警卷8第78至84頁)、程匡中(見同上警卷8第90至96頁)、莫玉幸(見同上警卷8第147至153頁)、張生富(見同上警卷9第1至7頁)、蔡滿妹(見同上警卷9第19至25頁)、王管阿春(見同上警卷第40至45頁)、蕭瑞久(見同上警卷9第52至58頁)、彭玉鳳(見同上警卷9第65至71頁)、謝文祥(見同上警卷9第79至85頁)、劉良君(見同上警卷9第99至103頁)、高富生(見同上警卷9第108至114頁)、陳高名(見同上警卷第147至153頁)、陳彧佳(見同上警卷10第1至7頁)、郭仁宏(見同上警卷10第18至24頁)、張兩宜(見同上警卷第47至53頁)、蔡裕芳(詳警卷10第60至65頁)、劉秀豐(見同上警卷10第68至73頁)、徐花(見同上警卷10第87至93頁)、李范慈美(見同上警卷10第100至107頁)、李崑臨(見同上警卷10第114至122頁)、葉美容(見同上警卷10第132至138頁)、王紀綉琴(見同上警卷第143至149頁)、江林秀春(見同上警卷11第1至7頁)、莊嘉村(見同上警卷11第16至21頁)、陳黃素娥(見同上警卷第38至44頁)、柯秋蜜(見同上警卷11第53至59頁)、李武漢(見同上警卷11第65至70頁)、白漢兵(見同上警卷11第80至86頁)、李玉音(見同上警卷11第95至101頁)、洪秀華(見同上警卷11第110至116頁)、翁淑瑜(見同上警卷11第121至127頁)、陳美彣(見同上警卷11第129至135頁)、紀進銀(見同上警卷11第144至150頁)、邱立宏(見同上警卷12第1至7頁)、羅明琴(見同上警卷12第13至19頁)、陳秀香(兼具共犯身分,見同上詳卷第25至32頁)、許辰誼(見同上警卷12第61至67頁)、陳玉真(見同上警卷12第82至88頁)、陳怡如(見同上警卷13第1至7頁)、孫若鈴(見同上警卷13第16至22頁)、王沛珊(見同上警卷13第31至37頁)、王秀溶(見同上警卷13第46至52頁)、廖帥泠(見同上警卷13第60至66頁)、陳錦銓(見同上警卷13第84至90頁)、陳連春(見同上警卷13第99至104頁)、方蓉生(見同上警卷13第113至119 頁)、陳秀美(見同上警卷13第123至129頁)、黃溫暖(見同上警卷13第149至154頁)、張崇卿(見同上警卷14第1至7頁)、曾惠玲(見同上警卷14第17至22頁)、劉春蓮(詳警卷14第28至34頁)、陳子英(見同上警卷14第40至46頁)、王美鳳(見同上警卷14第57至63頁)、徐素琴(見同上警卷14第76至82頁)、朱木花(見同上警卷14第96至102頁)、陳淑薰(見同上警卷14第110至116頁)、梁佩渝(見同上警卷14第128至134頁)、駱明珣(見同上警卷14第142至148頁)、陳詩苓(見同上警卷15第1至7頁)、林建辰(見同上警卷15第16至21頁)、宋秀美(見同上警卷15第23至29頁)、劉芳妙(見同上警卷15第59至65頁)、林廖珠寶(見同上警卷15第72至78頁)、蔡麗卿(見同上警卷15第88至94頁)、徐喬荺(見同上警卷15第105至110頁)、蘇萬燈(見同上警卷15第125至131頁)、范秀美(見同上警卷15第140至146頁)、張永桶(見同上警卷16第1至7頁)、林阿追(見同上警卷16第30至36頁)、張昌騰(見同上警卷16第38至44頁)、林素芬(見同上警卷16第53至59頁)、文慧玫(見同上警卷16第72至79頁)、林綵霞(見同上警卷16第80至86頁)、賴碧香(見同上警卷第97至103頁)、張進德(見同上警卷16第121至127頁)、林秋梅(見同上警卷16第142至148頁)、吳柏松(見同上警卷17第1至17頁)、張羽宸(見同上警卷17第16至21頁)、楊美櫻(見同上警卷17第26至32頁)、李火盛(見同上警卷17第39至46頁)、楊瑞瓊(見同上警卷17第74至80頁)、胡容慧(見同上警卷17第86至92頁)、姚文章(見同上警卷17第10 7至112頁)、簡麗娟(見同上警卷17第119至125頁)、王邱麗華(見同上警卷17第131至135頁)、粘玉蓉(見同上警卷18第1至7頁)、莊明穎(見同上警卷18第15至21頁)、區泳球(見同上警卷18第30至35頁)、黃仁慧(見同上警卷18第43至49頁)、梁雲生(見同上警卷18第62至68頁)、張夏英(見同上警卷18第77至83頁)、張雅寗(見同上警卷18第96至102頁)、黃陳淑梅(見同上警卷18第107至113頁)、李白皇(見同上警卷18第122至128頁)、陳柏峯(見同上警卷18第147至153頁)、莊武雄(見同上警卷19第1至8頁)、錢進(見同上警卷19第10至16頁)、官銀枝(見同上警卷19第18至23頁)、歐禮足(見同上警卷19第28至34頁)、楊育蓁(見同上警卷19第46至52頁)、陳怡雯(見同上警卷19第67至72頁)、黃鈺婷(見同上警卷19第77至83頁)、鄭美環(見同上警卷19第92至98頁)、顧杖家(見同上警卷19第125至131頁)、許家華(見同上警卷19第133至140頁)、黃淑琴(見同上警卷20第1至7頁)、許美華(見同上警卷20第22至28頁)、林桂宇(見同上警卷20第40至46頁)、王茜芸(見同上警卷20第50至56頁)、蔡陳淑英(見同上警卷20第68至74頁)、彭秀珍(見同上警卷20第88至94頁)、劉源水(見同上警卷20第131至137頁)、許淑貞(見同上警卷20第143至149頁)、張伸肇(見同上警卷21第1至7七頁)、許惠英(見同上警卷21第27至33頁)、許淑津(見同上警卷21第37至43頁)、賴淑云(見同上警卷21第49至55頁)、黃榆鈞(見同上警卷21第67至73頁)、樊麗興(見同上警卷21第80至86頁)、葉王也好(見同上警卷21第96至101頁)、呂寶珠(見同上警卷21第109至115頁)、周桂香(見同上警卷21第119至125頁)、游嘉平(見同上警卷21第147至153頁)、李同和(見同上警卷22第1至7頁)、黃美麗(見同上警卷22第11至17頁)、徐玉燕(見同上警卷22第23至28頁)、王碧茹(見同上警卷22第34 至40頁)、詹玉珠(見同上警卷22第68至74頁)、蔡麗珍(見同上警卷22第84至90頁)、劉永隆(見同上警卷22第95至101頁)、江淑梅(見同上警卷22第106至112頁)、蔡英淑(見同上警卷22第117至122頁)、陳廖素楨(見同上警卷22 第136至142頁)、江賴甚(見同上警卷22第148至154頁)、林貴文(見同上警卷23第1至6頁)、彭瑞華(見同上警卷23第11至17頁)、黃麗織(見同上警卷23第28至34頁)、陳淑琍(見同上警卷23第58至64頁)、張美惠(見同上警卷23第66至72頁)、陳火壽(見同上警卷23第76至82頁)、藍林秀玉(見同上警卷23第91至97頁)、溫秀滿(見同上警卷23第117至123頁)、曾素緞(見同上警卷23第138至144頁)、向欽(見同上警卷24第1至7頁)、賴碧珠(見同上警卷24第21至27頁)、李峰銘(見同上警卷24第37至43頁)、阮原結(見同上警卷24第83至89頁)、吳信芬(見同上警卷24第113至119頁)、陳守珍(見同上警卷24第137至143頁)、賴仲義(見同上警卷25第1至7頁)、許漱燕(見同上警卷25第19至25頁)、馮華昌(見同上警卷25 第32至38頁)、候榮元(見同上警卷25第43至49頁)、林素貞(見同上警卷25第63至69頁)、黃瑞麟(見同上警卷25第95至101頁)、蘇石田(見同上警卷25第134至140頁)、蔡麗芬(見同上警卷26第1至7頁)、蕭綿(見同上警卷26第12至18頁)、林逸瑋(見同上警卷26第32至38頁)、辛瑞滿(見同上警卷26第45至51頁)、黃麗文(見同上警卷26第60至66頁)、陳盈如(見同上警卷26第81至87頁)、劉衍欽(見同上警卷26第110至116頁)、高瓊娥(見同上警卷27第1至7頁)、丁梅山(見同上警卷27第62至68頁)、張婷裕(見同上警卷27第84至90頁)、詹月恩(見同上警卷27第100至106頁)、林桂英(見同上警卷27第112至118頁)、薛淑真(見同上警卷27第122至128)、林寶春(見同上警卷27第134至140頁)、林東護(見同上警卷28第1至7頁)、陳春棟(見同上警卷28第15至21頁)、林祐莨(見同上警卷28第23至29頁)、黃進中(見同上警卷28第34至40頁)、徐進寶(見同上警卷28第64至69頁)、王賴瑞蘭(見同上警卷28第71至77頁)、楊淑媛(見同上警卷28第89至95頁)、林玉蘭(見同上警卷28第104至110頁)、楊元禎(見同上警卷28第121至127頁)、李峻毅(見同上警卷29第1至7頁)、黃嘉男(見同上警卷29第24至30頁)、謝賜福(見同上警卷29第35至41頁)、王玉敏(見同上警卷29第47至53頁)、劉陳綠霜(見同上警卷29第63至69頁)、陳春雅(見同上警卷29第78至84頁、鍾慶豐(見同上警卷29第92至98頁)、王陳淑卿(見同上警卷29第104至110頁)、黃王紅薇(見同上警卷29第124至130頁)、吳琦琳(見同上警卷29第141至147頁)、曾于娟(見同上警卷30第1至7頁)、詹博伊(見同上警卷30第22至28頁)、盧央羽(見同上警卷30第43至49頁)、吳孟諺(見同上警卷30第55至61頁)、劉裕昆(見同上警卷30第68至74頁)、羅浿瑀(見同上警卷30第76至82頁)、彭祖豊(見同上警卷30第84至90頁)、林碧蓮(見同上警卷30第104至110頁)、王周桂蘭(見同上警卷30第115至121頁)、許淑滿(見同上警卷31第1至7頁)、朱慈美(見同上警卷31第26至32頁)、吳永豐(見同上警卷31第38至44頁)、李佳誼(見同上警卷31第50至56頁)、唐生文(見同上警卷31第67至73頁)、施趙綉寬(見同上警卷31第85至91頁)、楊阿春(見同上警卷31第100至107頁)、王麗華(見同上警卷31第113至119頁)、張秀蓁(見同上警卷31第121至127頁)、劉麗華(見同上警卷31第135至141頁)、劉金菊(見同上警卷32第1至7頁)、曾莉莉(見同上警卷32第13至19頁)、廖足(見同上警卷32第33至39頁)、楊金(見同上警卷32第54至60頁)、李永富(見同上警卷32第64至70頁)、鄧薏玲(見同上警卷32第76至82頁頁)、陳濟(見同上警卷32第86至92頁)於警詢、偵查時;
被害人劉瑞薇(見同上警卷33第1至2頁)、黃美榆(見同上警卷33第21至26頁)、張明煌(見同上警卷33第33至36頁)、李芷榛(見同上警卷33第37至40頁)、沈素蓉(見同上警卷33第61至64頁)、林菊(見同上警卷33第66至69頁)、杜江多(見同上警卷33第71至75頁)、廖蕭春(見同上警卷33第92至95頁)、吳林玉燕(見同上警卷33第96至100頁)、陳坤輝(見同上警卷4-1第114至120頁)、王湘林(見同上警卷4-1第177至182頁)、張信雄(見同上95年度偵字第9017號偵查卷2第53至55頁)、蔡清章(見同上95年度偵字第9017號偵查卷2第62至63頁)、鄭義雄(見同上95年度偵字第9017號偵查卷1第65至68頁)於警詢時;
被害人詹木貴(見同上94年度他字第1566號偵查卷第3至6頁)、史先澤(見同上94年度他字第1566號偵查卷第162至164頁)、徐建寧(見同上94年度他字第1566號偵查卷第222至236頁)於臺中市調查站詢問時,及被害人吳柏松、高富生在本件審理時,分別指述被害情節無訛,並有被害人楊國雄、楊陳淑貞提出之隱名合夥契約書(見同上95年度他字第4088號偵查卷第5至17頁)、被害人黃玉葉提出之紅利分配表、隱名合夥契約書、合作金庫銀行建成分行活期儲蓄存款存摺、赫普環保公司認股書、台中大智郵局第四三號存證信函(見同上95年度他字第2429號偵查卷第5至26頁)、被害人陳錦銓、陳淑薰提出之中區農漁會電腦共同中心匯款委託書、合夥契約書、赫普環保公司認股書、合作金庫銀行綜合存款存摺、隱名股東入資明細表、單位試算表(見同上95年度他字第2272號偵查卷第16至27頁);
及西螺蔬菜市場有機廢棄物處理投資效益分析(見同上警卷1第28頁)、蔬菜批發市場有機廢棄物處理關係示意圖(見同上警卷3第19頁)、公司如何正式合法化(見同上警卷1第29頁)、給會員的一封信(見同上詳警卷1第31至32頁)、隱名合夥契約書(見同上警卷1第35頁)、郵政國內匯款執據、存款憑條(赫普公司匯款予會員,見同上警卷1第39頁)、赫普生技信用卡分期付款申請書(見同上警卷1第41頁)、赫普公司合作金庫銀行中港分行活期存款存摺(帳號0000000000000號,見同上警卷1第43頁)、赫普公司合作金庫銀行中權分行活期存款存摺(帳號0000000000000號,見同上警卷4第4頁)、赫普公司會員申請書(見同上警卷1第29頁)、赫普環保公司有機廢棄物處理廠業務簡介(見同上警卷1第89頁)、廠房租賃契約書(見同上警卷1第167頁)、高速醱酵設備銷售約定書(見同上95年度偵字第7417號偵查卷第54至55頁)、赫普集團發展計畫說明(見同上警卷2第47頁)、蒸氣鍋爐投資效益評估(見同上警卷3第58頁)、歐陽欽松、林俐含聯名帳戶存摺資料(帳號00000000000000號,見同上警卷3第133頁)、陳秀香、來麗榮聯名帳戶存摺資料(帳號00000000000000號,見同上警卷3第135頁)、陳金池、林志昇聯名帳戶存摺資料(帳號00000000000000號,見同上警卷3第137頁)、臺中工業區廠區照片(見同上警卷3第147頁)附卷,暨附表貳所示物品(部分與本案犯罪無關之存摺等資料及附表貳編號三所載之現金519萬元除外)扣案可資佐證。
八、末按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參照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3110號判例意旨)。
本件赫普公司招攬會員達2、300人,吸收資金1億餘元,發放紅利(或稱車馬費)、獎金逾5000萬元,並以浮誇手段強化投資者及會員投資之意願及信心,安排投資者及會員參觀赫普公司營運假象之活動,顯係集眾人之力所成。
且赫普公司以類似多層次傳銷之組織手法,向不特定投資人吸金投資,甚至未經向主管機關申報,即以日後發行赫普環保公司股票為由,向不特定投資者募集資金等作為,均屬組織型之犯罪,各有其分工,須彼此援用各自之分工始能完成整體之犯罪行為,已如前述。
被告陳蕙玲於赫普公司設立之初即受邀加入該公司,旋即晉升為總監,領取紅利(或稱車馬費)、獎金高達150萬元,其自承加入赫普公司時,即知該公司紅利、獎金分配制度,仍向外浮誇赫普公司營運前景,吸不特定人加入赫普公司成為會員,參與赫普公司經營方向、資金吸收、紅利獎金發放及宣傳等決策,顯與歐陽欽松等人具有違反銀行法等犯罪聯絡,並藉助彼此之分工,互相援助使之合而為一以完遂犯罪,自應就全部犯罪行為負共同責任,縱其事後因赫普公司停止發放紅利、獎金,而與歐陽欽松等人意見不合,亦無解其罪責。
綜上所述,被告陳蕙玲所辯無非飾卸之詞,不足採信。
本件事證明確,其上揭犯行堪予認定。
參、論罪科刑及適用法律部分:
一、論罪及適用法律部分:
(一)新舊法比較:被告陳蕙玲行為後,刑法業於94年1月7修正,同年2月2日公布,95年7月1日施行,其中與本案有關之第2條、第28條、第31條、第33條、第55條、第59條之規定均經修正。
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現行刑法第2條第1項訂有明文。
此條規定乃與刑法第1條罪刑法定主義契合,而貫徹法律禁止溯及既往原則,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是刑法第2條本身雖經修正,但刑法第2條既屬適用法律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應一律適用裁判時之現行刑法第2條規定,以決定適用之刑罰法律。
又以本次刑法修正之比較新舊法,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亦有最高法院95年度第8次刑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
查: 1、被告陳蕙玲行為後,原刑法第33條第5款所規定「罰金:一元以上」,業經修正為「罰金:新台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
比較修正前後之規定,修正前之規定,對被告陳蕙玲並無不利之情形。
2、刑法第31條第1項身分共犯於修正施行前之規定為「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施或教唆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共犯論」;
