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99,附民,347,201104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 告 百柏鐘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毓芳
訴訟代理人 程弘模律師
被 告 惠譜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黃韋程
上列被告黃韋程因本院99年度易字第274號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及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㈠訴之聲明:⒈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6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⒉被告等應連帶將本件最後事實審民事判決書全部內容,以5號字體,半版之篇幅,刊登於中國時報或聯合報或自由時報全國版任一版面1 日。

⒊訴訟費用由被告等負擔。

⒋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㈡陳述:引用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刑事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之陳述及證據。

二、被告方面:㈠訴之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㈡陳述:引用刑事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之陳述及證據。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黃韋程被訴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首揭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廖純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柳寶倫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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