修正施行後之規定則為「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
但得減輕其刑」,觀諸本條之修正理由係以無身分或特定關係之共同正犯、教唆犯或幫助犯,其可罰性通常應較有身分或特定關係者為輕,惟又鑑於無身分或特定關係之正犯或共犯,其惡性較有身分或特定關係者為重之情形,亦屬常見,故增設但書規定得減輕其刑,以利實務之靈活運用。
是本件不具赫普公司行為負責人身分之被告陳蕙玲,與具有赫普公司行為負責人身分之歐陽欽松、來麗榮、陳金池、吳炳龍、鄒堃共同違反銀行法犯行部分,比較修正前、後刑法第31條第1項之規定之結果,應以被告陳蕙玲行為後之法律,即修正施行後之刑法第31條第1項之規定較為有利。
3、被告陳蕙玲行為後,刑法第55條有關牽連犯之規定,業經修正刪除,依修正刪除前規定,被告陳蕙玲所犯違反銀行法、公平交易法、證券交易法等各罪間,因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為裁判上一罪,僅應從一犯罪情節較重之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處斷,而刑法第55條修正刪除後,被告陳蕙玲所犯上開各罪,即應予分論併罰。
比較修正刪除前後刑法第55條有關牽連犯之規定,以適用修正刪除前之規定較為有利。
4、刑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故被告行為後刑法條文之修正,對於被告並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者(例如新舊法處罰輕重相同,犯罪構成要件亦無寬嚴之別等),於刑法修正施行後法院為裁判時,即無庸為新、舊法之比較。
但個案如有其他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為新、舊法之比較情形時,依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後,整體適用法律(最高法院97年度第2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
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而於95年7月1日生效實施之新刑法第28條雖將舊法之「實施」修正為「實行」。
其中「實施」一語,涵蓋陰謀、預備、著手及實行之概念在內,其範圍較廣;
而「實行」則著重於直接從事構成犯罪事實之行為,其範圍較狹;
二者之意義及範圍固有不同,但對於被告陳蕙玲之本案共同犯罪之行為而言,刑法第28條之修正內容,對其並無「有利或不利」之影響。
依上說明,應無適用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比較新舊法適用之問題。
是本件關於被告被告陳蕙玲成立共同正犯部分,無庸依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為新舊法之比較。
5、綜合上述各條文修正前、後之比較,揆諸前揭最高法院決議及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後段規定之「從舊、從輕」原則,本件被告陳蕙玲就違反銀行法部分,固以適用修正後刑法第31條第1項之規定較為有利,但因與罪刑有關之本刑部分不能割裂適用,則同時適用修正後刑法相關規定之結果,被告陳蕙玲所犯上開各罪間,均須予分論併罰,對其更為不利,是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仍以一體適用修正前刑法之相關規定予以論處較為有利,不得割裂適用。
(二)論罪部分: 1、就違反銀行法部分:①被告陳蕙玲加入赫普公司後,與歐陽欽松等人以收受投資名義,向不特定之人吸收資金,而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顯屬銀行法第29條之1之以收受存款論之範疇,此部分所為,係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項之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規定,應依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處罰。
被告陳蕙玲與歐陽欽松等人(來麗榮部分於94年7月31日離職前)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皆為共同正犯。
又被告陳蕙玲雖非赫普公司行為負責人,但與具有行為負責人身分之歐陽欽松(董事長)、來麗榮(94年7月31日以前擔任總經理)、陳金池(董事)、吳炳龍(經理,後擔任總經理)、鄒堃(董事),共同實施上開違反銀行法之犯罪行為,仍應依修正前刑法第31條第1項之規定,與歐陽欽松、來麗榮(94年7月31日離職前)、陳金池、吳炳龍、鄒堃成立共同正犯。
②另雖歐陽欽松等人截至來麗榮於94年7月31日離職為止,固合計吸收投資總金額達如附表壹所示之1億4602萬7千712元,截至94年12月間為止,則合計吸收投資總金額達如附表壹所示之1億4654萬6512元。
惟按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銀行法第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而93年2月4日修正公布之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規定:違反第29條第1項規定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千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
其犯罪所得達1億元以上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2千5百萬元以上5億元以下罰金。
其後段之規定,係以犯罪所得之金額為刑度加重之要件。
所謂「犯罪所得」,包括因犯罪直接取得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因犯罪取得之報酬、前述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等。
故行為人於實行犯罪行為過程中所收取之他人財物,如依法律規定或契約約定仍須返還者,即非本條項後段所謂之犯罪所得。
非銀行而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者,其所取得他人之存款、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匯兌之款項,依其約定或業務之性質,均須返還或交付他人,自難逕認係其犯罪所得。
僅在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時,所收取之管理費、手續費、匯率差額或其他名目之報酬,與前述變得之物或財產上之利益,方屬其犯罪所得,此部分犯罪始有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適用之可能。
至於收受存款,依銀行法第5條之1規定,係指向不特定多數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並約定返還本金或給付相當或高於本金之行為而言。
換言之,必其取得款項、吸收資金,係出於合法之方法,但因經營收受存款業務未經依法核准、許可者,始足成立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如果行為人之取得款項,係基於不法原因如詐欺行為,因其並無「返還本金或給付相當或高於本金」之意思,縱有給付利息之約定,亦僅為詐取財物之手段而已,即非所謂之「收受存款」。
經營收受存款業務所收取之款項或資金,既須依約定返還本金或給付高於本金予他人,應無前述之犯罪所得可言。
從而,非銀行如僅違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固仍應成立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之罪,但無依同條項後段加重刑度之餘地,此乃該罪犯罪性質之特性使然(參照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2685號裁判意旨)。
簡而言之,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規定,係以犯罪所得之金額為刑度加重之要件,而非以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之金額多寡為其準據。
本件被告陳蕙玲及歐陽欽松等人向不特定投資人吸金而為違反銀行法之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依起訴犯罪事實所認,赫普公司吸金後發放紅利之方式為係採分期本利攤還,即「自93年7月起,與投資會員約定:約定每1單位數為新台幣1萬9800元,15個月為1期,每投資1單位,前13個月每月固定紅利為1600元,第14月利息3200元,第15月利息6000元,即,至第15個月即能領回3萬元之利息,第一年之年利率即達98%,於94年間復與投資人重新約定每投資一單位,每月改領600元利息,年利率仍高達36%」等情(見起訴書犯罪事實所載),則赫普公司違反銀行法而經營收受存款業務所收取之款項或資金,既須依約定返還本金或給付高於本金予他人(見附表壹編號1賴碧香、編號15史先澤、編號60黃麗織、編號223區泳球等人所領取車馬費猶多於其投資總額),揆諸前開最高法院裁判意旨,自無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重刑規定之適用。
況被告陳蕙玲及歐陽欽松等人雖吸金合計逾1億元,但已付予投資人之車馬費即利息達如附表壹所示之5115萬3835元,投資人所受損失僅為8787萬6531元,應無犯罪所逾1億元之情形。
起訴意旨僅認被告等人係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之罪嫌,並未指明係犯該項前段或後段之罪,且揆諸起訴書犯罪事實之記載,公訴意旨並未認被告陳蕙玲及歐陽欽松等人違反銀行法之犯罪所得達1億元以上,而直指被告陳蕙玲及歐陽欽松等人係犯第125條第1項後段重罪規定之罪嫌,併予敘明。
2、就違反公平交易法部分:被告陳蕙玲及歐陽欽松等人為多層次傳銷,其參加人取得紅利(或稱車馬費)、獎金,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非基於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之行為,此部分核係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3條禁止之規定,應依同法第35條第2項規定論處。
被告陳蕙玲與歐陽欽松等人(來麗榮部分於94年7月31日離職前)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皆為共同正犯。
3、就違反證券交易法部分:①被告陳蕙玲及歐陽欽松等人未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即為赫普環保公司有價證券(股票)之募集,此部分係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2條第1項之規定,應依證券交易法第175條之規定處罰。
被告陳蕙玲與歐陽欽松等人(來麗榮部分於94年7月31日離職前)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皆為共同正犯。
②被告陳蕙玲及歐陽欽松等人未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即為赫普環保公司價款繳納憑證(認股憑證)之募集,此部分係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2條第1項、第3項之規定,應依證券交易法第175條規定處罰。
被告陳蕙玲與歐陽欽松等人間(來麗榮除外),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皆為共同正犯。
4、按銀行法所謂業務、公平交易法所謂多層次傳銷之事業或證券交易法所謂有價證券的募集、發行,均係指以反覆同種類之行為為目的之集合體或個人,具有多次性、持續性與集合性之內涵,屬集合犯。
本件被告陳蕙玲與歐陽欽松等人多次吸收存款、介紹他人加入及有價證券的募集、發行之行為,不另成立連續犯。
5、被告陳蕙玲所犯上開各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為裁判上一罪,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處斷。
6、檢察官雖未就被告陳蕙玲所為上開違反公平交易法、證券交易法犯行部分提起公訴,然上開未起訴部分與起訴經本院認定有罪之違反銀行法部分,具有修正前刑法牽連犯之方法結果關係,已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究。
(三)科刑部分: 1、爰審酌被告陳蕙玲並無任何前科紀錄(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其於赫普公司設立之初即受邀加入該公司,旋即晉升為總監,領取紅利(或稱車馬費)、獎金高達150萬元,明知該公司紅利、獎金之分配,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非基於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之行為,仍向外浮誇赫普公司營運前景,吸不特定人加入赫普公司成為會員,並參與赫普公司經營方向、資金吸收、紅利獎金發放及宣傳等決策,價值觀念偏差。
赫普公司合計吸金達1億4654萬6512元,迄為警查獲前,未曾因經營事業獲有利潤,危害國家對金融交易秩序之管理,損害一般投資人財產權利,被告陳蕙玲參與程度未及歐陽欽松(赫普公司董事長)、來麗榮(94年7月31日離職前為赫普公司總經理)及林聖峯、林志昇、林俐含(皆為赫普公司總上線),事後否認犯行等一切情狀,處以如主文所示之刑。
2、附表貳所示扣押之物,其中部分存摺等資料及編號三所載之現金519萬元,尚無證據足資證明係供本案犯罪所用或因本案犯罪所得之物,不得予以宣告沒收;
其餘扣押之物均非違禁物,且多為廣告文宣、簡介、庫存表、隱名契約書、認股書、禮券、合約書、切結書、執據、憑證、存摺、明細表、統一發票、印章、照片、有機肥料、會議紀錄、信函、安置表、制度表、合約書、說明書等相關資料、物品,皆已據為本案書證、物證,難以區分係屬赫普公司或被告陳蕙玲及歐陽欽松等人所有,本院亦認不宜宣告沒收,併予敘明。
肆、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蕙玲與歐陽欽松等人明知赫普公司係為吸金之目的而成立之公司,本身並無自營事業,為免不特定投資者懷疑赫普公司僅有吸金,卻無投資項目及實際經營,無法長期維持高額獎金及紅利之發放,而向不特定投資者施以上開誇大或虛偽的詐術,誘騙不特定人投資赫普公司,因認被告陳蕙玲與歐陽欽松等人共同涉犯有修正前刑法第340條之常業詐欺取財罪嫌云云(原起訴刑法第339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56條之連續詐欺取財罪,後經公訴檢察官更正為修正前刑法第340條之常業詐欺取財罪)。
二、按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之罪,以非銀行而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為要件。
所謂收受存款,依同法第5條之1規定,係指向不特定之多數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並約定返還本金或給付相當或高於本金之行為而言。
換言之,必其之取得款項、吸收資金,係出於合法方法,但因經營收受存款、吸收資金業務未經依法核准、許可為非法者始足成立違反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如果行為人之取得款項,係基於不法原因如詐欺行為,因其並無「返還本金或給付相當或高於本金」之意思,縱有給付利息之約定,亦僅為詐取財物之方法而已,即非所謂之「收受存款」,應逕依詐欺罪論處,無成立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之罪之餘地。
易言之,出於不法之詐欺犯罪行為,與出於合法方法經營收受存款之違反銀行法之犯罪行為,並非得以同時併存,此向為最高法院歷年見解所是認(參照最高法院86年度臺上字第7529號、97年度臺上字第4934號、98年度臺上字第2685號、98年度臺上第7221號、98年度臺上字第7466號裁判意旨)。
又刑法詐欺取財罪之成立,以加害者有不法取得財物之意思,實施詐欺行為,被害者因此行為,致表意有所錯誤,而其結果為財產上之處分,受有損害,為其要件,此亦有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1699號判例可資參照。
經查:
(一)如前述,赫普公司並無實際經營任何勞務生產或銷售商品事業,其經營模式係自93年7月間起,先以多層次傳銷之方法,對外招攬不特定人投資成為會員,再由投資會員憑藉赫普公司階級制度及高額獎金發放之誘因,招攬更多不特定人投資赫普公司成為會員,以迅速壯大組織,再以給付會員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作為吸引不特定人投資之手段,而達到違法吸收資金之目的。
赫普公司將會員投資單位,自93年7月間起至94年5月間止,定為每單位1萬9800元,自94年6月間起,調整為每單位2萬元,其本利攤還(即本金加紅利)之發放,分為下列3階段:(1)93年7月間投資之會員(此時間加入者為第1期投資會員),自93年8月15日起,開始領取本利攤還(以後每個月1期,各期會員權益因制度更改而有不同),預估本利攤還3萬5000元,分13個月現金本利攤還,第1個月給付1000元,自第2個月起至第11個月止,每月增加200元,第12個月給付6000元,第13個月給付7000元。
扣除本金1萬9800元,平均年利率高達百分之70點86,而給付與原本顯不相當之紅利。
(2)自94年2月間起(即第7期投資會員加入時間),全面改為預估本利攤還3萬2000元,分15個月現金本利攤還,第1至第13個月,每個月給付1600元,第14個月給付4200元,第15個月給付7000元,扣除本金1萬9800元,平均年利率高達百分之49點29,而給付與原本顯不相當之紅利。
(3)94年4月間起(即第10期投資會員加入時間),全面與會員簽訂隱名合夥契約書,以圖規避銀行法之規定,並將本利攤還改為20個月,每個月期給付600元,並將第1期至第6期已加入的會員,預估本利攤還仍維持3萬5000元,由該會員依附件壹所示之第1至6期加入會員,自第1至第20個月可領取之現金本利攤還,實際共給付2萬5000元,餘款1萬元,則由會員自行選擇配發赫普環保公司股票或再行轉投資,扣除本金1萬9800元者,平均年利率高達百分之46點06;
第7期至第9期已加入的會員,預估本利攤還仍維持3萬2000元,由該會員依附件貳所示之第7至9期加入會員,自第1至第20個月可領之現金本利攤還,實際給付共2萬4000元,餘款8千元,則由會員自行選擇配發赫普環保公司股票或再行轉投資,扣除本金1萬9800元,平均年利率百分之36點79;
第10期以後始加入的會員,預估本利攤利3萬元,第1至18個月,每月各給付600元,第19個月給付6300元,第20個月給付6900元,餘款6000元作為保留股東盈餘,可選擇配發赫普環保公司股票或再行轉投資(詳附件參),扣除本金1萬9800元者,平均年利率百分之30點90;
扣除本金2萬元者,平均年利率百分之30,而給付與原本顯不相當之紅利,嗣並為赫普環保公司有價證券的募集,使投資者換取赫普環保公司日後發行之股票或認股憑證。
另赫普公司自94年11月1日起,將會員投資款項轉換為赫普環保公司股票,或自94年11月1日起,直接為赫普環保公司股票的募集,係依下列方式進行:(1)赫普公司第1至第6期加入之會員,以每單位3萬5000元折價為2萬8000元;
第7至第12期加入之會員,以3萬2000元折價為2萬5000元;
第13至第14期加入之會員,以3萬元折價2萬4000元(以上均必須扣除已領回之本金攤還),再以94年10月1日起至同年月31日止,認購價格每股12元;
94年11月1日起,至同年30日止,認購價格每股15元;
94年12月1日起,至同年月31日止,認購價格每股16元,換算認購之股數。
(2)直接購買赫普環保公司股票者,以每單位2萬元,再以94年10月1日起至同年月31止,認購價格每股10元;
94年11月1日起至同年月31日止,認購價格每股12元;
94年12月1日起至同年月31日止,認購價格每股13元,換算認購之股數。
(3)由會員依赫普公司計算可轉入赫普環保公司之股金及股數,或會員直接購買赫普環保公司股票之股金及股數,填寫赫普環保公司認股書,再由赫普環保公司統一製作赫普環保公司認股憑證(價款繳納憑證),並自94年11月1日陸續發放該認股憑證與投資會員收執,作為日後換發赫普環保公司股票之憑證,而為有價證券之募集及價款繳納憑證之發行。
(二)由是,投資者均明知其等投資赫普公司,並非係受雇於赫普公司從事勞務生產或商品銷售業務以獲報酬或賺取價差,而僅是因投資金錢以獲取本利償還,或因推薦下線會員而領取各種獎金之報酬,故其等之投資赫普公司,意在以錢養錢之分紅獲利,並不負擔赫普公司經營之虧損,非如一般公司之股東入股,須就其投資額與公司共同享受或分擔營運之盈或虧,縱使被告陳蕙玲及歐陽欽松等人後期之吸金方式改以入股成為赫普環保公司之股東吸金,但投資者並非就其投資額與入股之赫普環保公司共同分擔營運之虧損,故其等投資人亦非係要成為實質上之公司股東,不過係以不同吸金之外貌做為遮掩。
且如附表壹所示之267位投資者,多數均已領取部分車馬費(利息),其中附表壹編號4賴碧香、編號15史先澤、編號60黃麗織、編號223區泳球等人個人所累積領取之車馬費尚且多於其個人之投資總金額,其餘投資者中個人所累積領取車馬費逾其個人投資總金額之半數者,亦所在多有,以附表壹編號1至10較早投資之人為例,編號1蔡裕芳個人已領車馬費占其個人投資總金額之66%,編號2陳錦銓個人已領車馬費占其個人投資總金額之54%,編號3文慧玫個人已領車馬費占其個人投資總金額之86%,編號4賴碧香個人已領車馬費則已逾其個人投資總金額,其間之比例為124%,編號5王邱麗華個人已領車馬費占其個人投資總金額之73%,編號6李白皇個人已領車馬費占其個人投資總金額之86%,編號7錢紹森個人已領車馬費占其個人投資總金額之51%,編號8蔡麗珍個人已領車馬費占其個人投資總金額之79%,編號9彭瑞華個人已領車馬費占其個人投資總金額之69%,編號10即共犯李沛誼個人已領車馬費反而僅占其個人投資總金額之25%,即使是較末期投資者,其收益時間雖較短,但編號263張婷裕於94年12月投資,其個人已領車馬費占其個人投資總金額之39%,編號262姚文章於94年11月投資,其個人已領車馬費占其個人投資總金額之9%,編號261賴劉玉桂於94年11月投資,其個人已領車馬費仍占其個人投資總金額之15%,編號260簡麗娟於94年10月投資,其個人已領車馬費占其個人投資總金額之64%,以此觀之,可知赫普公司確實有依約逐步攤還本利予投資人之情形,其吸金並非全然只進而不出,且所攤還之本利亦非全部皆是低比率攤還,並無不返還本金及利息之情形。
至於赫普公司事後因營運不佳致無法再如期攤還,仍係長期違法吸金之惡性循環結果,尚不足以結果即反推自始即有詐欺之意。
(三)赫普公司固有為上開所述誇大或佯裝公司業績良好之假象之舉,惟就赫普公司投資有機廢棄物處理部分,據前揭證人賴俊旭於警詢時供稱:因西螺農會倉庫租賃遲遲無法定案,歐陽欽松向伊表示壓力很大,必須儘快設廠,伊就相關法令建議歐陽欽松在臺中工業區設廠,所以歐陽欽松才聘伊擔任廠長,負責廠務等語(見同上警卷4第51頁),及於本院95年度金重訴字第1485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審理時證稱:西螺廠區是要向西螺農會承租倉庫作為廠房,可是一直無法定案,歐陽欽松在94年4月份向伊反應說,他的壓力真的很大,希望伊能夠趕快設廠,伊就找陳輝星、湯淳清談,問他們到底是什麼時候可以將這個案子定下來,不過他們都無法給一個答覆,是以當時伊就建議歐陽欽松是否另找其他地方設廠,歐陽欽松也同意,問伊在什麼地方比較適合,伊就伊所知道的法律規定,向歐陽欽松建議應該設在臺中工業區,因為該區有污水處理廠,就免去還要設置污水處理設備,所以在94年6月份,歐陽欽松就希望伊可以幫找工廠的場地,之後透過仲介公司找到現在臺中工業區的廠房,之後歐陽欽松向伊表示,希望伊幫忙臺中工業區建廠的工作,所以才在當年的8、9月擔任該廠區廠長,伊底下沒有任何員工,整個廠區就是廠長1個人,預計建廠完成後,要跟臺中縣市黃昏市場蒐集廢棄物之後加以處理,也不排除與外縣市的其他大型市場蒐集。
但是當時尚未確定要與那些黃昏市場蒐集,也沒有與特定的那個黃昏市場簽約,因為建廠完成的時間沒有辦法確定。
伊為赫普公司臺中工業區廠區廠長,工廠內有破碎機、投料機、發酵機、翻堆機、包裝機,以及附屬機械鍋爐、發電機、冷卻機。
這些機具在伊任職期間,單機有運轉過,但是在伊任職期間94年11月15日以前,並沒有整體運轉過。
單機運轉無法判斷其效能,只能判斷機械是否是好的,無法判定效能,因為賣方要交機,所以才會先單機進行測試機械是否是好的等語(見該案卷3第56至59頁、第63頁)。
另證人陳輝星於警詢時供稱:泳泰特公司設置於臺中市工業區37號20號之4組有機廢棄物處理系統,每日可處理約20噸有機廢棄物,生產出來的有機肥料約有7噸。
泳泰特公司以4部高速發酵處理機2300萬元之價格販售與赫普公司,至目前為止僅收1150萬元,其餘開立支票均跳票,另赫普公司購買酵素174萬3000元支票亦跳票等語(見同上警卷4第27頁),核與證人即共犯謝明慧、葉榮吉在本院95年度金重訴字第1485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審理時所供稱:赫普公司有積欠向泳泰特公司購買機器的錢,及積欠得滿公司機具安裝費用等語(見該案卷3第16頁、25頁)相符。
另證人即昆陞機械有限公司股東蔡朝發於警詢時復陳稱:赫普公司訂購破碎機,僅有付訂金15萬元,餘款均未給付等語(見同上警卷4第77至80頁)。
顯見被告陳蕙玲及歐陽欽松等人雖曾佯裝與西螺蔬菜批發市場舉辦簽約儀式以製造投資榮景,但事後確有租用場地採購機器設備,及委託規劃設計廠房,並已有試車之舉動,並非全然空口飾詞詐騙。
況且銀行法所謂業務、公平交易法所謂多層次傳銷之事業或證券交易法所謂有價證券的募集、發行,均係指以反覆同種類之行為為目的之集合體或個人,具有多次性、持續性與集合性之內涵。
被告陳蕙玲及歐陽欽松等人在長期違法吸金的過程中,不斷推出各種引人投資之方案,實難以自其中析離出何部分之吸金行為或有價證券募集、發行之行為,係屬於以不法詐欺手段而為?何部分行為則非屬不法詐欺手段而為?亦即在長期違反銀行法、公平交易法之反覆實施行為中,實難以輕易切割孰係被詐騙之純粹受害者,孰又非是。
故基於罪疑唯輕原則,縱赫普公司有為上開所述誇大或佯裝公司業績良好假象之舉措,仍宜認其吸金過程中之不實宣傳手法,因其既有依約逐步攤還本利之情形,自難遽認係屬自始無意償還之詐欺取財行為。
(四)綜上所述,被告陳蕙玲與歐陽欽松等人之共同違反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之違法經營吸收資金業務,與不法詐欺之行為既無法併存,且被告陳蕙玲本身亦為投資人,顯不可能共同詐騙自己,自不能令負常業詐欺罪責。
此部分公訴人所舉之證據,尚不足為被告陳蕙玲有罪之積極證明,無從說服本院以形成被告陳蕙玲有罪之心證。
惟因公訴人認被告陳蕙玲此部分被訴涉犯常業詐欺罪嫌,與其前開違反銀行法而經本院認定有罪部分,有修正前刑法牽連犯之方法結果關係,為裁判上一罪,故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第3項,公平交易法第35條第2項,證券交易法第175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28條、第31條第1項、第55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淑月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鍾堯航
法 官 郭德進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吳淑願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0 日
附表壹:
┌───┬────┬────┬────┬────┬─────┬────────┬─────┐
│編 號│ 姓 名 │投資時間│投資地點│介 紹 人│投資總金額│已領車馬費、利息│總損失金額│
├───┼────┼────┼────┼────┼─────┼────────┼─────┤
│ 1 │蔡裕芳 │93年7月 │赫普公司│不詳 │198000 │130000 │68000 │
├───┼────┼────┼────┼────┼─────┼────────┼─────┤
│ 2 │陳錦銓 │93年7月 │赫普公司│陳坤輝 │0000000 │0000000 │858998 │
├───┼────┼────┼────┼────┼─────┼────────┼─────┤
│ 3 │文慧玫 │93年7月 │赫普公司│李沛誼 │851410 │731410 │120000 │
├───┼────┼────┼────┼────┼─────┼────────┼─────┤
│ 4 │賴碧香 │93年7月 │臺中市 │來麗榮 │554400 │690265 │-135865 │
├───┼────┼────┼────┼────┼─────┼────────┼─────┤
│ 5 │王邱麗華│93年7月 │赫普公司│林美辰 │0000000 │0000000 │380336 │
├───┼────┼────┼────┼────┼─────┼────────┼─────┤
│ 6 │李白皇 │93年7月 │赫普公司│陳秀娥 │0000000 │895519 │134081 │
├───┼────┼────┼────┼────┼─────┼────────┼─────┤
│ 7 │錢紹森 │93年7月 │赫普公司│史先澤 │19800 │10000 │9800 │
│ │ │ │ │林志昇 │ │ │ │
├───┼────┼────┼────┼────┼─────┼────────┼─────┤
│ 8 │蔡麗珍 │93年7月 │赫普公司│張秀環 │950400 │750000 │200400 │
├───┼────┼────┼────┼────┼─────┼────────┼─────┤
│ 9 │彭瑞華 │93年7月 │赫普公司│李沛誼 │0000000 │724705 │324695 │
│ │ │ │ │林志昇 │ │ │ │
├───┼────┼────┼────┼────┼─────┼────────┼─────┤
│ 10 │李沛誼 │93年7月 │赫普公司│林志昇 │0000000 │400000 │0000000 │
│ │ │ │ │林俐含 │ │ │ │
│ │ │ │ │來麗榮 │ │ │ │
│ │ │ │ │歐陽欽松│ │ │ │
├───┼────┼────┼────┼────┼─────┼────────┼─────┤
│ 11 │林寶春 │93年7月 │赫普公司│林志昇 │0000000 │0000000 │0000000 │
│ │ │ │ │林聖峰 │ │ │ │
│ │ │ │ │林俐含 │ │ │ │
├───┼────┼────┼────┼────┼─────┼────────┼─────┤
│ 12 │徐進寶 │93年7月 │赫普公司│不詳 │792000 │390000 │402000 │
├───┼────┼────┼────┼────┼─────┼────────┼─────┤
│ 13 │林玉蘭 │93年7月 │赫普公司│邱麗華 │39600 │21600 │18000 │
├───┼────┼────┼────┼────┼─────┼────────┼─────┤
│ 14 │劉金菊 │93年7月 │赫普公司│來麗榮 │138600 │60000 │78600 │
├───┼────┼────┼────┼────┼─────┼────────┼─────┤
│ 15 │史先澤 │93年7月 │赫普公司│林志昇 │19800 │70090 │-50290 │
├───┼────┼────┼────┼────┼─────┼────────┼─────┤
│ 16 │徐健寧 │93年7月 │赫普公司│陳金池 │0000000 │不詳 │不詳 │
├───┼────┼────┼────┼────┼─────┼────────┼─────┤
│ 17 │謝明慧 │93年7月 │赫普公司│林俐含 │0000000 │不詳 │不詳 │
│ │ │ │ │歐陽欽松│ │ │ │
│ │ │ │ │來麗榮 │ │ │ │
├───┼────┼────┼────┼────┼─────┼────────┼─────┤
│ 18 │陳蕙玲 │93年7月 │赫普公司│林志昇 │495000 │0000000 │-0000000 │
├───┼────┼────┼────┼────┼─────┼────────┼─────┤
│ 19 │郭仁宏 │93年8月 │赫普公司│賴幸男 │178200 │120000 │58200 │
├───┼────┼────┼────┼────┼─────┼────────┼─────┤
│ 20 │陳秀香 │93年8月 │赫普公司│劉長佶 │00000000 │403800 │00000000 │
├───┼────┼────┼────┼────┼─────┼────────┼─────┤
│ 21 │駱明珣 │93年8月 │赫普公司│魏秀霞 │99000 │75787 │23213 │
├───┼────┼────┼────┼────┼─────┼────────┼─────┤
│ 22 │林建辰 │93年8月 │赫普公司│張淑玲 │138600 │70000 │68600 │
│ │原林岳嵩│ │ │ │ │ │ │
├───┼────┼────┼────┼────┼─────┼────────┼─────┤
│ 23 │蔡麗卿 │93年8月 │赫普公司│不詳 │714800 │334105 │380695 │
├───┼────┼────┼────┼────┼─────┼────────┼─────┤
│ 24 │林秋梅 │93年8月 │赫普公司│詹美茵 │60000 │18600 │41400 │
│ │ │ │ │林俐含 │ │ │ │
├───┼────┼────┼────┼────┼─────┼────────┼─────┤
│ 25 │粘玉蓉 │93年8月 │赫普公司│廖賢墩 │19800 │8600 │11200 │
├───┼────┼────┼────┼────┼─────┼────────┼─────┤
│ 26 │黃仁慧 │93年8月 │赫普公司│黃彩鳳 │198000 │97278 │100722 │
├───┼────┼────┼────┼────┼─────┼────────┼─────┤
│ 27 │陳柏峰 │93年8月 │赫普公司│李白皇 │217800 │98245 │119555 │
├───┼────┼────┼────┼────┼─────┼────────┼─────┤
│ 28 │歐禮足 │93年8月 │赫普公司│陳家興 │19800 │10000 │9800 │
├───┼────┼────┼────┼────┼─────┼────────┼─────┤
│ 29 │賴姿云 │93年8月 │赫普公司│林志昇 │178200 │72507 │105693 │
│ │ │ │ │陳金池 │ │ │ │
├───┼────┼────┼────┼────┼─────┼────────┼─────┤
│ 30 │劉永隆 │93年8月 │自宅 │陳淑琍 │59800 │39800 │20000 │
├───┼────┼────┼────┼────┼─────┼────────┼─────┤
│ 31 │向欽 │93年8月 │赫普公司│楊慧齡 │217800 │144346 │73454 │
│ │ │ │ │林志昇 │ │ │ │
├───┼────┼────┼────┼────┼─────┼────────┼─────┤
│ 32 │陳守珍 │93年8月 │赫普公司│謝明慧 │0000000 │500000 │0000000 │
│ │劉長佶 │ │ │ │ │ │ │
├───┼────┼────┼────┼────┼─────┼────────┼─────┤
│ 33 │蘇石田 │93年8月 │赫普公司│李白皇 │420000 │231302 │188698 │
├───┼────┼────┼────┼────┼─────┼────────┼─────┤
│ 34 │詹博伊 │93年8月 │赫普公司│方容生 │118800 │51000 │67800 │
│ │原詹美茵│ │ │林均倫 │ │ │ │
│ │ │ │ │林俐含 │ │ │ │
├───┼────┼────┼────┼────┼─────┼────────┼─────┤
│ 35 │彭祖豐 │93年8月 │赫普公司│向麗水 │19800 │14800 │5000 │
│ │ │ │ │謝明慧 │ │ │ │
├───┼────┼────┼────┼────┼─────┼────────┼─────┤
│ 36 │吳永豐 │93年8月 │不詳 │陳淑琍 │59400 │36561 │22839 │
├───┼────┼────┼────┼────┼─────┼────────┼─────┤
│ 37 │楊阿春 │93年8月 │赫普公司│劉長佶 │0000000 │0000000 │705413 │
│ │ │ │ │謝明慧 │ │ │ │
│ │ │ │ │來麗榮 │ │ │ │
│ │ │ │ │歐陽欽松│ │ │ │
├───┼────┼────┼────┼────┼─────┼────────┼─────┤
│ 38 │廖足 │93年8月 │赫普公司│林慧娟 │59400 │31200 │28200 │
├───┼────┼────┼────┼────┼─────┼────────┼─────┤
│ 39 │吳林玉燕│93年8月 │赫普公司│吳色佞 │59400 │37400 │22000 │
├───┼────┼────┼────┼────┼─────┼────────┼─────┤
│ 40 │詹木貴 │93年8月 │赫普公司│不詳 │0000000 │0000000 │440800 │
├───┼────┼────┼────┼────┼─────┼────────┼─────┤
│ 41 │謝文祥 │93年9月 │赫普公司│郭仁宏 │65880 │36000 │29880 │
│ │ │ │ │謝明彗 │ │ │ │
├───┼────┼────┼────┼────┼─────┼────────┼─────┤
│ 42 │柯秋蜜 │93年9月 │赫普公司│陳淑琍 │118800 │88929 │29871 │
├───┼────┼────┼────┼────┼─────┼────────┼─────┤
│ 43 │陳美彣 │93年9月 │赫普公司│紀志松 │277200 │178610 │98590 │
│ │ │ │ │陳金池 │ │ │ │
├───┼────┼────┼────┼────┼─────┼────────┼─────┤
│ 44 │邱錦榮 │93年9月 │赫普公司│涂宜鑫 │138600 │70000 │68600 │
│ │改邱立宏│ │ │ │ │ │ │
├───┼────┼────┼────┼────┼─────┼────────┼─────┤
│ 45 │孫若鈴 │93年9月 │赫普公司│陳淑琍 │59800 │33548 │26252 │
│ │ │ │ │謝明慧 │ │ │ │
├───┼────┼────┼────┼────┼─────┼────────┼─────┤
│ 46 │陳連春 │93年9月 │赫普公司│史先澤 │59400 │37800 │21600 │
├───┼────┼────┼────┼────┼─────┼────────┼─────┤
│ 47 │黃溫暖 │93年9月 │赫普公司│賴仲義 │217800 │127800 │90000 │
│ │ │ │ │陳金池 │ │ │ │
├───┼────┼────┼────┼────┼─────┼────────┼─────┤
│ 48 │張崇卿 │93年9月 │赫普公司│文慧玫 │59400 │30600 │28800 │
├───┼────┼────┼────┼────┼─────┼────────┼─────┤
│ 49 │徐素琴 │93年9月 │赫普公司│史先澤 │99000 │47200 │51800 │
│ │ │ │ │林志昇 │ │ │ │
├───┼────┼────┼────┼────┼─────┼────────┼─────┤
│ 50 │朱木花 │93年9月 │赫普公司│黃麗織 │19800 │6200 │13600 │
│ │ │ │ │歐陽欽松│ │ │ │
├───┼────┼────┼────┼────┼─────┼────────┼─────┤
│ 51 │林素芬 │93年9月 │赫普公司│陳建中 │198000 │110294 │87706 │
│ │ │ │ │來麗榮 │ │ │ │
├───┼────┼────┼────┼────┼─────┼────────┼─────┤
│ 52 │張進德 │93年9月 │赫普公司│林俐含 │257400 │166220 │91180 │
├───┼────┼────┼────┼────┼─────┼────────┼─────┤
│ 53 │張羽宸 │93年9月 │赫普公司│林俐含 │415800 │210000 │205800 │
│ │ │ │ │林志昇 │ │ │ │
├───┼────┼────┼────┼────┼─────┼────────┼─────┤
│ 54 │李火盛 │93年9月 │赫普公司│李筠甄 │415000 │215800 │199200 │
├───┼────┼────┼────┼────┼─────┼────────┼─────┤
│ 55 │胡容慧 │93年9月 │臺中市 │王邱麗華│60000 │37800 │22200 │
│ │ │ │ │林俐含 │ │ │ │
├───┼────┼────┼────┼────┼─────┼────────┼─────┤
│ 56 │鄭美環 │93年9月 │赫普公司│周紹熹 │217800 │108900 │108900 │
├───┼────┼────┼────┼────┼─────┼────────┼─────┤
│ 57 │黃淑琴 │93年9月 │不詳 │林秋梅 │59400 │34200 │25200 │
├───┼────┼────┼────┼────┼─────┼────────┼─────┤
│ 58 │徐玉燕 │93年9月 │赫普公司│史先澤 │59400 │37800 │21600 │
├───┼────┼────┼────┼────┼─────┼────────┼─────┤
│ 59 │江賴甚 │93年9月 │不詳 │賴碧香 │39600 │10000 │29600 │
├───┼────┼────┼────┼────┼─────┼────────┼─────┤
│ 60 │黃麗織 │93年9月 │赫普公司│林建辰 │128700 │630000 │-501300 │
│ │ │ │ │原林岳嵩│ │ │ │
├───┼────┼────┼────┼────┼─────┼────────┼─────┤
│ 61 │陳淑琍 │93年9月 │赫普公司│林建辰 │59400 │29700 │29700 │
│ │ │ │ │原林岳嵩│ │ │ │
├───┼────┼────┼────┼────┼─────┼────────┼─────┤
│ 62 │陳火壽 │93年9月 │大雅鄉 │柯秋蜜 │59400 │28000 │31400 │
│ │ │ │ │陳淑琍 │ │ │ │
├───┼────┼────┼────┼────┼─────┼────────┼─────┤
│ 63 │吳信芬 │93年9月 │赫普公司│林寶春 │534600 │313769 │220831 │
│ │以吳至怡│ │ │林志昇 │ │ │ │
│ │、吳清玉│ │ │林俐含 │ │ │ │
│ │、洪秀呈│ │ │林聖峰 │ │ │ │
│ │名義投資│ │ │ │ │ │ │
├───┼────┼────┼────┼────┼─────┼────────┼─────┤
│ 64 │賴仲義 │93年9月 │赫普公司│李筠甄 │158400 │20000 │138400 │
├───┼────┼────┼────┼────┼─────┼────────┼─────┤
│ 65 │高瓊娥 │93年9月 │赫普公司│鄭美環 │0000000 │0000000 │773677 │
├───┼────┼────┼────┼────┼─────┼────────┼─────┤
│ 66 │黃瑞麟 │93年9月 │赫普公司│李白皇 │990000 │415000 │575000 │
├───┼────┼────┼────┼────┼─────┼────────┼─────┤
│ 67 │薛淑真 │93年9月 │赫普公司│不詳 │12000000 │0 │12000000 │
├───┼────┼────┼────┼────┼─────┼────────┼─────┤
│ 68 │陳春棟 │93年9月 │赫普公司│不詳 │415800 │130200 │285600 │
├───┼────┼────┼────┼────┼─────┼────────┼─────┤
│ 69 │林祐茛 │93年9月 │赫普公司│林美辰 │118800 │60000 │58800 │
├───┼────┼────┼────┼────┼─────┼────────┼─────┤
│ 70 │黃進中 │93年9月 │赫普公司│陳蕙玲 │613810 │200000 │413810 │
├───┼────┼────┼────┼────┼─────┼────────┼─────┤
│ 71 │楊元禎 │93年9月 │赫普公司│黃溫暖 │396000 │102852 │293148 │
│ │ │ │ │賴仲義 │ │ │ │
├───┼────┼────┼────┼────┼─────┼────────┼─────┤
│ 72 │謝賜福 │93年9月 │赫普公司│林美辰 │59400 │30000 │29400 │
│ │ │ │ │林俐含 │ │ │ │
├───┼────┼────┼────┼────┼─────┼────────┼─────┤
│ 73 │劉陳綠霜│93年9月 │不詳 │謝明宏 │19800 │11400 │8400 │
├───┼────┼────┼────┼────┼─────┼────────┼─────┤
│ 74 │吳孟諺 │93年9月 │赫普公司│不詳 │59400 │30000 │29400 │
├───┼────┼────┼────┼────┼─────┼────────┼─────┤
│ 75 │詹桂香 │93年10月│自宅 │詹桂葉 │445400 │247400 │198000 │
├───┼────┼────┼────┼────┼─────┼────────┼─────┤
│ 76 │張兩宜 │93年10月│赫普公司│謝明慧 │60000 │34920 │25080 │
├───┼────┼────┼────┼────┼─────┼────────┼─────┤
│ 77 │張生富 │93年10月│赫普公司│林俐含 │140000 │139199 │801 │
├───┼────┼────┼────┼────┼─────┼────────┼─────┤
│ 78 │李武漢 │93年10月│赫普公司│賴姿云 │120000 │31422 │88578 │
├───┼────┼────┼────┼────┼─────┼────────┼─────┤
│ 79 │李玉音 │93年10月│不詳 │不詳 │118800 │52120 │66680 │
├───┼────┼────┼────┼────┼─────┼────────┼─────┤
│ 80 │許辰誼 │93年10月│赫普公司│陳蕙玲 │0000000 │673653 │698347 │
├───┼────┼────┼────┼────┼─────┼────────┼─────┤
│ 81 │陳玉真 │93年10月│赫普公司│賴仲義 │0000000 │0000000 │226274 │
│ │ │ │ │來麗榮 │ │ │ │
│ │ │ │ │歐陽欽松│ │ │ │
├───┼────┼────┼────┼────┼─────┼────────┼─────┤
│ 82 │方蓉生 │93年10月│赫普公司│陳康娥 │79200 │12800 │66400 │
│ │ │ │ │林志昇 │ │ │ │
│ │ │ │ │林俐含 │ │ │ │
├───┼────┼────┼────┼────┼─────┼────────┼─────┤
│ 83 │曾惠玲 │93年10月│不詳 │黃美麗 │19800 │8800 │11000 │
├───┼────┼────┼────┼────┼─────┼────────┼─────┤
│ 84 │陳詩苓 │93年10月│赫普公司│林志昇 │19800 │8200 │11600 │
├───┼────┼────┼────┼────┼─────┼────────┼─────┤
│ 85 │宋秀美 │93年10月│赫普公司│阮原結 │138600 │80000 │58600 │
├───┼────┼────┼────┼────┼─────┼────────┼─────┤
│ 86 │蔡榮宗 │93年10月│不詳 │李周銀 │415800 │250903 │164897 │
│ │ │ │ │陳蕙玲 │ │ │ │
├───┼────┼────┼────┼────┼─────┼────────┼─────┤
│ 87 │林廖珠寶│93年10月│赫普公司│廖賢墩 │59400 │30000 │29400 │
├───┼────┼────┼────┼────┼─────┼────────┼─────┤
│ 88 │蘇萬燈 │93年10月│赫普公司│李火盛 │0000000 │430512 │737688 │
├───┼────┼────┼────┼────┼─────┼────────┼─────┤
│ 89 │張昌騰 │93年10月│不詳 │涂宜鑫 │138600 │70000 │68600 │
├───┼────┼────┼────┼────┼─────┼────────┼─────┤
│ 90 │林綵霞 │93年10月│赫普公司│張夏英 │99000 │52143 │46857 │
│ │ │ │ │林俐含 │ │ │ │
├───┼────┼────┼────┼────┼─────┼────────┼─────┤
│ 91 │楊美櫻 │93年10月│赫普公司│陳麗美 │396000 │194284 │201716 │
├───┼────┼────┼────┼────┼─────┼────────┼─────┤
│ 92 │梁雲生 │93年10月│赫普公司│廖賢墩 │59400 │31732 │27668 │
├───┼────┼────┼────┼────┼─────┼────────┼─────┤
│ 93 │許美華 │93年10月│赫普公司│張夏英 │336600 │44800 │291800 │
├───┼────┼────┼────┼────┼─────┼────────┼─────┤
│ 94 │劉源水 │93年10月│赫普公司│歐陽欽松│198000 │70000 │128000 │
├───┼────┼────┼────┼────┼─────┼────────┼─────┤
│ 95 │許淑貞 │93年10月│赫普公司│劉長佶 │0000000 │0000000 │0000000 │
├───┼────┼────┼────┼────┼─────┼────────┼─────┤
│ 96 │張伸肇 │93年10月│赫普公司│劉長佶 │450000 │220000 │230000 │
│ │ │ │ │謝明慧 │ │ │ │
│ │ │ │ │鄒堃 │ │ │ │
├───┼────┼────┼────┼────┼─────┼────────┼─────┤
│ 97 │許惠英 │93年10月│赫普公司│劉長佶 │260000 │100000 │160000 │
│ │ │ │ │謝明慧 │ │ │ │
│ │ │ │ │鄒堃 │ │ │ │
├───┼────┼────┼────┼────┼─────┼────────┼─────┤
│ 98 │許淑津 │93年10月│赫普公司│許淑貞 │118800 │61331 │57469 │
├───┼────┼────┼────┼────┼─────┼────────┼─────┤
│ 99 │李同和 │93年10月│赫普公司│區泳球 │118800 │30000 │88800 │
├───┼────┼────┼────┼────┼─────┼────────┼─────┤
│100│黃美麗 │93年10月│赫普公司│王湘琳 │396000 │152000 │244000 │
│ │ │ │ │李筠甄 │ │ │ │
├───┼────┼────┼────┼────┼─────┼────────┼─────┤
│101│王碧茹 │93年10月│自宅 │陳淑琍 │831600 │393660 │437940 │
├───┼────┼────┼────┼────┼─────┼────────┼─────┤
│102│賴碧珠 │93年10月│自宅 │賴碧香 │99000 │71927 │27073 │
├───┼────┼────┼────┼────┼─────┼────────┼─────┤
│103│李峰銘 │93年10月│臺中市 │紀志忪 │613800 │351982 │261818 │
│ │以吳淑伶│ │ │ │ │ │ │
│ │為名投資│ │ │ │ │ │ │
├───┼────┼────┼────┼────┼─────┼────────┼─────┤
│104│阮原結 │93年10月│赫普公司│林俐含 │178200 │90000 │88200 │
├───┼────┼────┼────┼────┼─────┼────────┼─────┤
│105│許漱燕 │93年10月│赫普公司│駱明珣 │39600 │16200 │23400 │
├───┼────┼────┼────┼────┼─────┼────────┼─────┤
│106│蕭綿 │93年10月│赫普公司│王貴仁 │59400 │22569 │36831 │
├───┼────┼────┼────┼────┼─────┼────────┼─────┤
│107│黃麗文 │93年10月│赫普公司│鄭美環 │356400 │223504 │132896 │
│ │ │ │ │林志昇 │ │ │ │
│ │ │ │ │張秀環 │ │ │ │
│ │ │ │ │陳金池 │ │ │ │
├───┼────┼────┼────┼────┼─────┼────────┼─────┤
│108│林桂英 │93年10月│赫普公司│李筠甄 │217800 │96800 │121000 │
├───┼────┼────┼────┼────┼─────┼────────┼─────┤
│109│林東護 │93年10月│赫普公司│劉長佶 │59400 │37761 │21639 │
├───┼────┼────┼────┼────┼─────┼────────┼─────┤
│110│許淑滿 │93年10月│赫普公司│涂宜鑫 │297000 │134850 │162150 │
├───┼────┼────┼────┼────┼─────┼────────┼─────┤
│111│朱慈美 │93年10月│赫普公司│不詳 │40000 │20000 │20000 │
├───┼────┼────┼────┼────┼─────┼────────┼─────┤
│112│張秀蓁 │93年10月│赫普公司│李沛誼 │297000 │102000 │195000 │
│ │ │ │ │林志昇 │ │ │ │
│ │ │ │ │林俐含 │ │ │ │
├───┼────┼────┼────┼────┼─────┼────────┼─────┤
│113│劉瑞薇 │93年10月│東勢鎮 │詹桂葉 │613800 │253800 │360000 │
├───┼────┼────┼────┼────┼─────┼────────┼─────┤
│114│杜江多 │93年10月│東勢鎮 │詹桂葉 │0000000 │618120 │708880 │
├───┼────┼────┼────┼────┼─────┼────────┼─────┤
│115│鄒堃 │93年10月│赫普公司│林俐含 │0000000 │不詳 │不詳 │
│ │ │ │ │歐陽欽松│ │ │ │
│ │ │ │ │來麗榮 │ │ │ │
├───┼────┼────┼────┼────┼─────┼────────┼─────┤
│116│彭賴美英│93年10月│自宅 │陳坤輝 │220000 │130000 │90000 │
├───┼────┼────┼────┼────┼─────┼────────┼─────┤
│117│王曾翠似│93年11月│自宅 │詹桂葉 │792000 │240000 │552000 │
├───┼────┼────┼────┼────┼─────┼────────┼─────┤
│118│彭玉鳳 │93年11月│赫普公司│彭德福 │851400 │451246 │400154 │
│ │ │ │ │李筠甄 │ │ │ │
│ │ │ │ │陳坤輝 │ │ │ │
├───┼────┼────┼────┼────┼─────┼────────┼─────┤
│119│陳高名 │93年11月│劉長佶住│劉長佶 │59400 │39284 │20116 │
│ │ │ │處 │ │ │ │ │
├───┼────┼────┼────┼────┼─────┼────────┼─────┤
│120│洪秀華 │93年11月│赫普公司│張秀環 │39600 │21194 │18406 │
├───┼────┼────┼────┼────┼─────┼────────┼─────┤
│121│陳怡如 │93年11月│李秀美住│李秀美 │99000 │37717 │61283 │
│ │ │ │處 │ │ │ │ │
├───┼────┼────┼────┼────┼─────┼────────┼─────┤
│122│王沛珊 │93年11月│沙鹿鎮 │葉金子 │178200 │78233 │99967 │
├───┼────┼────┼────┼────┼─────┼────────┼─────┤
│123│徐喬荺 │93年11月│不詳 │林淑閔 │606132 │315000 │291132 │
│ │ │ │ │鄒沂庭 │ │ │ │
├───┼────┼────┼────┼────┼─────┼────────┼─────┤
│124│吳柏松 │93年11月│赫普公司│陳蕙玲 │178200 │115000 │63200 │
├───┼────┼────┼────┼────┼─────┼────────┼─────┤
│125│莊明穎 │93年11月│赫普公司│陳秀香 │0000000 │0000000 │0000000 │
│ │ │ │ │林俐含 │ │ │ │
│ │ │ │ │來麗榮 │ │ │ │
│ │ │ │ │歐陽欽松│ │ │ │
├───┼────┼────┼────┼────┼─────┼────────┼─────┤
│126│楊育蓁 │93年11月│彰化縣 │林惠婷 │178200 │94988 │83212 │
│ │以賴東琰│ │ │ │ │ │ │
│ │名義參加│ │ │ │ │ │ │
├───┼────┼────┼────┼────┼─────┼────────┼─────┤
│127│黃鈺婷 │93年11月│赫普公司│張夏英 │217800 │107439 │110361 │
│ │以江桂英│ │ │ │ │ │ │
│ │名義投資│ │ │ │ │ │ │
├───┼────┼────┼────┼────┼─────┼────────┼─────┤
│128│藍林秀玉│93年11月│赫普公司│謝明慧 │930600 │323257 │607343 │
│ │ │ │ │歐陽欽松│ │ │ │
│ │ │ │ │來麗榮 │ │ │ │
│ │ │ │ │林志昇 │ │ │ │
│ │ │ │ │林聖峰 │ │ │ │
│ │ │ │ │林俐含 │ │ │ │
├───┼────┼────┼────┼────┼─────┼────────┼─────┤
│129│馮華昌 │93年11月│赫普公司│涂宜鑫 │118800 │58554 │60246 │
├───┼────┼────┼────┼────┼─────┼────────┼─────┤
│130│侯榮元 │93年11月│赫普公司│謝明慧 │772200 │324000 │448200 │
├───┼────┼────┼────┼────┼─────┼────────┼─────┤
│131│丁梅山 │93年11月│赫普公司│劉長佶 │257800 │109902 │147898 │
├───┼────┼────┼────┼────┼─────┼────────┼─────┤
│132│詹月恩 │93年11月│赫普公司│李筠甄 │59400 │26400 │33000 │
├───┼────┼────┼────┼────┼─────┼────────┼─────┤
│133│王玉敏 │93年11月│赫普公司│郭仁宏 │39600 │19800 │19800 │
│ │ │ │ │謝明慧 │ │ │ │
├───┼────┼────┼────┼────┼─────┼────────┼─────┤
│134│黃王紅薇│93年11月│赫普公司│賴碧香 │59400 │38052 │21348 │
├───┼────┼────┼────┼────┼─────┼────────┼─────┤
│135│李佳誼 │93年11月│赫普公司│楊元禎 │297000 │15000 │282000 │
│ │ │ │ │賴仲義 │ │ │ │
├───┼────┼────┼────┼────┼─────┼────────┼─────┤
│136│曾莉莉 │93年11月│赫普公司│林淑閔 │178200 │95048 │83152 │
│ │ │ │ │陳金池 │ │ │ │
├───┼────┼────┼────┼────┼─────┼────────┼─────┤
│137│陳濟 │93年11月│赫普公司│李筠甄 │59400 │26400 │33000 │
├───┼────┼────┼────┼────┼─────┼────────┼─────┤
│138│林聖峰 │93年11月│赫普公司│林志昇 │60000 │不詳 │不詳 │
├───┼────┼────┼────┼────┼─────┼────────┼─────┤
│139│彭德明 │93年12月│赫普公司│李筠甄 │0000000 │0000000 │0000000 │
├───┼────┼────┼────┼────┼─────┼────────┼─────┤
│140│官銀枝 │93年12月│赫普公司│陳愛存 │40000 │20000 │20000 │
├───┼────┼────┼────┼────┼─────┼────────┼─────┤
│141│王茜芸 │93年12月│赫普公司│李筠甄 │534600 │100000 │434600 │
│ │ │ │ │歐陽欽松│ │ │ │
│ │ │ │ │林俐含 │ │ │ │
│ │ │ │ │陳金池 │ │ │ │
│ │ │ │ │來麗榮 │ │ │ │
│ │ │ │ │林志昇 │ │ │ │
│ │ │ │ │林聖峰 │ │ │ │
├───┼────┼────┼────┼────┼─────┼────────┼─────┤
│142│彭秀珍 │93年12月│不詳 │李沛誼 │0000000 │0000000 │0000000 │
│ │ │ │ │李筠甄 │ │ │ │
│ │ │ │ │陳坤輝 │ │ │ │
│ │ │ │ │歐陽欽松│ │ │ │
├───┼────┼────┼────┼────┼─────┼────────┼─────┤
│143│溫秀滿 │93年12月│赫普公司│王碧茹 │99000 │46020 │52980 │
├───┼────┼────┼────┼────┼─────┼────────┼─────┤
│144│蔡麗芬 │93年12月│赫普公司│張銀珍 │19800 │4200 │15600 │
├───┼────┼────┼────┼────┼─────┼────────┼─────┤
│145│盧映羽 │93年12月│赫普公司│陳玉真 │118800 │37200 │81600 │
├───┼────┼────┼────┼────┼─────┼────────┼─────┤
│146│鄭義雄 │93年12月│赫普公司│詹桂葉 │297000 │120000 │177000 │
├───┼────┼────┼────┼────┼─────┼────────┼─────┤
│147│翁淑瑜 │93年底 │赫普公司│翁秀蘭 │59400 │30000 │29400 │
├───┼────┼────┼────┼────┼─────┼────────┼─────┤
│148│彭德欽 │94年初 │赫普公司│李筠甄 │712800 │340000 │372800 │
├───┼────┼────┼────┼────┼─────┼────────┼─────┤
│149│彭曾月琴│94年初 │自宅 │洪德明 │514800 │226881 │287919 │
│ │ │ │ │李沛誼 │ │ │ │
├───┼────┼────┼────┼────┼─────┼────────┼─────┤
│150│馬陳瑞祖│94年1月 │東勢鎮彰│詹桂葉 │200000 │54000 │146000 │
│ │ │ │化銀行前│ │ │ │ │
├───┼────┼────┼────┼────┼─────┼────────┼─────┤
│151│王管阿春│94年1月 │不詳 │詹桂葉 │297000 │101000 │196000 │
├───┼────┼────┼────┼────┼─────┼────────┼─────┤
│152│劉秀豐 │94年1月 │赫普公司│詹桂葉 │376200 │143400 │232800 │
├───┼────┼────┼────┼────┼─────┼────────┼─────┤
│153│羅明琴 │94年1月 │自宅 │徐如嫻 │237600 │66400 │171200 │
├───┼────┼────┼────┼────┼─────┼────────┼─────┤
│154│廖帥泠 │94年1月 │赫普公司│廖吉權 │198000 │84080 │113920 │
├───┼────┼────┼────┼────┼─────┼────────┼─────┤
│155│梁佩渝 │94年1月 │赫普公司│張馨分 │39600 │14718 │24882 │
│ │ │ │ │歐陽欽松│ │ │ │
│ │ │ │ │來麗榮 │ │ │ │
├───┼────┼────┼────┼────┼─────┼────────┼─────┤
│156│莊武雄 │94年1月 │赫普公司│賈美如 │59400 │19400 │40000 │
├───┼────┼────┼────┼────┼─────┼────────┼─────┤
│157│顧杖家 │94年1月 │赫普公司│林志昇 │514800 │0 │514800 │
├───┼────┼────┼────┼────┼─────┼────────┼─────┤
│158│劉衍欽 │94年1月 │赫普公司│陳秀枝 │297000 │109655 │187345 │
├───┼────┼────┼────┼────┼─────┼────────┼─────┤
│159│黃嘉男 │94年1月 │赫普公司│李筠甄 │59400 │26906 │32494 │
├───┼────┼────┼────┼────┼─────┼────────┼─────┤
│160│陳春雅 │94年1月 │不詳 │鄧薏玲 │20000 │3000 │17000 │
├───┼────┼────┼────┼────┼─────┼────────┼─────┤
│161│鍾慶豐 │94年1月 │不詳 │許美華 │217800 │68200 │149600 │
├───┼────┼────┼────┼────┼─────┼────────┼─────┤
│162│吳琦琳 │94年1月 │赫普公司│王茜芸 │99000 │34500 │64500 │
├───┼────┼────┼────┼────┼─────┼────────┼─────┤
│163│黃美榆 │94年1月 │東勢鎮 │鄭張鳳菊│219800 │70000 │149800 │
├───┼────┼────┼────┼────┼─────┼────────┼─────┤
│164│沈素蓉 │94年1月 │東勢鎮 │詹桂葉 │59400 │13800 │45600 │
├───┼────┼────┼────┼────┼─────┼────────┼─────┤
│165│劉吳柳枝│94年2月 │赫普公司│侯景曜 │20000 │3000 │17000 │
│ │ │ │ │吳炳龍 │ │ │ │
├───┼────┼────┼────┼────┼─────┼────────┼─────┤
│166│紀金枝 │94年2月 │自宅 │徐如嫻 │59400 │13800 │45600 │
├───┼────┼────┼────┼────┼─────┼────────┼─────┤
│167│黃興仲 │94年2月 │自宅 │徐如嫻 │613800 │192200 │421600 │
├───┼────┼────┼────┼────┼─────┼────────┼─────┤
│168│詹梅燊 │94年2月 │鄭張鳳菊│鄭張鳳菊│200000 │66050 │133950 │
│ │劉佩儒 │ │的早餐店│ │ │ │ │
├───┼────┼────┼────┼────┼─────┼────────┼─────┤
│169│陳義妹 │94年2月 │自宅 │徐如嫻 │59400 │9000 │50400 │
├───┼────┼────┼────┼────┼─────┼────────┼─────┤
│170│黃添意 │94年2月 │自宅 │詹桂葉 │970000 │300000 │670000 │
├───┼────┼────┼────┼────┼─────┼────────┼─────┤
│171│劉碧珍 │94年2月 │自宅 │詹桂葉 │99000 │28000 │71000 │
├───┼────┼────┼────┼────┼─────┼────────┼─────┤
│172│黃漢清 │94年2月 │自宅 │鄭張鳳菊│220000 │64454 │155546 │
├───┼────┼────┼────┼────┼─────┼────────┼─────┤
│173│李連春英│94年2月 │豐原市 │詹桂葉 │330000 │110000 │220000 │
├───┼────┼────┼────┼────┼─────┼────────┼─────┤
│174│程匡中 │94年2月 │赫普公司│林藍淑梅│118800 │10000 │108800 │
├───┼────┼────┼────┼────┼─────┼────────┼─────┤
│175│李崑臨 │94年2月 │赫普公司│侯景曜 │540000 │20514 │519486 │
│ │ │ │ │吳炳龍 │ │ │ │
├───┼────┼────┼────┼────┼─────┼────────┼─────┤
│176│陳子英 │94年2月 │赫普公司│莊明穎 │620000 │115000 │505000 │
│ │ │ │ │謝明慧 │ │ │ │
├───┼────┼────┼────┼────┼─────┼────────┼─────┤
│177│王美鳳 │94年2月 │赫普公司│李筠甄 │99000 │29569 │69431 │
├───┼────┼────┼────┼────┼─────┼────────┼─────┤
│178│張夏英 │94年2月 │赫普公司│陳妙如 │100980 │26440 │74540 │
├───┼────┼────┼────┼────┼─────┼────────┼─────┤
│179│黃陳淑梅│94年2月 │赫普公司│李白皇 │300000 │73800 │226200 │
├───┼────┼────┼────┼────┼─────┼────────┼─────┤
│180│樊麗興 │94年2月 │臺中市 │陳鴻林 │0000000 │0000000 │0000000 │
│ │ │ │ │陳秋香 │ │ │ │
├───┼────┼────┼────┼────┼─────┼────────┼─────┤
│181│呂寶珠 │94年2月 │赫普公司│許辰誼 │217800 │74400 │143400 │
├───┼────┼────┼────┼────┼─────┼────────┼─────┤
│182│陳盈如 │94年2月 │赫普公司│薛淑真 │980000 │0 │980000 │
│ │ │ │ │李筠甄 │ │ │ │
├───┼────┼────┼────┼────┼─────┼────────┼─────┤
│183│王賴瑞蘭│94年2月 │赫普公司│廖蕭春 │316800 │91360 │225440 │
├───┼────┼────┼────┼────┼─────┼────────┼─────┤
│184│劉裕昆 │94年2月 │赫普公司│王貴仁 │57000 │20000 │37000 │
├───┼────┼────┼────┼────┼─────┼────────┼─────┤
│185│羅浿瑀 │94年2月 │赫普公司│王湘琳 │600000 │180000 │420000 │
├───┼────┼────┼────┼────┼─────┼────────┼─────┤
│186│林碧蓮 │94年2月 │赫普公司│李筠甄 │99000 │49000 │50000 │
├───┼────┼────┼────┼────┼─────┼────────┼─────┤
│187│李芷榛 │94年2月 │東勢鎮 │詹桂葉 │336600 │94836 │241764 │
├───┼────┼────┼────┼────┼─────┼────────┼─────┤
│188│王葉碧蘭│94年3月 │不詳 │陳秀美 │19800 │4600 │15200 │
├───┼────┼────┼────┼────┼─────┼────────┼─────┤
│189│劉葉喜妹│94年3月 │鄭張鳳菊│鄭張鳳菊│415800 │145880 │269920 │
│ │ │ │的早餐店│ │ │ │ │
├───┼────┼────┼────┼────┼─────┼────────┼─────┤
│190│劉玉秀 │94年3月 │鄭張鳳菊│詹桂葉 │297200 │99000 │198200 │
│ │ │ │的早餐店│鄭張鳳菊│ │ │ │
├───┼────┼────┼────┼────┼─────┼────────┼─────┤
│191│徐清泉 │94年3月 │自宅 │詹桂葉 │138600 │38937 │99663 │
├───┼────┼────┼────┼────┼─────┼────────┼─────┤
│192│高富生 │94年3月 │自宅 │陳蕙玲 │594000 │99000 │495000 │
│ │ │ │ │廖蕭春 │ │ │ │
├───┼────┼────┼────┼────┼─────┼────────┼─────┤
│193│陳彧佳 │94年3月 │不詳 │何惠琴 │80000 │22000 │58000 │
├───┼────┼────┼────┼────┼─────┼────────┼─────┤
│194│白鐵兵 │94年3月 │臺中市三│來麗榮 │99000 │30000 │69000 │
│ │ │ │民路 │陳蕙玲 │ │ │ │
│ │ │ │ │王貴仁 │ │ │ │
├───┼────┼────┼────┼────┼─────┼────────┼─────┤
│195│陳秀美 │94年3月 │自宅 │張婷裕 │396000 │125676 │270324 │
├───┼────┼────┼────┼────┼─────┼────────┼─────┤
│196│黃榆鈞 │94年3月 │赫普公司│張鴻林 │336600 │75000 │261600 │
│ │ │ │ │陳秋香 │ │ │ │
│ │ │ │ │謝明慧 │ │ │ │
├───┼────┼────┼────┼────┼─────┼────────┼─────┤
│197│周桂香 │94年3月 │不詳 │王周桂蘭│792000 │200000 │592000 │
├───┼────┼────┼────┼────┼─────┼────────┼─────┤
│198│蔡英淑 │94年3月 │蔡英淑公│張婷裕 │99000 │16485 │82515 │
│ │ │ │司 │ │ │ │ │
├───┼────┼────┼────┼────┼─────┼────────┼─────┤
│199│陳廖素楨│94年3月 │赫普公司│不詳 │475200 │50000 │425200 │
│ │以家人名│ │ │ │ │ │ │
│ │義投資 │ │ │ │ │ │ │
├───┼────┼────┼────┼────┼─────┼────────┼─────┤
│200│林貴文 │94年3月 │赫普公司│陳蕙玲 │150000 │11000 │139000 │
│ │ │ │ │許寶珠 │ │ │ │
├───┼────┼────┼────┼────┼─────┼────────┼─────┤
│201│林逸瑋 │94年3月 │赫普公司│李筠甄 │356400 │31689 │324711 │
├───┼────┼────┼────┼────┼─────┼────────┼─────┤
│202│辛瑞滿 │94年3月 │赫普公司│不詳 │99000 │26485 │72515 │
├───┼────┼────┼────┼────┼─────┼────────┼─────┤
│203│楊淑媛 │94年3月 │赫普公司│黃麗緻 │99000 │0 │99000 │
├───┼────┼────┼────┼────┼─────┼────────┼─────┤
│204│李峻毅 │94年3月 │赫普公司│鄧君華 │396000 │115581 │280419 │
│ │ │ │ │涂宜鑫 │ │ │ │
├───┼────┼────┼────┼────┼─────┼────────┼─────┤
│205│王周桂蘭│94年3月 │赫普公司│樊麗興 │0000000 │1000000 │0000000 │
│ │ │ │ │謝明慧 │ │ │ │
│ │ │ │ │陳秀香 │ │ │ │
├───┼────┼────┼────┼────┼─────┼────────┼─────┤
│206│唐生文 │94年3月 │赫普公司│徐治群 │217800 │64075 │153725 │
├───┼────┼────┼────┼────┼─────┼────────┼─────┤
│207│王麗華 │94年3月 │赫普公司│楊元禎 │99000 │24000 │75000 │
├───┼────┼────┼────┼────┼─────┼────────┼─────┤
│208│楊金 │94年3月 │赫普公司│陳盈如 │0000000 │933441 │0000000 │
│ │ │ │ │李筠甄 │ │ │ │
│ │ │ │ │陳金池 │ │ │ │
│ │ │ │ │林志昇 │ │ │ │
│ │ │ │ │張秀環 │ │ │ │
├───┼────┼────┼────┼────┼─────┼────────┼─────┤
│209│張明煌 │94年3月 │東勢鎮 │鄭張鳳菊│297000 │96000 │201000 │
├───┼────┼────┼────┼────┼─────┼────────┼─────┤
│210│林菊 │94年3月 │東勢鎮 │鄭張鳳菊│99000 │23000 │76000 │
├───┼────┼────┼────┼────┼─────┼────────┼─────┤
│211│張信雄 │94年3月 │赫普公司│張伸肇 │320000 │94369 │225631 │
├───┼────┼────┼────┼────┼─────┼────────┼─────┤
│212│施玉梅 │94年3月 │不詳 │彭德福 │59400 │16800 │42600 │
├───┼────┼────┼────┼────┼─────┼────────┼─────┤
│213│黃玉葉 │94年3月 │不詳 │不詳 │258600 │不詳 │不詳 │
├───┼────┼────┼────┼────┼─────┼────────┼─────┤
│214│王財娘 │94年4月 │不詳 │鄭張鳳菊│497000 │75000 │422000 │
├───┼────┼────┼────┼────┼─────┼────────┼─────┤
│215│王莉華 │94年4月 │不詳 │王永新 │59400 │9000 │50400 │
├───┼────┼────┼────┼────┼─────┼────────┼─────┤
│216│趙玉華 │94年4月 │趙玉華公│蔡秀湖 │19800 │4350 │15450 │
│ │ │ │司 │ │ │ │ │
├───┼────┼────┼────┼────┼─────┼────────┼─────┤
│217│蔡滿妹 │94年4月 │鄭張鳳菊│鄭張鳳菊│200000 │46352 │153648 │
│ │ │ │的早餐店│ │ │ │ │
├───┼────┼────┼────┼────┼─────┼────────┼─────┤
│218│蕭瑞久 │94年4月 │東勢鎮 │鄭張鳳菊│99000 │23000 │76000 │
├───┼────┼────┼────┼────┼─────┼────────┼─────┤
│219│劉良君 │94年4月 │鄭張鳳菊│鄭張鳳菊│118800 │21519 │97281 │
│ │ │ │的早餐店│李筠甄 │ │ │ │
│ │ │ │ │詹桂葉 │ │ │ │
├───┼────┼────┼────┼────┼─────┼────────┼─────┤
│220│王秀溶 │94年4月 │自宅 │鄭張鳳菊│100000 │23000 │77000 │
├───┼────┼────┼────┼────┼─────┼────────┼─────┤
│221│陳淑薰 │94年4月 │赫普公司│陳景銓 │613800 │121292 │492508 │
├───┼────┼────┼────┼────┼─────┼────────┼─────┤
│222│范秀美 │94年4月 │赫普公司│張秀雪 │178200 │27000 │151200 │
├───┼────┼────┼────┼────┼─────┼────────┼─────┤
│223│區泳球 │94年4月 │赫普公司│芳蓉生 │59400 │77719 │-18319 │
├───┼────┼────┼────┼────┼─────┼────────┼─────┤
│224│許家華 │94年4月 │赫普公司│陳盈如 │198000 │65785 │132215 │
├───┼────┼────┼────┼────┼─────┼────────┼─────┤
│225│蔡陳淑英│94年4月 │赫普公司│歐陽欽松│0000000 │231295 │0000000 │
├───┼────┼────┼────┼────┼─────┼────────┼─────┤
│226│游嘉平 │94年4月 │不詳 │王周桂蘭│420000 │130000 │290000 │
├───┼────┼────┼────┼────┼─────┼────────┼─────┤
│227│詹玉珠 │94年4月 │赫普公司│李筠甄 │297000 │45000 │252000 │
├───┼────┼────┼────┼────┼─────┼────────┼─────┤
│228│張美惠 │94年4月 │赫普公司│簡麗娟 │19800 │1800 │18000 │
│ │ │ │ │駱明珣 │ │ │ │
├───┼────┼────┼────┼────┼─────┼────────┼─────┤
│229│曾素緞 │94年4月 │赫普公司│陳盈如 │653400 │225601 │427799 │
├───┼────┼────┼────┼────┼─────┼────────┼─────┤
│230│王陳淑卿│94年4月 │赫普公司│王嘉美 │99000 │23485 │75515 │
├───┼────┼────┼────┼────┼─────┼────────┼─────┤
│231│曾于娟 │94年4月 │不詳 │林俐含 │297000 │69000 │228000 │
├───┼────┼────┼────┼────┼─────┼────────┼─────┤
│232│鄧薏玲 │94年4月 │赫普公司│楊元禎 │99000 │6000 │93000 │
├───┼────┼────┼────┼────┼─────┼────────┼─────┤
│233│楊國雄 │94年4月 │不詳 │林萬裕 │0000000 │239698 │0000000 │
│ │楊陳淑貞│ │ │ │ │ │ │
├───┼────┼────┼────┼────┼─────┼────────┼─────┤
│234│湯惠宜 │94年5月 │不詳 │鄭張鳳菊│99000 │19000 │80000 │
├───┼────┼────┼────┼────┼─────┼────────┼─────┤
│235│廖千惠 │94年5月 │湯惠宜家│湯惠宜 │60000 │7200 │52800 │
│ │ │ │ │鄭張鳳菊│ │ │ │
├───┼────┼────┼────┼────┼─────┼────────┼─────┤
│236│劉東員 │94年5月 │赫普公司│李筠甄 │178000 │31981 │146019 │
├───┼────┼────┼────┼────┼─────┼────────┼─────┤
│237│莫玉幸 │94年5月 │徐花住處│徐花 │178200 │37381 │140819 │
│ │ │ │ │李筠甄 │ │ │ │
├───┼────┼────┼────┼────┼─────┼────────┼─────┤
│238│徐花 │94年5月 │自宅 │李筠甄 │178000 │31981 │146019 │
│ │ │ │ │王永新 │ │ │ │
├───┼────┼────┼────┼────┼─────┼────────┼─────┤
│239│劉春蓮 │94年5月 │自宅 │王湘林 │990000 │147000 │843000 │
├───┼────┼────┼────┼────┼─────┼────────┼─────┤
│240│陳怡雯 │94年5月 │彰化市 │鄧薏玲 │20000 │3600 │16400 │
├───┼────┼────┼────┼────┼─────┼────────┼─────┤
│241│葉王也好│94年5月 │不詳 │梁健清 │59600 │12600 │47000 │
├───┼────┼────┼────┼────┼─────┼────────┼─────┤
│242│江淑梅 │94年5月 │不詳 │不詳 │59400 │7200 │52200 │
├───┼────┼────┼────┼────┼─────┼────────┼─────┤
│243│劉麗華 │94年5月 │赫普公司│王湘琳 │19800 │2400 │17400 │
│ │ │ │ │張秀環 │ │ │ │
├───┼────┼────┼────┼────┼─────┼────────┼─────┤
│244│郭朱千枝│94年6月 │不詳 │鄭義雄 │99000 │15000 │84000 │
│ │ │ │ │鄭張鳳菊│ │ │ │
├───┼────┼────┼────┼────┼─────┼────────┼─────┤
│245│紀進銀 │94年6月 │自宅 │李筠甄 │60000 │3600 │56400 │
│ │ │ │ │王永新 │ │ │ │
├───┼────┼────┼────┼────┼─────┼────────┼─────┤
│246│李永富 │94年7月 │赫普公司│陳蕙玲 │19800 │13200 │6600 │
├───┼────┼────┼────┼────┼─────┼────────┼─────┤
│247│廖蕭春 │94年7月 │赫普公司│林聖峰 │700000 │0 │700000 │
│ │ │ │ │歐陽欽松│ │ │ │
│ │ │ │ │來麗榮 │ │ │ │
│ │ │ │ │林俐含 │ │ │ │
│ │ │ │ │林志昇 │ │ │ │
├───┼────┼────┼────┼────┼─────┼────────┼─────┤
│248│蔡清章 │94年7月 │不詳 │不詳 │20000 │3000 │17000 │
├───┼────┼────┼────┼────┼─────┼────────┼─────┤
│249│施趙綉寬│94年8月 │赫普公司│不詳 │99000 │21493 │77507 │
├───┼────┼────┼────┼────┼─────┼────────┼─────┤
│250│葉美容 │94年9月 │赫普公司│李崑臨 │60000 │0 │60000 │
├───┼────┼────┼────┼────┼─────┼────────┼─────┤
│251│王紀綉琴│94年9月 │赫普公司│謝明慧 │860000 │170242 │689758 │
├───┼────┼────┼────┼────┼─────┼────────┼─────┤
│252│江林秀春│94年9月 │石岡鄉土│張秀環 │200000 │34968 │165032 │
│ │ │ │年村 │陳金池 │ │ │ │
├───┼────┼────┼────┼────┼─────┼────────┼─────┤
│253│莊嘉村 │94年9月 │赫普公司│莊明穎 │520000 │111912 │408088 │
│ │ │ │ │謝明慧 │ │ │ │
├───┼────┼────┼────┼────┼─────┼────────┼─────┤
│254│陳黃素娥│94年9月 │赫普公司│莊明穎 │980000 │230000 │750000 │
│ │ │ │ │謝明慧 │ │ │ │
├───┼────┼────┼────┼────┼─────┼────────┼─────┤
│255│張永桶 │94年9月 │赫普公司│張進德 │455400 │184793 │270607 │
│ │ │ │ │林俐含 │ │ │ │
├───┼────┼────┼────┼────┼─────┼────────┼─────┤
│256│張雅甯 │94年9月 │自宅 │張伸肇 │20000 │0 │20000 │
├───┼────┼────┼────┼────┼─────┼────────┼─────┤
│257│林素貞 │94年9月 │赫普公司│李崑臨 │320000 │30000 │290000 │
│ │ │ │ │侯景曜 │ │ │ │
├───┼────┼────┼────┼────┼─────┼────────┼─────┤
│258│李范慈美│94年10月│赫普公司│侯景曜 │80000 │12000 │68000 │
│ │ │ │ │吳炳龍 │ │ │ │
├───┼────┼────┼────┼────┼─────┼────────┼─────┤
│259│楊瑞瓊 │94年10月│赫普公司│駱明珣 │59400 │15400 │44000 │
│ │ │ │ │張秀環 │ │ │ │
├───┼────┼────┼────┼────┼─────┼────────┼─────┤
│260│簡麗娟 │94年10月│赫普公司│駱明珣 │59400 │37800 │21600 │
├───┼────┼────┼────┼────┼─────┼────────┼─────┤
│261│賴劉玉桂│94年11月│赫普公司│陳黃素娥│100000 │15000 │85000 │
├───┼────┼────┼────┼────┼─────┼────────┼─────┤
│262│姚文章 │94年11月│臺中市 │洪秀華 │19800 │1800 │18000 │
│ │ │ │ │張秀環 │ │ │ │
├───┼────┼────┼────┼────┼─────┼────────┼─────┤
│263│張婷裕 │94年12月│赫普公司│彭瑞華 │0000000 │586759 │918041 │
│ │ │ │ │李沛誼 │ │ │ │
├───┼────┼────┼────┼────┼─────┼────────┼─────┤
│264│林阿追 │不詳 │赫普公司│黃燕能 │59400 │0 │59400 │
├───┼────┼────┼────┼────┼─────┼────────┼─────┤
│265│林桂宇 │不詳 │不詳 │黃富田 │158400 │10000 │148400 │
│ │以孫于智│ │ │陳吉祥 │ │ │ │
│ │名義投資│ │ │謝明慧 │ │ │ │
├───┼────┼────┼────┼────┼─────┼────────┼─────┤
│266│陳坤輝 │不詳 │赫普公司│李沛誼 │400000 │150000 │250000 │
├───┼────┼────┼────┼────┼─────┼────────┼─────┤
│267│王湘林 │不詳 │赫普公司│李筠甄 │118800 │45000 │73800 │
├───┴────┴────┴────┴────┼─────┼────────┼─────┤
│合 計 │0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
├───────────────────────┼─────┼────────┼─────┤
│93年3月至94年7月 │0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
└───────────────────────┴─────┴────────┴─────┘
附表貳:
一、95年3月23日17時許,在臺南市○○路○段159號13樓之2赫普公司臺南分公司查扣:金作金庫存摺1本、臺南分公司會員資料3張(自電腦中列印)、臺南分公司業績日報表1份、會員申請書20份、赫普集團隱名合夥契約書12份、赫普環保公司認股書3份、認股憑證1份、投資宣傳資料2本、赫普公司臺南分公司支出明細13張、赫普公司與泳泰特公司契約及簡介2本、廠房租賃契約書1份、西螺果菜批發市場有機廢棄物處理投資效益分析3張(見臺中縣警察局東勢分局刑案偵查卷2第121至125頁)。
二、95年3月24日15時許,在臺中縣東勢鎮○○街96號鄭張鳳菊處查扣:赫普集團文宣廣告9張、紅利分配表5張、鄭義雄、張鳳菊、鄭玟姍之認股憑證(含認股書)3份、下線名冊(紀錄簿)1本(見同上警卷3第11至14頁)。
三、95年3月24日15時20分許,在臺中市○○區○○街148巷11號來麗榮、黃邦文處查扣:存摺16本(其中1本為赫普公司之合作金庫中權分行存摺)、銀行存取、匯款條49張、支票10張、存證信函2份、來麗榮投資日數明細表3張、赫普生技合作協議草約1份、赫普生技業務簡介書1份、退票理由單3張、股權讓渡暨協議切結書1張、赫普生技流水帳冊15張、赫普生技投資億而富財信明細表3張、現金519萬元(同上警卷1第76至81頁)。
四、95年3月24日15時30分許,在臺中市○○路○段696號12樓之1陳金池之合慶公司查扣:陳金池之存摺2本、名片16張、認股憑證7份3、組織表71張、事業手冊1本、獎金明細表30張、專利證書3張、照片4頁、文宣16頁、會員名冊23張、認股書26張、資金流向表1張、評估分析表1張、認股程序表1張(見同上警卷2第31至33頁)。
五、95年3月24日15時3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206號張秀環處查扣:赫普公司增資信1封、會員獎金分配表3張、領袖成功報名表1張、赫普公司投資文宣10張、臨時財管會議紀錄2張、會員名冊1份、收益表1份、赫普公司認股書1份、認股憑證領取簽收表1份、會員組織安置表1份、簡易獎金制度表1份、赫普公司會議紀錄1份、筆記簿1本、相片3本(見同上警卷2第68至71頁)。
六、95年3月24日15時30分許,在臺中市○○路○段696號12樓之1林聖峰處查扣:認股書1張、合作金庫臺中分行存摺影本1張、赫普公司表揚大會活動指引1份、西螺有機廢棄物處理場有機廢棄物高速發酵處理法1份、西螺蔬菜批發市場有機廢棄物合作經營簽約光碟1片、赫普集團高速發酵機系統介紹光碟1片、贏家生活事業發展計劃1份、垃圾發酵處理裝置專利證書5份、赫普生技獎金制度表2張、赫普集團隱名合夥契約書10份、赫普獎金規畫1冊、赫普公司會員申請書18份、赫普生技表揚大會索引1張、赫普生技授證證書2張、赫普集團巔峰領袖產業之旅相簿2本、曾于娟01會員組織安置表1張(見同上警卷1第111至114頁)。
七、95年3月24日15時30分許,在臺中市○○路○段696號12樓之1林志昇處查扣:林志昇之存摺3本、紳太企業有限公司之存摺1本、林志昇之赫普集團名片2張、赫普集團高速發酵機系統介紹光碟1片、合作金庫匯款單19張、林志昇之合作金庫文心分行存摺影本1張、陳春月、羅秀芸、胡陳梅之合作金庫存摺影本1張、蔡雨禎之合作金庫存摺影本1張、新光商業銀行印鑑書1張、張龍騏之存摺影本1張、赫普集團會員申請書4份、赫普集團公告5張、赫普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2份、赫普環保公司認股書1批、赫普公司切結書、委託書1批、會員組織表1批、應徵人員履歷表1批、西螺蔬菜批發有機廢棄物處理投資效益分析表1批、赫普環保生物發棄物處理業務簡介1批、赫普環保會員代表開會紀錄表1批、赫普集團整體營運計劃報告書1份、赫普生技公司會員認股程序表1張、赫普公司廠房租賃契約書1份、赫普集團禮券10張赫普公司工廠用地照片2張(見同上警卷1第138至142頁)。
八、95年3月24日16時許,在臺中市○○區○○路137之1號16樓之6李筠甄處查扣:認股憑證2張、隱名合夥契書10份、赫普集團文宣1份、獎金明細1宗、獎金單位試算表1宗、會員申請書1宗、赫普集團相關卷宗2宗、垃圾發酵處理裝置相關文件1宗、赫普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1張(見同上警卷2第157至161頁)。
九、95年3月24日20時30分許,在臺中市○○路○段12號8樓赫普公司查扣:赫普公司庫存表1張、投資效益分析2張、隱名契約書1張、認股書1份、轉讓者名單1份、禮券1份、買買合約書1份、赫普公司匯款執據1份、刷退處理費單1份、分期付款申請資料1份、認股憑證1份、赫普公司之合作金庫存摺1本、會員申請書1份、統一發票影本1份、更改資料表1份、摸彩券領取表1份、惠玲以下組織表1份、提貨券登記表1份、業績日報表1份、員工薪資明細1份、獎金轉存明細單1份、獎金差額補發明細表1份、請款單2本、轉帳傳票1份、會計憑證1份、勞工保險卡1份、現金收入傳票3本、高速發酵機系統介紹光碟2盒、赫普有機肥料7包、隱名合夥契約書1份、赫普公司印章1顆、歐陽欽松印章1顆(見同上警卷1第20至25頁)。
十、95年3月27日10時30分許,在臺中市○○路○段12號8樓赫普公司查扣:會員申請書69本、獎金轉存明細8本、紅利轉存明細21本、經營權轉讓切結書15本、請款單2本、轉帳傳票2本、統一發票7本、匯款單2本、現金支出傳票8本、認股書1本、執行日報表2本、解約退款書12本、更改資料申請表1本、業績日報表16份、電腦主機1台、電腦螢幕5台、臺中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2張、列表機1台、付款統計表1份、貨單總彙表1份、獎金轉存明細單1份、會員基本資料1份(見同上警卷3第79至84頁)。
十一、95年3月29日14時30分許,在臺中市○○路○段12號8樓赫普公司歐陽欽松辦公室查扣:林金池、林志昇之聯信存摺
1本、歐陽欽松、林俐含之聯信存摺1本、陳秀香、來麗榮之聯信存摺1本、赫普公司證券存摺1本、赫普公司之臺灣企銀存摺1本、臺南縣六甲鄉○○○段558之561、632之636號土地買賣契約書1本、融資現金償還申請書5張(見同上警卷卷3第128至131頁)。
附件壹
┌─────────┬───┬───┬───┬───┬───┬───┐
│ │第一期│第二期│第三期│第四期│第五期│第六期│
├─────────┼───┼───┼───┼───┼───┼───┤
│1 │1000 │1000 │1000 │1000 │1000 │1000 │
├─────────┼───┼───┼───┼───┼───┼───┤
│2 │1200 │1200 │1200 │1200 │1200 │1600 │
├─────────┼───┼───┼───┼───┼───┼───┤
│3 │1400 │1400 │1400 │1400 │1400 │1600 │
├─────────┼───┼───┼───┼───┼───┼───┤
│4 │1600 │1600 │1600 │1600 │1600 │1600 │
├─────────┼───┼───┼───┼───┼───┼───┤
│5 │1800 │1800 │1600 │1600 │1600 │600 │
├─────────┼───┼───┼───┼───┼───┼───┤
│6 │2000 │1600 │1600 │1600 │600 │600 │
├─────────┼───┼───┼───┼───┼───┼───┤
│7 │1600 │1600 │1600 │600 │600 │600 │
├─────────┼───┼───┼───┼───┼───┼───┤
│8 │1600 │1600 │600 │600 │600 │600 │
├─────────┼───┼───┼───┼───┼───┼───┤
│9 │1600 │600 │600 │600 │600 │600 │
├─────────┼───┼───┼───┼───┼───┼───┤
│10 │600 │600 │600 │600 │600 │600 │
├─────────┼───┼───┼───┼───┼───┼───┤
│11 │600 │600 │600 │600 │600 │600 │
├─────────┼───┼───┼───┼───┼───┼───┤
│ │600 │600 │600 │600 │600 │600 │
├─────────┼───┼───┼───┼───┼───┼───┤
│ │600 │600 │600 │600 │600 │600 │
├─────────┼───┼───┼───┼───┼───┼───┤
│ │600 │600 │600 │600 │600 │600 │
├─────────┼───┼───┼───┼───┼───┼───┤
│ │600 │600 │600 │600 │600 │600 │
├─────────┼───┼───┼───┼───┼───┼───┤
│ │600 │600 │600 │600 │600 │600 │
├─────────┼───┼───┼───┼───┼───┼───┤
│ │600 │600 │600 │600 │600 │600 │
├─────────┼───┼───┼───┼───┼───┼───┤
│ │600 │600 │600 │600 │600 │600 │
├─────────┼───┼───┼───┼───┼───┼───┤
│本利攤還預估獲利│2500 │3200 │3800 │4300 │4700 │5000 │
├─────────┼───┼───┼───┼───┼───┼───┤
│本利攤還預估獲利│3300 │4000 │4600 │5100 │5500 │5800 │
├─────────┼───┼───┼───┼───┼───┼───┤
│ │25,000│25,000│25,000│25,000│25,000│25,000│
└─────────┴───┴───┴───┴───┴───┴───┘
總額度:3萬5000元 保留股東盈餘:1萬元
本利攤還:2萬5000元 (A.配發股票B.轉投資)
附件貳
┌─────────┬───────┬───────┬───────┐
│ │第七期 │第八期 │第九期 │
├─────────┼───────┼───────┼───────┤
│1 │1600 │1600 │1600 │
├─────────┼───────┼───────┼───────┤
│2 │1600 │1600 │600 │
├─────────┼───────┼───────┼───────┤
│3 │1600 │600 │600 │
├─────────┼───────┼───────┼───────┤
│4 │600 │600 │600 │
├─────────┼───────┼───────┼───────┤
│5 │600 │600 │600 │
├─────────┼───────┼───────┼───────┤
│6 │600 │600 │600 │
├─────────┼───────┼───────┼───────┤
│7 │600 │600 │600 │
├─────────┼───────┼───────┼───────┤
│8 │600 │600 │600 │
├─────────┼───────┼───────┼───────┤
│9 │600 │600 │600 │
├─────────┼───────┼───────┼───────┤
│10 600 │600 │600 │
├─────────┼───────┼───────┼───────┤
│11 │600 │600 │600 │
├─────────┼───────┼───────┼───────┤
│12 │600 │600 │600 │
├─────────┼───────┼───────┼───────┤
│13 │600 │600 │600 │
├─────────┼───────┼───────┼───────┤
│14 │600 │600 │600 │
├─────────┼───────┼───────┼───────┤
│15 │600 │600 │600 │
├─────────┼───────┼───────┼───────┤
│16 │600 │600 │600 │
├─────────┼───────┼───────┼───────┤
│17 │600 │600 │600 │
├─────────┼───────┼───────┼───────┤
│18 │600 │600 │600 │
├─────────┼───────┼───────┼───────┤
│19本利攤還預估獲利│4700 │5200 │5700 │
├─────────┼───────┼───────┼───────┤
│20本利攤還預估獲利│5500 │6000 │6500 │
├─────────┼───────┼───────┼───────┤
│ │24,000 │24,000 │24,000 │
└─────────┴───────┴───────┴───────┘
總額度:3萬2000元 保留股東盈餘:8000元
本利攤還:2萬4000元 (A.配發股票B.轉投資)
附件參
┌─────────┬───────────────────────┐
│1 │600 │
├─────────┼───────────────────────┤
│2 │600 │
├─────────┼───────────────────────┤
│3 │600 │
├─────────┼───────────────────────┤
│4 │600 │
├─────────┼───────────────────────┤
│5 │600 │
├─────────┼───────────────────────┤
│6 │600 │
├─────────┼───────────────────────┤
│7 │600 │
├─────────┼───────────────────────┤
│8 │600 │
├─────────┼───────────────────────┤
│9 │600 │
├─────────┼───────────────────────┤
│10 │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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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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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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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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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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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本利攤還預估獲利6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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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本利攤還預估獲利69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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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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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額度:3萬元 保留股東盈餘6000元
本利攤還:2萬4000元 (A.配發股票B.轉投資)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銀行法第125條:
違反第29條第1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
其犯罪所得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
經營銀行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而擅自營業者,依前項規定處罰。
法人犯前2項之罪者,處罰其行為負責人。
公平交易法第35條第2項:
違反第23條規定者,處行為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證券交易法第175條:
違反第18條第1項、第22條、第28條之2第1項、第43條第1項、第43條之1第2項、第3項、第43條之5第2項、第3項、第43條之6第1項、第44條第1項至第3項、第60條第1項、第62條第1項、第93條條、第96條至第98條、第116條、第120條或第160條之規定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八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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